北京市林业局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8-08 点击:

 北京市林业局 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组织开展好本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根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为了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林业局成立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李树旺(市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宁晋杰(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 王

 山(市林业局林政资源处处长) 孔令水(市林政稽查大队队长) 成

 员

 冀 捷 (市林业局法制处处长) 候宝坤 (市林业局保护处处长) 陈玉泉 (市林业局监察处处长) 王民中(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 李

 洪(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书记) 佟永宏(市林业宣传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杜胜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为:

 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

 森林公安部门对未破、未结的各类林业案件进行清理。明确案件承办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新发现的案件快查快办。负责掌握和统计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林政资源处、林政稽查大队负责组织林政部门对全市非法征占林地、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采伐行为进行清理,会同有关区县依法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森林公安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站、林政稽查大队、救护中心负责对非法粘捕野生鸟类、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清查、依法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森林公安部门。

 保护处负责检查本市湿地保护情况。

 宣传中心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监察处负责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动,处理违纪行为。

 法制处负责案件处理的审核把关,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各区县林业局和各有林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行动方案,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打击重点 本市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为: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以及信访举报,领导批示、批转的案件。

 三、主要行动措施 (一)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区县林业局和市各有林单位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破坏森林

 资源的案件。

 (二)搞好案件清理。各区县林业局和各有林单位要全面清理所辖范围内2003年以来未结的刑事案件和2004年以来未查结的行政案件,以及新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行为,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行为,非法粘捕野生鸟类、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等行为,要认真进行清理。

 (三)确定专人办案,限期结案。对清理出来的案件列出名单,确定专人办理,并限定时间结案。

 (四)对新发现的案件,积极组织力量从快办理。

 (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并逐步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4 月 6 日召开全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动员会,市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市有林单位负责人,市属国营林场主管领导,市属森林公安派出所长,各区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处(科长)、林政科长及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区县林业局和各有林单位要抓紧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尽快行动。

 (二)清理阶段(4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对本部门掌握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核清案件数,确定案件承办人。

 (三)集中查处阶段(4 月 16 日至 5 月 31 日)。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对检查清理出的问题及案件进行初查。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立案,确定责任人,集中力量进行调查,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整改阶段(6 月 1 日至 10 日)。各单位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五)总结阶段(6 月 11 日至 20 日)。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对此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 6 月 20 日前将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报专项行动办公室。专项行动办公室于 6 月30 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国家局专项行动办公室。

 五、加强联系和沟通,按时报送情况 各部门(单位)在行动中要及时了解、掌握、汇总和上报工作情况,加强联系,随时沟通情况。市林业局将通过信息和简报等形式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报道。

 各区县林业局、市有林单位要按时向市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森林公安局)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时限要求如下:

 4 月 10 日前上报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情况; 4 月 15 日前上报清理案件情况及清理出的案件列表; 每 10 天上报一次《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统计表》,即分别于 4 月 20 日、4 月 30 日、5 月 10 日、5 月 20 日、

 5 月 30 日、6 月 10 日上午 12 时前报送专项行动统计表。

 重大情况和各种刑事案件要随时报送。

 森林公安局负责汇总各阶段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并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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