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远期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外汇远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远期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南京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银行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自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外汇远期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外币对远期及人民币外汇远期。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定义的外汇远期合约条款遵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

 第二章

 交易对手资质

 第四条 境外交易对手与我行进行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 ISDA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

 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 金。

 第五条 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与我行进行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 NAFMII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

 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

 第六条 境内企业客户与我行进行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通过我行的业务适合度评估,并提供了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二)

 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

 (三)

 签订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

 指定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

 (五)

 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规范文件的签署流程和负责部门参照《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汇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的授信管理参照《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营及做市外汇远期交易第一节

 交易授权与限额

 第九条 自营及做市外汇远期交易纳入我行授权与限额管理框架,严格执行授权与限额管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我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进行转授权管理。

 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授权的执行情况,按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授权方案提出临时调整意见,报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定期根据市场状况制定和调整总体交易策略,交易员在总体交易策略下执行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员在交易前应核实交易对手、交易关联方的信用额度占用情况以及授权及限额占用情况,严禁超授信额度、超授权或超限额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员通过录音电话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Reuters Dealing 或受监控的即时通讯软件等双方认可的交易系统进行询价。

 第十四条 外汇远期合约的基本交易条件包括货币对、期限、交割日、价格、交易方向及金额等。交易员与交易对手就基本交易条件磋商一致后,即视为成交。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员必须打印交易确认书。

 第十五条 对于已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外汇即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授权人签字,传真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对于通过其他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外汇即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由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交易撤销并出具撤销单。

 第十六条 交易员在成交当日必须将成交结果录入 SunGard 衍生交易管理系统,并在系统内提交上一级交易主管进行审核。交易员在交易主管审核完毕后,将交易情况填入当天的交易日志内,并把交易确认书等交易确认单据传送至后台。

 第十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交易确认书等交易确认单据后,完成后台确认和后台清算。总行国际业务部对交易确认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核对确认书信息与 SunGard 交易管理系统一致。同时,总行国际业务部要根据交易对手后台的证实书,核对交易要素是否一致,在核对无误后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若接收到交易对手的后台交易证实书、但未收到我行交易前台的交易确认书,必须立即与交易员或交易主管联系,督促前台人员及时提交交易资料,以避免发生隐瞒交易的行为。

 第三节

 风险监控和报告

 第十九条 自营交易员应严格遵守银行内部关于外汇即期交易风险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监控风险限额保持在规定的风险限额内。交易员根据 SUNGARD 衍生交易系统对其总体敞口进行市价估算,及时止损。对于流动性较差的产品,应至少每周向交易对手询价,以估算衍生产品敞口的市值。交易主管对交易员的敞口风险损失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的授权执行情况和限额占用情况进行每日监测,在限额突破预警值时通知业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限额不被突破。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每日从 SunGard 衍生交易管理系统查看当前敞口及风险指标情况的报表,核对当前敞口是否与交

 易日志的记录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必须向交易主管、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进行仔细的审查核对,查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交易员必须向交易主管提交当日的外汇远期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

 (一)

 交易员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

 (二)

 交易员收盘后所持有的敞口大小及盈亏情况。

 (三)

 当天的市场状况分析。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前台交易人员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发送当日交易明细以供核对。

  第四章

 套期保值外汇远期交易第一节

 交易授权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外汇远期套期保值类交易业务纳入我行授权与限额管理框架,严格执行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授权的执行情况,对授权方案提出临时调整意见,报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使用外汇远期建立新套期关系的流程:

 (一)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提出对汇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指定被套期项目,并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

 (二)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指定外汇远期作为套期工具,建立套期关系,确定套期方案并出具书面的套期有效性评估报告。

 (三)

 总行金融市场部制定的套期方案经过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认可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

 (四)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套期方案进行外汇远期的交易操作,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反馈套期交易的结果。外汇远期的交易和系统录入,选择套期保值类交易账户,参照自营类交易的业务流程执行。

 (五)

 总行金融市场部定期监控套期有效性,并向相关部门出具套期有效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套期保值交易的进行过程中,如果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套期保值关系不再成立,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和总行金融市场部必须解除套期保值关系,其流程为:

 (一)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套期有效性报告,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出具认定套期无效的通知。

 (二)

 总行金融市场部从上一次套期有效性评价日起开始停用套期会计或者从能够证明套期有效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并将操作结果通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三)

 在套期关系解除后,该部分外汇远期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纳入交易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风险监控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总行金融市场部必须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提交目前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的持有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的授权执行情况和限额占用情况进行每日监测,在限额突破预警值时通知业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限额不被突破。

 第三十条 交易员每日从 SunGard 衍生交易管理系统查看当前敞口及风险指标情况的报表,核对当前敞口是否与记录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必须向其主管、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进行仔细的审查核对,查明原因。

  第五章

 代客平盘外汇远期交易第一节

 头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全行外汇远期敞口头寸,各分支机构不允许保留外汇远期敞口头寸。

 第三十二条 我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总行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或调整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规定以及行内敞口限额相关规定,每日监 控全行敞口头寸不得超出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和行内敞口限额。

 第二节

 总分行平盘交易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代客外汇远期业务前必须完成《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所要求的所有准备,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与客户办理代客外汇远期业务。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代客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实时逐笔与总行平盘。各分支机构以原币与总行进行平盘交易,无须进行拆分处理。

 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禁止对外平盘交易。

 第三十六条 总分行平盘交易通过汇兑管理系统完成。各分支机构通过汇兑管理系统向总行发起交易,总行人工回复价格后,各分支机构进行交易确认,交易完成。

 第三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当天交易通过汇兑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SUNGARD 系统进行监控、风险管理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总分行平盘交易时间为每日 9:30-16:00。对于交易时间以外的平盘交易,各分支机构须提前向总行金融市

 场部提出申请,在综合考虑全行敞口头寸情况、市场风险、清算时间等因素后,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决定是否准予交易。在总行尚未批准交易前,各分支机构不得先行与客户叙做与此有关的交易,并由各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客户解释工作。

 第三节

 银行间市场平盘交易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代客交易产生的远期敞口头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应根据敞口、当日交易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平盘和风险对冲,原则上不持有敞口头寸。若风险未完全对冲,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暂时不能平盘、以及因做市持有的被动敞口,应视同自营敞口管理。

 第四十条 平盘交易的操作参照自营及做市外汇即期交易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特殊交易处理(一)对于展期或提前交割交易,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可通过外汇掉期交易进行处理,并与分支机构重新确定相应交易到期日及价格。

 (二)

 对于择期交易,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按照固定期限交易进行平盘。分支机构确定交割日时,可通过外汇掉期交易进行处理。

 (三)

 对于客户保证金亏损比例达到 90%或客户违约引起的强制平盘交易,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视具体情况通过外汇即期或外汇掉期交易进行处理。若强制平盘交易产生亏损,由客户即期补足亏损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外交易时间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国际市场等交易时间保持一致。交易员应充分考虑交易对手、交易清算截止等各项因素,适时完成交易。

 第四节

 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汇远期业务的定价遵循利率平价公式,结合市场报价水平、我行自身风险对冲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定价公式所选取的参数按照我行人民币及外币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收益率曲线、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外汇远期交易价格分为参考价和成交价。参考价实行一日多价制,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汇兑管理系统向各分支机构以及网站、网上银行等系统发布。成交价实行逐笔询价制,根据实时市场行情确定成交价格。

 第四十五条 不同期限的外汇远期交易按不同期限的汇率执行;择期交易的汇率应根据远期汇率的升贴水情况、客户的交易方向和择期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第四十六条 目前我行外汇远期结售汇挂牌的币种与我行公布的外汇即期结售汇牌价的币种相同,其他币种将根据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和需要酌情增加。

 外汇远期交易价格的定价公式为:

 F S *

 其中:F=远期汇率

 S=即期汇率

  Rf=报价货币利率

 Rb =被报价货币利率

 D=远期合约的天数

 第四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汇兑管理系统发布的外汇价格包括:总/分买入(卖出)价和分/客买入(卖出)价。其中:

 (一)

 分/客买入(卖出)价是各分支机构与客户交易的定价依据;

 (二)

 总/分买入(卖出)价是总分行平盘交易的定价依据。

 第五节

 保证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对客户外汇远期合约进行估值的唯一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的市价评估结果是客户保证金要求计算的基础。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客户保证金的管理和监控机构。客户的保证金不得挪用,客户的不同衍生产品交易之间不能互

 相串用保证金。未经我行同意,客户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取保证金。

 第五十条 我行根据客户所叙做的外汇远期合约的本金及合约初始长度收取初始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客户初始保证金=外汇远期合约本金 X 保证金比例

 客户在我行的衍生品授信额度可与交纳的保证金等值计算。

 客户保证金比例可根据币种和期限不同分别制定。

 第五十一条 保证金浮动损益用以衡量客户外汇远期交易保证金的盈亏情况,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则表示客户外汇远期交易目前市值重估为盈利;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则表示客户外汇远期交易目前市值重估为亏损。其计算公式如下:

  (A*(P 1 P 0 ) M r )/ M 0

  (售汇)

  (A*(P 0 P 1 ) M r )/ M 0

  (结汇)

 M0 为初始保证金金额; Mr 为已补交保证金金额

 Δ为保证金浮动损益比例;

 P0 为原交易汇率;

 P1 为市值重估汇率;

 A 为交易名义金额

 第五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日对客户未到期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市价估算,监控客户的浮动盈亏,并由分支机构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定期向客户书面提供估值报告,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客户。若市场情况变化导致客户保证金不足,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第一时间通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若客户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或在客户追加保证金未到位之前,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对客户衍生产品合约进行强制平盘,产生的亏损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五十三条 追加保证金应由客户另行存入。保证金及追加的保证金在到期前,即使该笔交易因市值重估后产生账面盈利,也不做任何退回处理,一律在到期交割顺利完成后退还客户。

 追加保证金金额(每单位)计算如下:

 M | P 1 P 0 |*A M r

 其中:

 Mr 为已往补交保证金金额

 ΔM 为本次应追加保证金金额;

 P0 为原交易汇率

 P1 为市值重估汇率

 A 为交易名义金额

 第六节

 风险监控和报告

 第五十四条 代客平盘交易纳入我行外汇远期交易风险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应风险监控和报告参照自营及做市外汇远期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我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风险监测。确保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操作符合相应的授信、授权和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节

 总分行平盘交易应急处理

 第五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下,总分行平盘交易无法通过汇兑管理系统完成时,可采用手工平盘方式进行交易处理。第五十七条 总分行手工平盘交易通过录音电话报盘+传真确认方式进行:

 (一)

 分支机构通过拨打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室录音电话向总行报送交易,双方确认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成交价格、清算日期等交易要素后,交易达成;

 (二)

 录音电话确认交易后 15 分钟以内,分支机构将经经办、复核签字的《总分行交易成交单》(附录 1)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金融市场部予以回复确认,交易确认完成。

 第五十八条 汇兑管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分支机构在汇兑管理系统中进行交易补录。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附录 2)。第六十条 统计周期、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

 统计周期:日报表按日统计。

 报送时间:《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报送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10:00 以前。

 报送方式:《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通过互联网上载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第六十一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如果当期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如果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第七章

 紧急情况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无法及时履行交易审批程序时,交易员应制定应急交易方案并电话报知总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或分管行长许可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及时补交衍生产品交易报告及《衍生产品交易审批表》。

 第六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备有详尽的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该份应急计划由部门总经理及交易主管持有,在任何 突发事件发生而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时,立即实施应急计划。

 第六十四条 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突发事件对业务开展的影响。突发事件包括交易系统瘫痪、交易数据丢失、交易硬件或设备损坏、交易场所无法使用等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事件;

 (二)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内部资源的提供;

 (三)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的系统支持;

 (四)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的部门管理目标,包括交易头寸的平补、中后台操作的正常完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及备用场所的设立等。

 第六十五条 为了确保应急计划的有效性,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每半年对应急计划进行检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应急计划演习,并将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和纠正,不断更新应急计划。

 第六十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对重要交易数据进行双机或异地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外汇远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11〕35 号)、《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平盘管理办法(试行)》(*银发 〔2011〕53 号)同时废止。

 附录:1:《总分行交易成交单》

 2:《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录 1:

 总分行交易成交单

 交易编号

  分行名称

  货币对

 成交价格

 买入货币

 买入金额

 卖出货币

 卖出金额

 交易日

 起息日

 分支机构经办

 (签字)

 分支机构复核

 (签字)

 总行交易员

 (签字)

 总行授权人

 (签字)

 注:

 1.交易编号规则为:F+分行号+两位年份+四位编号,如上海分行*年第一笔应急交易编号为 F0301130001;

 2.金额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3.交易方向为分支机构方向。

  附录 2: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注:

 1.(9)=(1)+(2)+(3)+(4)+(5)+(6)+(7)+(8)

 (14)=(9)-(10)-(11)-(12)-(13)

 2.“当日对客户/银行间期权 Delta 净敞口变动”: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 Delta 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一笔期权,如 Delta 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 Delta 敞口加总形成 Delta 净敞口变动。

 3.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 Delta 值计为 1;如果不执行,则 Delta 值计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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