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服务协议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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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定金合同

 甲方(卖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买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丙方(见证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订甲方受托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定购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1.该房屋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_栋 单元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_____,小区名称: 。

 2.产权及限制状况:

 ①抵押情况:尚有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超出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元)。

 ②物业管理费用情况:甲方尚有 2 年物业管理费用未结清,由甲方自行解决,自房屋产权过户当日起再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条 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查看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即甲方)及其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并遵守宜春市相关管理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附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向乙方介绍房屋情况,真实、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做出判断而未向乙方进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项。甲方出售该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四条 预订条件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交易总价为:_ _人民币(小写¥元);

 2.房屋交易所产生的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

 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

 ①银行贷款余额部分约定还款为乙方,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

 ②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

 ③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将以转账方式支付该购房屋款余款部分至宜春市二手房交易中心监管账户。

 第五条 预订期限

  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乙方应于___年__月__日之前与甲方到新城国际售楼处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

 第六条 意向金条款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贰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以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

 2.甲方在收取该房屋购房定金之后交付该房屋装修钥匙给乙方,供乙方进行房屋装修设计,但乙方不能动工装修。在甲乙双方办理完银行贷款余额还款后即可动工装修。

 3.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意向金;房屋产权人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乙方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或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双倍返还意向金的赔偿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责任:①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四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一致的;②本合同签署后《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过户即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乙方验收前,对房屋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原有状态(除双方在《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外)。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均不拒绝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导致延期签署《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 2‰ 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仍不能履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3款及第七条主张权益。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且甲乙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无偿返还乙方定金,本定金合同终止。

 第十条 为保证本合同与《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致性,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未在《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的,该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与《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发生冲突的,以《宜春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如双方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则必须通过法律公证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面办理,被委托人要当面出据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肆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约定:(□有补充约定□无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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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 _______ _ 日期:____ 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 ____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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