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1-01-24 点击:

XX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不含确权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产业扶贫项目,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

第三条明晰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置”。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帮扶精准、监督到位的原则,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所有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外),放活扶贫资产经营权,保障贫困群众收益权,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运营监督权,确保扶贫资产持续有效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第四条区和镇(街道)、园区扶贫、发改(能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的监管,发改(能源)、备案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备案建设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登记、核算、管护运营的监管。

第二章规范产业扶贫项目建设 第五条统筹布局产业扶贫项目。要坚持三农优先原则,优化布局产业扶贫项目,因地制宜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强产业扶贫项目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的衔接,推动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一体谋划、协同推进。鼓励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实施产业扶贫项目,提高项目对镇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强化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储备、方案编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公告公示等环节,确保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报账、资产交接等工作。

产业扶贫项目不得采取名股实债等债权类投资方式,对已经形成的债权类投资项目,协议到期后一律不得续签,扶贫资金收回后,根据扶贫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加强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章明确所有权 第七条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以村为单位(含联村)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确权到相关村。因村庄规划撤并等原因确需暂缓确权到村的,由区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相关村集体;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政府出资额确权到政府投融资主体。

区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综合考虑各镇(街道)、园区贫困人口数量、镇级统筹已实施和2020年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等情况,将区级项目形成的资产暂时移交到相关镇(街道),各镇(街道)、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确权到相关村。

各镇(街)、园区对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村,应制定确权方案,对原项目实施方案中资产所有权属、带动贫困群众等变化中在确权方案中作出说明。

各镇(街)、园区对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方案,要结合自身实际,着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经本镇(街)、园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严格扶贫资产登记。扶贫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资产登记名称标注扶贫,逐类逐项记录资产明细,确保扶贫资产可盘点核查。扶贫资产暂缓确权到村的,要明确归属主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确权到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扶贫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扶贫资产登记后,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集体扶贫资产可设置为村扶贫股,不量化到村集体成员;
扶贫资产已经量化到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明确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扶贫。

第九条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扶贫资产看管、维修、更新等管护责任。对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管护主体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XX区产业扶贫资产核销程序(试行)》(X扶贫组发〔2019〕X号)有关规定进行核销。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确保电站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第四章放活经营权 第十条确定扶贫资产经营主体。扶贫资产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可采取村集体直接经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资产经营方式。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应通过民主决策、专业评估等形式,确保扶贫资产公允计价;
鼓励选择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专业化管理机制,促进扶贫资产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

第十一条明确扶贫资产经营权责。村集体直接经营扶贫资产的,要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主体之间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扶贫资产保全责任及措施。项目经营期间,应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综合考虑产业类型、行业特点、带贫作用以及市场平均回报率等因素,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双方利益。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经营承包合同(协议)继续履行的,相关村可以委托镇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扶贫资产保全责任及措施。

第十二条强化资产运营管理。扶贫资产出现长期闲置、经营低效或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者或经营主体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长期闲置资产,要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市场导向,积极盘活用好。对资产经营低效或亏损的,可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资产置换等方式改善经营,促进扶贫资产经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五章保障收益权 第十三条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扶贫资产收益要先落实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分配使用。按照“村提方案、镇级审核”的流程,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经镇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村内公告。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要在一个扶贫年度内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帮扶对象,在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时,可根据贫困户稳定脱贫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的监管,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项目实施方案帮扶带动对象相应变化,由确权后的相关村确定。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经营承包合同(协议)继续履行的,资产收益收取权利可由相关村委托镇代为收取。

第十四条提升精准帮扶实效。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等脱贫不稳定人口外,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就业虚拟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发展内生动力。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出现生活困难列入即时帮扶范围的农户家庭,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第六章落实监督权 第十五条加强资产检查监督。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扶贫资产的安全。积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区主管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扶贫资产所有者或经营主体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护运营。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涉及相关村较多的,相关村可以委托镇统一制定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确保群众对扶贫项目、资金、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权。对挤占、挪用、贪污、损坏或非法处置扶贫资产,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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