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X XX 镇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指的是镇党委,包括党委、党组、党工委;所称纪委,指的是镇纪委。党支部包括村和镇直机关党支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党委是本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镇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核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领导责任,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领导和推进本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

 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第四条

 各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严执纪、违纪必究和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各党支部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领导。

  1.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并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班子及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

  2.必须成立落实主体责任领导机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党委和纪委报

 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3.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关于规范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台账>和撰写<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纪实手册>的通知》(X 廉办字〔20XX〕X 号)要求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阶段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各地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促进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积极履职尽责。

  5.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同时,注重方式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每年 2 次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选好用好干部,树立良好用人导向,防止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坚持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具体要求贯彻到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全过程,选拔任用政治强、干实事、破难题、谋发展、人清廉的干部,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

 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和每个环节的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坚持任前公示制度,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8.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诫勉函询等管理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9.严格执行干部“三责联审”办法,由镇组织部门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和各单位班子必须深化作风建设,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10.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委、市委、区委、镇党委若干规定,持之以恒改进作风,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11.进一步健全“群众点菜、政府买单”“村级受理代办、镇服务帮办”“企业群众办事、党员干部跑腿”等群众工作机制,确保为群众办实事常态化、制度化。

  12.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

 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和各单位班子必须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13.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内进一步完善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全区“四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

  14.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每天安排 1名班子在大厅接访,镇领导班子和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分工和联系点安排,定期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帮助协调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15.定期排查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切实做到“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

  16.认真落实区委《关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将联系和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书面向党委报告。

 第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源头治腐。

  17.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各地各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述廉内容紧扣执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不准以述职代替述廉。

  18.建立常态化的提醒谈话制度,相互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实行镇纪委约谈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19.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委和镇党委若干规定的行为,抓个案、抓典型,公开通报,充分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0.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针对选人用人管人、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督促相关职能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1.推进干部作风效能建设,对镇便民服务中心干部作风效能进行全程监控、实时查纠,并探索实行党风政风巡查机制,由镇纪委对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等方面进行巡查。

  22.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等制

 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继续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惩治腐败。

  23.按照中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承担的职责。

 24.健全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规范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查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部门力量参与办案。

  25.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反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26.高度重视上级部门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并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27.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28.党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启律教育。每年必须安排党风廉政建

 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 1 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29.积极联合各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开展社会化倡廉活动,形成倡廉教育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廉文化建设示范点建设,扩大廉政教育覆盖面,配合抓好廉文化“六进”提升工程。

  30.利用区廉文化教育基地,扎实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为党员干部提供一个集学习、体验、感悟于一体的立体化、多功能平台。

 31.丰富廉文化,营造崇廉尚廉的浓厚社会氛围,创作一批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感染力的廉文化精品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二条

 党委主要介责人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党风康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实行“签字背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签。

 3.开展约谈提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 1 次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按照纪实制度要求,围绕安排部署、学习教育、听取汇报、廉政谈话、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题报告等“七个方面”,如实撰写《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纪实手册》,每年年底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并进行述职述德述廉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组织召开本级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讲 1 次廉政党课,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当好康洁从政的表率。

 6.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同级和下级单位、内设机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7.推进“红包”问题治理常态化,重点整治重点行业和部门“红包”问题,对违规收送“红包”的干部,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区委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顶风违纪者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8.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严格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9.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找准定位,实化举措,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每季度至少听取 1 次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 2 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3.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每年向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 1 次廉政党课或提廉政要求。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4.围绕安排部署、学习教育、听取汇报、廉政谈话、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题报告等“七个方面”,如实撰写《纪实手册》,每半年向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参加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将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在任期内,本地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本地本单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君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对下级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按规定追究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3.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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