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20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征求意见稿)

 201×-××-××

 发布

  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 合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1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8 章,其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总体设计;5.枢纽道路交通设施;6. 建筑与环境;7. 建筑设备;8. 枢纽信息化系统。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电话:010-82216864,传真:010-82216821)。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II 目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3.1

 枢纽功能定位 ........................................................ 4 3.2

 枢纽分类 ............................................................ 4 3.3

 枢纽分级 ............................................................ 5 4

 总体设计 ................................................................. 6

 4.1 一般规定 ............................................................. 6 4.2 枢纽客流预测与分析 ................................................... 6 4.3 功能布局 ............................................................. 6 4.4 交通组织 ............................................................. 7 5

 枢纽道路交通设施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设计车辆与设备限界 .................................................. 11 5.3 内部道路线型指标 .................................................... 13 5.4 出入口 .............................................................. 13 5.5 站区 ................................................................ 15 5.6 非机动车和人行系统 .................................................. 18 6

 建筑与环境 .............................................................. 20

 6.1 一般规定 ............................................................ 20 6.2 换乘空间 ............................................................ 20 6.3 服务用房与管理用房 .................................................. 22 6.4 垂直交通设施 ........................................................ 22 6.5 防灾设计 ............................................................ 24 6.6 室内环境 ............................................................ 25 7

 建筑设备 ................................................................ 26

 7.1 给水排水 ............................................................ 26 7.2 暖通空调 ............................................................ 26 7.3 电气 ................................................................ 28 8

 枢纽信息化系统 .......................................................... 30

 8.1 一般规定 ............................................................ 30 8.2 应急管理系统设计 .................................................... 31 8.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设计 .............................................. 32

 III 8.4 交通管理系统设计 .................................................... 32 8.5 客流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设计 .......................................... 33 8.6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 33 8.7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33 8.8 关联系统设计 ........................................................ 33 附录 A 不同类型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 35

 附录 B 不同类型枢纽信息化系统配置要求 ....................................... 4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50

 引用标准名录 ................................................................ 51

 附:条文说明 ................................................................ 53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使我国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工程设计做到安全便捷、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等,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1.0.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并遵循和体现“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集约环保”的设计理念。

 1.0.4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包含城市对外交通方式或两种以上公共交通方式或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多条线路的客流集散换乘场所。一般包含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

 2.0.2 枢纽日客流量 daily passenger flow volume 枢纽日客流量是衡量枢纽规模的重要指标。是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含非机动化交通方式)全日集结和疏散客流量之和。

 2.0.3 枢纽客流集结量 passenger collecting volume 以各种交通方式(含非机动化交通方式)到达枢纽的客流总和,不含枢纽过境客流量。

 2.0.4 枢纽客流疏散量 passenger distributing volume 以各种交通方式(含非机动化交通方式)离开枢纽的客流总和,不含枢纽过境客流量。

 2.0.5 枢纽高峰小时客流量 peak hourly passenger volume 枢纽日客流量中最大的小时客流量。

 2.0.6 换乘距离 transfer distance 换乘距离指乘客进出两种交通工具间的水平距离(楼梯、扶梯、自动步道的换乘距离为水平投影距离)。

 2.0.7 平均换乘距离 weighted average transfer distance 不同交通方式换乘客流的换乘距离加权平均值。

 2.0.8 循环路 ring road 大型枢纽的内部路,能够使车辆围绕枢纽主体建筑运行并连接外部市政道路。

 2.0.9 联系路 perimeter road 大型枢纽分区之间的道路,或者中小型枢纽主要连接外部市政道路的道路,主要设置在紧邻建筑物周边。

 2.0.10 场站路

 parking aisle 枢纽停车区域内的道路,专供进出车位使用,设置在公交停靠站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2.0.11 专属区 specialized region of the hub 为枢纽内各个交通方式正常运行分别提供的广场、建筑等区域。

 2.0.12 公共区 public region of the hub

 联通枢纽内各专属区,为车流、客流提供通行和服务的区域。

 2.0.13 应急管理系统 emergency responsible system (ERS)

 枢纽内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照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提供处置命令的管理系统。

 2.0.14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 integrate manage information system(IMIS)

 3 直接采集枢纽公共区域的车流量、客流量及交通运行状态,并通过交通信息共享机制获得各类交通方式的班次、运行状态、客流量等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处理、存贮和有关信息发布的系统。

 2.0.15 交通管理系统 traffic manage system(TMS)

 枢纽公共区域道路内通行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管理系统。

 2.0.16 客流信息系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PIS)

 引导枢纽公共区域内和各类交通方式专属区内的客流有序通行的系统。

 2.0.17 建筑智能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枢纽交通建筑内实施的有关建筑管理的各个自动化系统。

 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ir automatic system(FAS)

 枢纽内按不同区域布设的能感应发生的火灾信息并且及时报警的系统。

 4 3 基本规定 3.1

 枢纽功能定位 3.1.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明确枢纽功能。枢纽的功能定位应包括区位特征、类型、交通方式构成、服务范围及综合开发等内容。

 3.1.2 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其在国家综合运输网、区域交通网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其在城市交通网络中的位置和作用合理确定功能定位。

 3.1.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枢纽交通功能的条件下可提供多种城市功能,提供方便的公共服务;同时枢纽的规划设计应与周边的土地利用相结合。

 3.2

 枢纽分类 3.2.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根据枢纽承担的交通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分为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两大类。

 3.2.2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分类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分类 类型 类别 特征 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 航空枢纽 1. 一般位于城市外围; 2. 航空客流为枢纽主客流,其他交通方式主要为航空进出港旅客提供交通接驳服务。

 铁路枢纽 铁路客流为枢纽主客流,其他交通方式主要为铁路进出站旅客提供交通接驳服务。

 长途汽车枢纽 长途汽车客流为枢纽主客流,其他交通方式主要为长途到发旅客提供交通接驳服务。

 客运港枢纽 港口客流为枢纽主客流,其他交通方式主要为进出港旅客提供交通接驳服务。

 综合枢纽 1. 综合枢纽按照交通方式重要度排序和主客流交通方式综合确定; 2. 包括两类:一类是含多种对外交通方式,但最高级别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非枢纽主客流交通方式;另外一类是含对外交通方式,但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为枢纽主客流。

 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 轨道交通枢纽 常规公交为轨道交通提供接驳服务。

 BRT 或常规公交枢纽 具有独立用地的公交场站,并且统一进行换乘管理。

 5 3.3

 枢纽分级 3.3.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枢纽日客流量进行分级,级别划分应符合表 3.3.1 规定。

 表 3.3.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级别划分 级别 枢纽日客流量 P(万人次/日)

 特级 P≥80 一级 40≤P<80 二级 20≤P<40 三级 10≤P<20 四级 3≤P<10 3.3.2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时应采用规划年限的全日全方式客流量。

 3.3.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分类和分级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 3.3.3 规定。

 表 3.3.3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分类、分级对应关系 注:√表示有对应关系; - 表示无对应关系。

 枢纽类型

  级别 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 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 航空枢纽 铁路枢纽 长途汽车枢纽 客运港枢纽 综合枢纽 轨道交通枢纽 BRT 或常规公交枢纽 城市外围 中心区 城市外围 中心区 城市外围 中心区 城市外围 中心区 城市外围 中心区 城市外围 中心区、CBD地区或组团中心 特级 - - √ - - - - √ √ √ - - 一级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四级 √ √ √ √ √ √ √ √ √ √ √ √

 6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交通发展的要求。

 2 应符合安全和卫生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应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4.1.2 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

 4.1.3 设计应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

 4.1.4 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绿地率不宜小于 15%。

 4.2 枢纽客流预测与分析 4.2.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设计应以预测客流量为依据,预测客流量应包括枢纽客流总量预测、各种交通方式客流量预测及各种交通方式间换乘客流量预测。

 4.2.2 交通预测年限以枢纽建成运营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运营后第 3 年;近期为第 10 年;远期为第 25 年。

 4.2.3 枢纽客流分析应包括常态客流分析、突发客流分析、敏感性分析及超高峰系数等。

 4.2.4 特级、一级、二级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主要换乘区域应进行客流动态仿真模拟,二级以下枢纽宜进行客流动态仿真模拟。客流动态仿真模拟结果应符合枢纽各区域服务标准要求。

 4.3 功能布局 4.3.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包括枢纽主体、附属设施、停驻车区、道路、广场、绿化、市政配套等。

 1 枢纽主体宜包括公共区及为其服务的管理办公区。公共区主要为乘客服务,由到发、换乘等功能组成;管理办公区主要由管理、办公等功能组成。管理办公区宜与公共区有良好的联系。

 2 附属设施宜包括车辆维修、加油加气等为车辆及工作人员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3 停驻车区宜包括车辆的停车区、临时周转区、夜间驻车区。

 4 枢纽主体宜与附属设施、夜间驻车区适度分离。

 4.3.2 功能布局应满足交通功能要求,应保证建筑、交通、市政配套等设施整体布局合理性。

 4.3.2 功能布局应满足交通功能要求,并保证建筑、交通、市政配套等设施整体布局的合理性。

 7 4.3.3 功能布局应以人为本,公交优先,主客流优先;换乘应流线清晰、安全便捷。

 4.3.4 航空枢纽客流量大于 20 万人次/日、铁路枢纽客流量大于 30 万人次/日时宜采用两个以上(含两个)方向广场及城市市政交通设施集散客流,且不同方向对外衔接道路不交叉。

 4.3.5 自行车停车宜地面布置,布置于地下时宜设置骑行进出条件。

 4.4 交通组织 4.4.1 枢纽的交通流线组织应人车分流,避免冲突。

 4.4.2 人流交通组织设计应以换乘客流量为基础,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

 4.4.3 乘客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20m。

 2 公交与地铁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200m。

 3 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300m。

 4 超过以上换乘距离时宜采用自动步道设施或立体换乘形式。

 4.4.4 车流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流交通组织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应减少绕行距离,不宜迂回、交叉、干扰。

 2 车流流线应与枢纽主交通方式的人流流线相一致,进出流线宜在空间上分开。

 4.4.5 交通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综合开发部分的进出车流、人流应与枢纽部分的进出车流、换乘客流宜相对分离,各自独立组织。

 8 5 枢纽道路交通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道路交通设施基本配置应满足表 5.1.1-1-5.1.1-7 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具体规定;外部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 的规定。

 表 5.1.1-1

 航空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轨道交通或机场轨道专线 机场专线巴士、常规公交或长途汽车站 高速公路、快速路或一级公路 循环路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社会车停车场 分别设置 一级 ● ● ● ● ● ● ● 二级 ● ● ● ● ● ● ● 三级 〇 ● ● ◎ ◎ ● ● 四级 — ● ◎ 〇 〇 ●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表 5.1.1-2

 铁路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区位 长途汽车站 轨道交通 高速路、一级公路或快速路 快速路或多条主干路 公交枢纽站、中途站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社会车停车场 自行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特级 城市外围 ● ● ● - ● ● ● ● 〇 ● 一级 中心区 ◎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 ● ● 〇 - 二级 中心◎ ◎ - ● ◎ ● 〇 ● 〇 ●

 9 区 城市外围 ● ◎ ● - ◎ ● ● ● 〇 - 三级 中心区 ◎ 〇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 ● ● 〇 - 四级 中心区 ◎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 ● ● 〇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表 5.1.1-3

 长途汽车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区位 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快速路或主干路 轨道交通 公交枢纽站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社会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三级 中心区 — ◎ ◎ ◎ ● 〇 ● ● 城市外围 ◎

 ◎ ◎ ● 〇 〇 — 四级 中心区 — ◎ — ◎ ● 〇 ● ● 城市外围 — ◎ — ◎ ● 〇 〇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表 5.1.1-4

 客运港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区位 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快速路或主干路 轨道交通 常规公交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社会车停车场 自行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四级 中心区 - ● ● ● ● 〇 〇 〇 ● 城市外围 ● - - ◎ ● ● ● 〇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10 表 5.1.1-5

 综合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区位 轨道交通 高速路、一级公路或快速路 快速路或多条主干路 公交枢纽站、中途站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社会车停车场 自行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特级 中心区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〇 ● - - 一级 中心区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〇 ● - - 二级 中心区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〇 ● - - 三级 中心区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〇 ● - - 四级 中心区 - - ◎ ● ● 〇 ● 〇 ● 城市外围 - - ◎ ◎ ● 〇 ● -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11 表 5.1.1-6

 轨道交通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区位 BRT、公交枢纽站、中途站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自行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特级 中心区 ● ● 〇 ● ● 一级 中心区 ● ● 〇 ● ● 二级 中心区 ● ● 〇 ● ● 城市外围 ● ● 〇 ● ◎ 三级 中心区 ◎ ● 〇 ● ● 城市外围 ◎ ● 〇 ● ◎ 四级 中心区 ◎ ● 〇 ● ● 城市外围 ◎ ● 〇 ● ◎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表 5.1.1-7

 BRT 或常规公交枢纽交通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枢纽级别 BRT 或公交首末站 公交专用匝道 公交场站区路 自行车停车场 行人过街设施 上落客区 出租车蓄车区 三级 ≥10 ◎ ◎ ◎ ◎ ● 〇 四级 3~10 - - ◎ ◎ ● 〇 注:●表示应;◎表示宜;〇表示可;—表示无要求。

 5.1.2 枢纽周边及内部道路应注重与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及上落客区的衔接,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连贯性、便捷性。

 5.1.3 枢纽内部道路系统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功能分为循环路、联系路、场站路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路宜采用双向车道,且与其他内部路相交路口设置宜为“T”形路口。

 2 循环路两侧不宜设置步道系统。

 3 联系路宜结合地形及建筑轮廓线设计,直线距离宜<100m。

 4 联系路可作为防火通道,两侧宜设置禁停标志。

 5 联系路两侧步道宽度应满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相关规定,且路缘石高度外露不宜大于 10cm。

 6 联系路在有行人穿行处宜设置减速带或突出地面的行人步行带。

 5.1.4 枢纽内部道路的设置应满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以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相关规定。

 5.2 设计车辆与设备限界 5.2.1 枢纽机动车、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12 表 5.2.1 枢纽机动车、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

 总宽(m)

 总高(m)

 前悬(m) 轴距(m) 后悬(m) 小客车 6 1.8 2.0 0.8 3.8 1.4 轻型车 7 2.1 2.6 2.0 3.5 2.3 中型车 9 2.5 3.2 2.0 4.6 2.8 大型车 12 2.5 4.0 1.5 6.5 4.0 铰接车 18 2.5 4.0 1.7 5.8+6.7 3.8 双层公共汽车 12 2.55 4.2 2.65 6.05 3.3 自行车 1.93 0.60 2.25 - - - 三轮车 3.40 1.25 2.25 - - - 注:1、机动车相关参数说明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2、非机动车相关参数说明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5.2.2 枢纽内公交专用道最小设备限界应为道路净高线和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限。如两侧设置站台,可增设人行道和站台空间(图 5.2.2)。

 图 5.2.2 公交专用道建筑限界(含站台)

 注: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不应大于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 Wl;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建筑物内一般最小取 3.7 m.。其余可根据表 5.2.2 选用:

 13 表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车辆类型 总高(m)

 最小净高(m)

 轻型车 2.6 2.5 中型车 3.2(4.0)

 4.5 大型车 4 4.5 铰接车 4 4.5 双层公共汽车 4.2 5.0

  Hp——人行道最小净高,取 2.5m,站区站牌最小净空取 2.1m;

  Wsc——安全带宽度,取 0.25m;

  Wmc——路缘带宽度,取 0.25m; W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Nx3.75m; N——公交车道数;

  Wsl——停车道宽度,最小值 3.0m;

  Wst——站台宽度。

 5.3 内部道路线型指标 5.3.1 内部路设计指标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表 5.3.1 枢纽内部道路设计指标 内部路级别 设计速度(km/h) 圆曲线半径 m(不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 m(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m(设超高极限值)

 循环路 40~50 300~400 150~200 70~100 联系路 20~30 70~150 40~85 20~40 场站路 15 40 20 10 5.3.2 内部路设置曲线,当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曲线内侧加宽。当设置加宽时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的要求。

 5.4 出入口 5.4.1 枢纽车辆和行人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宜对枢纽车辆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进行控制。

 5.4.2 当枢纽地块边长大于 500m,在符合平面交叉口间距要求,同时也满足路口渠化段的长度要求前提下,出入口可采用信号灯控制。

 5.4.3 对于地块边长小于 300m 的枢纽地块,在周边道路通行能力允许条件下,可借助周边市政道路完成区内循环;或可结合区域整体开发,整合不同地块出入口,设计可以公用的内部循环道路。

 5.4.4 当出入口机动车流量、人流量较大,需设置天桥或地道时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的要求。

 14 5.4.5 出入口宽度应符合表 5.4.5 的规定。

 表 5.4.5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组合表(无自行车道)

 车型 设计条件 最小缘石半径(m)

 设施最小宽度(m)

 小汽车 车辆不同时进出(单车道驶出,驶入车辆等驶出车辆驶离后进入)

 4.5 7.5 车辆同时进出 4.5 11 2 条驶出车道(左转和右转)和 1 条驶入车道 6.5 13.5 单向驶入或驶出 7.5 4.5 公共汽车 车辆同时进出 9 12.5 单向驶入或驶出 9 4.5 混行 考虑公交车型,车辆同时进出 7.5 12.5 5.4.6 出入口过渡段最小长度宜为 15m。有信号灯控制出入的最小出入口过渡段长度应符合表 5.4.6 的规定。

 表 5.4.6 有信号灯控制的出入口的最小出入口过渡段长度(m)

 驶出车道 最小出入口长度 2 25 3 60 4 95 5.4.7 出入口间距应符合表 5.4.7 的规定。

 表 5.4.7 出入口间距 速度(km/h) 间距(m) 30 45 40 75 50 115 60 175 5.4.8 枢纽内部出入口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枢纽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数量应根据通行能力计算得到。

 2 公共汽(电)车标准车长取 12m,公共汽(电)车其他类别车辆应按相应的车长折算,换算系数符合表 5.4.8-1 的规定。

 表 5.4.8-1 公共汽电车车辆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轻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双层公共汽车 换算系数 0.6 0.75 1.0 1.5 1.0

 15 3 枢纽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4.8-2 的规定:

 表 5.4.8-2 枢纽公共汽(电)车和长途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类型 基本通行能力(标准公交车/小时)

 公共汽(电)车入口 600 信号控制的公共汽(电)车出口 215 无信号控制的公共汽(电)车出口 550 长途车入口 270~320 长途车出口 250~320 注:长途车不包含门口办理手续的时间。

 4 枢纽小汽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4.8-3 的规定:

 表 5.4.8-3 枢纽小汽车出入口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类型 设计通行能力(pcu/h)

 小汽车入口 490 小汽车出口 460 5.4.9 枢纽机动车出入口和行人通道交叉时,应考虑行人安全,宜减小缘石半径。

 5.5 站区 5.5.1

 站区停车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8、《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规定。

 5.5.2

 特级、一级航空枢纽、铁路枢纽以及以对外交通方式为主客流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小汽车停车场库应设置独立、连续的人行通道,尽量减少与机动车的交叉,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750mm。

 5.5.3

 枢纽中公交线路应区分市区线路和郊区线路。在设计中市区线路站台可选择角度较小的齿形站台或平行站台,郊区线路停车区设计模数可取小值,停车站台可采用角度较大的齿形或垂直站台。到站区和发车区应该分开设置。发车区宜设置超车道。

 5.5.4 枢纽里途经公交线路的车站形式可选择直接式、港湾式、锯齿式或凸起式。当道路设计速度>60km/h,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当道路设计速度<55km/h,且道路断面为双车道或以上,可采用直接式;在以行人为主的区域,可设置凸起式站台。

 5.5.5 公交汽(电)车停靠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站区港湾式停靠站应符合图 5.5.5-1 和表 5.5.5-1 规定。

 16

 图 5.5.5-1

 港湾式停靠站

 表 5.5.5-1

 港湾式停靠站设计参数(m)

 驶入段 停靠段 驶出段 港湾长度 ≥18 (Lv+3)+(Lv+1.5)×(n-1) ≥12 ≥(Lv+3)+(Lv+1.5)×(n-1)+30 注:1)Lv 为车辆长度;n 为车站停靠泊位数;2)停靠段长度按公交车顺序进站设计。

 2 站区非港湾停靠站应符合图 5.5.5-2、图 5.5.5-3、图 5.5.5-4 和表 5.5.5-2 规定。

 1)无超车道站台

 图 5.5.5-2

 无超车道直接式停靠站 2)有超车道站台,每个停车位上的公共汽(电)车可以单独驶入驶出。

  图 5.5.5-3

 有超车道直接式停靠站 3)锯齿形停车站台

 17

 图 5.5.5-4

 锯齿式停靠站

 表 5.5.5-2

 站区非港湾停靠站设计参数(m)

 参数 普通公交 铰接公交 L

 12

 18

 A

 24.5

 30.5

 B

 13.5

 19.5

 C

 19.8

 25.9

 5.5.6 小客车车道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客车落客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m,行车道宽度宜为 3.5m。

 2 小客车单位车道边长度宜为 7m。

 3 小客车车道边规模应依据小客车车辆载客人数和平均停靠时间来计算,出租车平均载客人数取值宜为 1.4 人/车~1.6 人/车,社会车平均载客人数取值宜为 1.7 人/车~2.0 人/车,小客车落客时间取值宜为 40s~60s。

 4 小客车落客区车道边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5.7 的规定。

 表 5.5.6 小客车落客区车道边设计通行能力 车道边布置形式 车道数 设计通行能力(pcu/h)

 单组 2 490 3 600 两组 2 400 3 515 三组 2 265 3 365 混合两组(小车在内)

 3 310 注:该表为 100m 标准段的车道边通行能力。

 5

 100m 落客区车道边宜对应枢纽建筑 2 个出入口设置。

 6 小客车上客区车道边布置应综合考虑车道边通行能力与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需求,可采用平行式或斜列式型式。车道边规模应依据小客车车辆载客人数和平均停靠时间来计算,小客车上客时间取值宜为 6s~26s。

 7 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出租车旅客需求量和枢纽内外部条件,安排出租车

 18 蓄车区。

 5.5.7 大客车车道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客车停靠站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的规定。

 2 大客车落客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m,行车道宽度宜为 3.5m。

 3 大客车单位车道边长度宜为 16m~24m。

 4 大客车落客区车道边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5.8 的规定。

 表 5.5.7 大客车落客区车道边通行能力 车道边布置形式 车道数 设计通行能力(辆/h)

 单组 2 55 3 55 两组 2 45 3 45 混合两组(大车在内)

 3 50 混合三组(大车在内)

 3 40

 5 大客车上客区车道边布置应综合考虑车道边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需求,可采用平行式或斜列式型式。

 5.6 非机动车和人行系统 5.6.1

 自行车专用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行车存放处宜设置在枢纽入口附近,并设置与主要步行道的连接道路。

 2 在乘客集中的车站宜设置安全充足的自行车存放点,并宜设置遮阳棚。

 5.6.2

 人行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乘步行长度超过 5 分钟路程时,应提供含有挡风、遮阳、风景或是移动步梯等设施的高品质步行空间。

  1)在步行通道入口处宜设置车辆到达即时信息;

  2)宜在换乘通道两侧设置零售商店,且不可阻挡通行线路或者遮挡指路信息;

  3)宜运用公共艺术、照明和景观造型提高环境的愉悦度;

  4)宜设置高峰客流方向的电动步道,同时可设置语音提示。

 2 主要的出行发生地和自行车及行人路线与快速公交车站之间宜设置优先、安全直接的行人和自行车路径。

 3 步行路径设计应符合期望线原则,在枢纽和周边市政慢行设施之间设置直接的连接。

 4 城市中心区枢纽应将周边市政道路慢行系统接入枢纽;在枢纽周边步行范围内完善行人或非机动车系统。

 19 5 枢纽内部人行通道需要穿行机动车流量较大道路,需设置天桥或地道时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的有关规定;若穿行道路车流量不大,宜设置中央安全岛隔离车流,保障行人安全。安全岛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的有关规定。

 6 枢纽内部路路段行人过路设施最小间距为 150 米。

 5.6.3

 非机动车和人行系统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有关规定。

 20 6 建筑与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满足运营及管理使用需求,并应保证换乘便捷、安全迅速、便于管理,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换乘环境。

 6.1.2 枢纽宜与周边地区规划结合,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出入口设置宜与周边物业开发、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相结合。

 6.1.3 枢纽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交通预测结果进行设计,可远期增设的设施设备近期应预留设置条件。

 6.1.4 枢纽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6.1.5

 枢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6.2 换乘空间 6.2.1 枢纽换乘厅的规模、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等设施的能力,应按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 1.1~1.4 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枢纽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表 6.2.2 枢纽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m)

 名 称 最小净宽 最小净高 建筑出入口的疏散门 1.4 2.1 换乘通道、天桥(地饰面至吊顶或雨棚垂直高度)

 2.7 2.6 换乘厅(地饰面至吊顶垂直高度)

 - 3.2(机械通风)

 3.6(自然通风) 单向人行换乘楼梯 2.1 2.4 双向人行换乘楼梯 2.8 2.4 与上下行自动扶梯并列设置的人行楼梯(困难时)

 2.1 2.4 注:1.通道内悬吊设施距地饰面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2m。

 2.通往自行车库及小汽车库的换乘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4m。

 6.2.3 枢纽正常运营时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21 表 6.2.3 枢纽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名 称 最大通行能力 (人/h)

 (人/min)

 1m 宽通道或坡度不大于 5%的坡道 单向通行 4000 66.7 双向混行 3200 53.3 交叉混行 2250 37.5 1m 宽楼梯 单向下行 3400 56.7 单向上行 3000 50 双向混行 2600 43.3 1m 宽自动扶梯或自动步道 0.50m/s 4400 73.3 0.65m/s 5400 90 0.60m 宽自动扶梯或自动步道 0.50m/s 2600 43.3 0.65m/s 3200 53.3 注 1.楼梯与扶梯并列设置时,上行和双向混行楼梯的最大通行能力不应大于 3100 人/h· m。

 2.自动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车,自动步道上使用行李车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

 3.对于倾斜角大于 6º的自动人行道,其额定速度应限制在 0.5m/s 以内。

 6.2.4 对外交通枢纽中,主要服务于对外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9的折减系数。

 6.2.5 枢纽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应按换乘厅的乘客最高聚集人数进行计算,城市对外综合客运枢纽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8㎡/人,城市内部综合客运枢纽人均面积不应小于1.8㎡/人。

 6.2.6 枢纽换乘空间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宜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枢纽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 枢纽类型 枢纽等级 需要配置的服务设施 问询处 交互式乘客信息查询系统 金融便利 自助零售 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 √ √ √ ○ 轨道交通枢纽 特级、一级、二级 ○ √ ○ ○ 轨道交通枢纽 三级、四级 ○ ○ ― ― 常规公交枢纽 三级 ○ ○ ― ― 常规公交枢纽 四级 ― ○ ― ― 注:“√”表示应设的设施,“○”表示宜设的设施,“―”表示不设的设施。

 6.2.7 对外客运交通枢纽及受节假日影响客流量变化大的对内客运交通枢纽,应考虑乘客临时滞留区域或缓冲区域。按滞留乘客人数计算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0.5 ㎡/人。

 6.2.8 枢纽换乘空间内的商业及服务设施布置应考虑驻留空间,并不得影响乘客通行。

 22 6.2.9 枢纽内设置安检设施时应考虑安检区域面积,并预留乘客安检排队空间。安检设施规模应根据安检设施通行能力进行测算,并与使用需求相匹配。

 6.3 服务用房与管理用房 6.3.1 问询处应邻近乘客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换乘节点设置,便于乘客识别。问询客流与枢纽进、出及换乘客流应避免干扰。

 6.3.2 问询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m2 ,问询处前应有不小于 8m 2 的乘客活动场地。

 6.3.3 枢纽建筑内应设厕所,三级以上枢纽(含三级)公共区和管理办公区的厕所应分设。

 6.3.4 公共区厕所和盥洗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2 男女厕所宜分设盥洗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门厅、换乘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3 乘客使用的厕所和盥洗室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

 表6.3.4 卫生设施数量指标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 男

 厕 每300人设大便器一个,每150人设小便器一个 女

 厕 每7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室 男盥洗室每300人设1个盥洗位,女盥洗室每140人设1个盥洗位

  注:1)使用人数应按乘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2)男女乘客比例为 1∶1;

  3)男女厕所大便器至少设 2 个;

  4)男女盥洗室盥洗位至少设 2 个; 5)厕所宜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m; 6)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3.5 管理办公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监控室、调度室、广播室、公安用房等,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6 公安用房应布置在与换乘厅或主要换乘通道联系便捷的位置,其面积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6.4 垂直交通设施 6.4.1 枢纽换乘空间内的楼扶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3 1 建筑层间高差大于等于 3m 时应设上行自动扶梯,宜设下行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等于 6m 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

 2 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 13m 时,宜同方向分段连续设置,但各段自动扶梯扶手带转向处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5.0m,且水平梯级踏板数以及扶梯宽度应相同。

 3 与一部上行或下行扶梯并列设置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2.8m。

 4 分期建设的自动扶梯应预留位置。

 5 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大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求。

 6.4.2 枢纽内用于换乘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 300mm,并不得小于 280mm、高度宜为 150mm,并不得大于160mm。

 2 楼梯宜为直跑楼梯,并应分段设置,每个梯段踏步不得小于 3 级,并不得大于 18 级,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1.5m,条件困难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2m。

 3 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规范表 6.2.2 以及 6.4 节的有关规定。

 4 楼梯净宽大于、等于 3.6m 时应设中间扶手。

 6.4.3 枢纽换乘空间内的自动扶梯倾角应采用 30°或 27.3°,扶梯名义速度可采用 0.5m/s 或0.65m/s。暴露在室外环境下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加设顶棚和围护装置。自动扶梯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其相关规范。

 6.4.4 水平换乘距离超过300m的换乘通道,宜设置乘客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大于12°。

 6.4.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扶梯扶手带转向端距前面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0m;2 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转向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布置时,扶梯扶手带转向端距楼梯第一级踏步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4.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穿越楼层时,扶手带外缘与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以及相邻平行交叉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外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4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4m 时,应在扶手带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6.4.7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沿封闭的垂直墙面布置时,其扶手带中心线离墙体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2m。

 6.4.8 乘客使用的自动扶梯的梯级前缘,以及自动人行步道胶带上空与任何障碍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4m。

 6.4.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避开建筑物变形缝设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跨越结构诱导缝设置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6.4.10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中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相关规定。

 6.4.11 枢纽换乘空间内的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4 1 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 电梯额定载重量应不小于1000kg。

 3 电梯名义速度不应小于0.63m/s,宜采用1m/s。

 4 电梯开门宽度不应小于1m(1000kg 梯)或1.1m(1600kg 梯),且宜采用双扇中分门。

 5 使用行李车的电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12 枢纽公共区内当采用坡道设计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且水平连续长度不得超过24m,超过时,应设长度不小于3m的平坡段。坡道地面做法应采用防滑措施。

 6.5 防灾设计 6.5.1

 枢纽应具有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等灾害的防灾设施,并以防火灾为主。

 6.5.2

 枢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的有关规定。

 6.5.3

 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5.4

 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综合开发部分和枢纽两部分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

 6.5.5

 枢纽地上换乘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2 :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6.5.6

 高层建筑内的换乘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 2 。

 6.5.7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枢纽地下换乘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2 :

 1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2 内部装修设计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6.5.8

 枢纽建构筑物中对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抗风设计。

 6.5.9

 枢纽换乘空间中的人行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总量布置除应满足正常运营乘客的使用需要外,还应满足事故疏散使用。

 6.5.1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和轮椅升降平台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6.5.11

 枢纽建筑内的换乘厅,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25 6.5.12

 枢纽换乘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换乘厅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换乘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3m。

 6.6 室内环境 6.6.1 建筑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2 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的环保材料,并便于施工与维修。顶棚及墙面材料宜兼顾吸声;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

 6.6.3 照明灯具要节能、耐久,尽可能采用深罩明露式。敞开或半敞开环境内的灯具应能防水、防尘。

 6.6.4 枢纽内应设置综合信息、换乘导向、事故疏散等服务乘客的标志引导系统。标志引导系统的结构、构造应安全可靠。

 6.6.5 枢纽公共区内广告不应干扰标志系统。

 26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交通枢纽建筑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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