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事实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报局长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简易程序 不予处罚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案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 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如需要查封扣押物品,需要分管领导签批有关事项审批表后方可实行。如需要检验,需要签批、送达《(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其他部门 将核审后的意见报局长批准不予处罚 构成犯罪 无管辖权 不需处罚 拟处罚 送达拟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送达听证告知书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 举行听证会 要求听证 依据听证情况提出意见 依法作出和送达处罚决定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报局长审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报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 结案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退回补正 放弃听证 逾期未提

 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 报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开展调查 责令暂停销售 扣押财物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处理物品 查封财物 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七日内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送交鉴定 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并告知权利 须由机关负 责人同意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违法事实成立

 违法事实成立 违法事实成立

 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需要鉴定

 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无违法违规行为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 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指导 立案 行政处罚

 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图

 制定抽检方案 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抽检方案开展工作 实施抽检 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2 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抽检,出示执法证件和抽检通知书,由工商执法人员、经营者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抽检结果告知 工商部门按法定程序告知经营者(标称生产者)抽检结果 被抽检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根据抽检结果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按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将复检结果通知复检申请人 归档 合格 不合格

  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图

  消费者投诉 属于工商职责范围 投诉举报不符合规定 咨询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 举报 依法解答 分 送 各 城区、县工商局 、 分 局12315 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属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和调解 分送各城区、县工商局、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举报属实,进行立案调查 调解结果回复投诉人 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 归档 不 属 于 工商 管 辖 范围的,告知消 费 者 向有 管 辖 权的 机 关 投诉举报,或移 交 相 关部 门 并 告知理由 不 符 合 投诉 举 报 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登记备案 反馈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其他 县 ( 市区)分局相 关 业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仍需延期的

  执 行 完 毕 的

  采取

  解除

 需报备的

  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自觉履行

  补充调查

  当事人拒不履行

 判决或裁定

  后执行完毕的

  改变原认定事实、证据及处罚等

  维持原处理意见

 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报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 30 日 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适当延期 送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封存 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监 督 检查 、 举报 、 投诉 、 移送,上级交办 15 日内组 织 核查 并 报质 监 部门 负 责人 批 准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案审办 5日内完成初审 案审会集体审理 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终止调查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 不属本部门管辖或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 3 日内提出听证 15 日内举行听证 案审会集体审理 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核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建议 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案审会主任委员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案审会集体审理 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 期 届满3个月内 申 请强 制 执行(期满前 十 日起 书 面催 告 执行)

 终止执行处罚决定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归档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质监局或本级政府办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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