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XX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手册]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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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关 文 件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调整**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3、**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4、**县民政局关于准予成立**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的批复……………… ●

 规 章 制 度

 1、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流程……………… 2、居住出租房屋入住流程图……………………………… 3、××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组织机构 5、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日常工作制度………………… 5、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会长职责……………………… 6、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秘书长职责…………………… 7、村居(社区)消防巡查志愿者工作职责 8、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职责………………………………… 9、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义务……………………………… 10、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星级评定办法…………… 11、××村居(社区)村规民约(节选)…… 12、宣传长廊…………………………………………………………… 13、**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智能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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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档 案 (一户一档) 1、居住房屋出租申请表 2、居住出租房屋照片 3、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4、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书 5、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6、**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检查表 7、告知书 ●

 保险配套方案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配套方案 2、中国人寿**支公司保险配套方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主动适应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的基层基础工作,破解居住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难题,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16年底,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党委政府主导、公安主抓、部门协同、村居参与”的原则,在全县开展为期6个月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确保实现“五个达标”,即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率达到100%,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违法违规房东查处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登记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100%,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发案率、流动人口犯罪率分别下降20%,实现居住环境更加平安和谐,房东更加主动担责,居住人员更加优化。 二、创建范围 1.流动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居(社区); 2.住宿员工50人以上的企业; 3.流动人口200人以上的新民小区。 三、创建标准 推行“农村居住出租房屋、社区居住出租房屋、集中规模住宿点”等三种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按照“五个一”标准开展创建。 1.建立一个房东协会。在村级(社区)层面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由村(社区)书记或主任担任协会会长及旅馆总经理,下设协会秘书长,担任“旅馆总台”经理,由协会会员(房东)担任楼层服务员,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组织体系,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实现管理自主自律。 2.设立一个智能总台。设立一个人员身份查验和居住出租房屋免费中介点,指导建立身份审核、信息采集、办证受理、报送处罚、房屋租赁、门禁开通、星级评定“六位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一般在村部或自然村集中居住点建立。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安装管理软件,实时登记或注销流动人口信息,做到“即住即采、即离即销”,切实提升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积极推动居住出租房屋免费中介,公布村居(社区)“旅馆式”房源信息,将一些较好的居住出租房屋推介给企业和用工单位,建立房东和租客信息沟通平台,房东管得省心,租客租得放心。 3.执行一套星级标准。严格按照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星级”标准,加强出租房源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防止危房流入租赁市场,推动居住出租房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将房屋质量安全、消防改造、防盗改造作为“旅馆式”管理的前置条件,普遍安装防盗门、视频监控、公共厨房、消防器材、电线线路改造、电表流量异常控制等,提高“旅馆式”管理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防范系数。 4.完善一张治安防控网络。鼓励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在出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凭卡出入。以数据掌握轨迹,实时将门禁数据上传物联网平台、互联网终端,开展实时数据应对查询预警、研判等功能,准确掌握流动人口活动轨迹,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在门口、主要通道及防范死角安装视频监控,有效减少居住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 5、建立一支教导队伍。依托党委政府,有效整合公安、流管、卫生、城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开展指导和监督,部门联合,业务联勤,管服联动,突出流动人口管理主业,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整改、创建不到位的居住出租房屋予以坚决查处,确保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有序高效推进。 四、工作措施 1.迅速排查摸底。各地要明确需纳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村居(社区)、企业、新民小区,落实社区民警、网格员排查摸底责任,逐幢逐户摸清居住出租房屋底数和消防等安全隐患,发现空置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未登记的要督促房东在3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责成房东签订治安责任书和租赁合同,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全部纳入“旅馆式”管理。 2.加强隐患整治。对排查出来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要按照《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七个一律”》(附件3)和《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件5),当场发放《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6),立即落实整改。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整治工作进度,及时上报县安全委员会。对排查出来的危房及违章居住出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要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予以禁止出租或拆除。对排查出的治安乱点居住出租房屋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突击清查。 3.全面推进管理。运用“互联网+”思维,按照“规范+智能、安全+满意”的标准,重点查办不申报不备案、不签合同不整改的房东,重点解决房东只收费不履职的问题,做到房东自主管理,部门联动管理,协会自治管理,明确“四必封”,即:涉案出租房屋必封,不配合管理出租房屋必封,防范不达出租房屋标必封,消防安全不整治出租房屋必封。借鉴旅馆管理模式,对照“五个一”的要求,在选定的村居(社区)、企业、新民小区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全力破解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等短板,通过“人来登记,人走退房”,努力实现管理“联勤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 4.严格考核验收。各乡镇(街道)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创建完成后,报请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县标准统一,取得预期效果。开展“三十佳”评比,选出示范、优秀“旅馆式”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村居(社区)、十佳房东各10名。在此基础上,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常态化、规范化运行。统筹消防检查、综治、计生、房屋租赁中介等综合服务内容,更好地服务流动人口。建立全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分会,分批吸收房东为会员,争取实现房屋租赁行业的自管自治,走社会化道路。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举措是今年全县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升级版亮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上升到建设“平安**”的重点抓手,作为开展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为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吴才平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昌笋,县委常委、公安局长陈正方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2.加强督导,落实责任。依托党委政府,综治、流管、公安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督导工作,切实落实房东(经营户)的主体责任,做到“四必查”,即:查身份、查职业、查隐患、查动态。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积极实践,对照样板,结合实际,及时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列出清单。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奖惩,对工作力度大,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失责,造成重点流动人口漏管失控,或因发生问题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后果的,要进行责任倒查。 3.部门协同,营造氛围。树立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联动管理执法机制,形成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齐抓共管局面,形成有效合力。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张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意义、内容和成效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支持、主动参与创建和整治;及时曝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大力震慑违法行为。

 附件:1.**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2.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七个一律”

 3.**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县居住出租房十条严管措施的通告》 4.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6.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县委办、县府办:负责县委、县政府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督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前期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县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县公安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居住证,及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人户一致情况,落实高危管控的各项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派出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村居、社区消防安全职责履行,配合政府部门整治居住出租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 县司法局:负责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安全整治及“旅馆式”管理推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探索实施个人出租住房税收征管工作。 县住建规划局:负责对流动人口集中住宿点的规划管理,指导监察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依法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违章建筑拆除。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调查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动态,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县总工会:负责帮助指导流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持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参加仲裁,提供法律援助。 团县委: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动员流动人口中团员青年参加居住地的组织生活。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口青年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县妇联:为流动妇女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案件。 县供电公司、水务集团:负责对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屡教不改的,予以查封或断水断电。 县消防大队: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治,制定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标准,强化消防业务培训。 县农办、法院、民政、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特点,配合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附件2: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七个一律”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扎实推进我县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实行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七个一律”。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一律不得住人。 三、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物理分隔的,一律不得住人。 四、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他建筑),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五、导线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六、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七、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附件3:

 **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县居住出租房十条严管措施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吸取我县“1·14”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全县消防整治铁拳行动部署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防止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实施全县居住出租房十条严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一律抄告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楼梯等疏散设施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三、4层以上(含)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通天房式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四、3层以上(含)的出租房,疏散楼梯采用木楼梯或未经防火保护室内金属梯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五、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隔断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六、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七、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对出租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一律予以强制清除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出租房屋存在其它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十、擅自拆封、使用被临时查封居住出租房的,对拆封人、使用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

 **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附件4:

 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部: (一)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8人(含8人)的; (二)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面顶屋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地面,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楼梯间不得堆放可燃物或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楼梯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2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集中居住5户以上(含5户),总人数达20人以上,必须在明显处设置铜锣1面,每3户设置防火缸1只(储水量75公斤)、消防桶2只、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4只。 九、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十、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明确和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4人核算,且每个房间实际居住不得超过8人。 十二、出租人、承租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明确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附件5: 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编号:   

   

  :

 年

 月

 日我乡镇(街道)派员对你出租的位于

 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下述第

 等项消防隐患。 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具体整改要求 □1.出租房室内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未安装点式报警器。 出租房室内电气线路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安装点式报警器。电气线路需检测合格。 □2.厨房未集中设置,2户及以上居住间内使用灶具。 厨房集中设置、2户及以上居住间内不得使用灶具。 □3.出租房隔墙未采用实体砖墙。 出租房隔墙采用实体砖墙;2层及以下的居住出租房可采用石膏板隔断;3层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不得采用木质楼板、楼板,并配置逃生绳。 □4.2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房间窗户设置铁栅栏或防盗窗。 2层(含)以上居住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5.居住出租房与生产、经营等活动用房(包括电瓶车放置区域)未用实体墙隔断。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经营等活动用房(包括电瓶车放置区域)必须用实体墙隔断。 □6.消防通道不畅通。 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楼梯间不得放置杂物。 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网格员:负责开展消防隐患督改及复查工作并发放“复查意见书”。 乡镇(街道)消安委:组织队伍开展入户排查、整治,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协调开展联合执法。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业务指导和督促整治工作;涉及合用场所的由消防站按行业划分填写抄告单,以乡镇(街道)名义向相关职能部门抄告信息。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根据抄告单信息,由主要领导负责牵头整治;涉及合用场所的由相关行业部门主要领导配合或牵头开展执法工作。 备注:责任人未履职的根据《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十个一律”》追究责任。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现责令你按照存在隐患相对应的具体整改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到位的可暂列入“严管类”,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整改。 房东(出租人)签字:

  检查人员:

 直系亲属:

  联系电话: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4份,其中1份存档,其他3份分别交房东(出租人)、消防网格员、消安委。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玉省部属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

 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 *** *** *** *** 领导小组在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主任:叶继国(兼),副主任:林吉峰(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黄祥春(县公安局)、单祖灵(兼)、陈刚华(县公安局)。

 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G20峰会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七个一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房屋出租人明知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制止、不报告的行为;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 二、严禁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严禁出租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立即整改。 四、严禁承租人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严禁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介绍容留卖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 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民政局 关于准予成立**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的

  批

 复

 **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筹备组: 你们提交的《关于要求成立**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县房屋租赁业主协会成立。该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县公安局。 二、你们应在本区域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同领域会员,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特此批复。

  **县民政局 2016年6月22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县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

 **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流程

 资格审核 (对居住出租房屋是否符合出租资格的审核, 分为合格、不合格) ↓ 入住登记 (分为前台登记、出租人(房东)呼叫、微信自主申报三种途 径掌握承租人(房客)信息) ↓ 身份核查 (工作人员在接到入住登记的信息后核对承租人(房客)的身份信息、物品) ↓ 日常监管 (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 星级的评定、绩效考核)

 居住出租房屋入住流程图

  通过房东指示牌信息自己联系房东选择 在总台通过介绍选择 查实出示身份证 有异议:通过联络群查验 签订租赁合同:告知注意事项 交押金,开具收款收据 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由出房东给予房间钥匙 由房东对房屋内公共设备进行查验,至总台,再退回押金,信息注销 选择房屋 出示身份证 查验身份 登记信息 退房离开 出 租 人 (房

 东 ) 陪

 同 拎包入住

 ××村居(社区)房东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

  事

  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日常 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推进平安村居建设,特制定本村居房东协会管理工作制度。

 一、通过选举产生本村居(社区)房东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名,会长负责协会所有事务,副会长协助管理协会事务,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登记管理工作,其他成员配合协会管理。 二、对申请出租居住出租房屋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居住出租房屋工作档案。 三、督促居住出租房屋会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提出改正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督促居住出租房屋会员按规定向本协会报送流动人口登记、变更或退租信息。 五、及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情况,及时组织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六、定期组织检查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状况及流动人口登记注销和报送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星级评定。 七、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做好房屋出租咨询工作,积极推介优秀出租房,为承租人创造选择平台。

 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 会

 长

 职

 责 一、会长是本协会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消防管理措施,确保居住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组织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准入制度,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四、定期组织检查工作,汇总检查结果,对居住出租房屋开展星级评定。 五、对各会员提出的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并做出合理的决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负责向上级居住出租房屋协会汇报本协会管理情况,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联合执法。

 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 秘 书 长 职 责 一、做好“旅馆总台”事务接待工作。 二、做好出租房东信息报送备案工作,做到随时更新信息。 三、及时通过流管通查询流动人口身份、前科信息,做到流动人口精准管理。 四、随时关注“QQ”和微信群,接收房东发送信息,进行信息资源交流共享。 五、督促会员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整改消防隐患。 六、清楚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底数,及时督促房东到协会登记或注销备案。 七、掌握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状况,配合会长积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八、配合会长做好消防、治安和流口登记检查,统计汇总各居住出租房屋的问题和隐患,并开展星级评定。 九、积极配合会长安排的委员会其他事务。

  村居(社区)消防巡查志愿者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基本常识,提高服务村居消防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消防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主动参与村居组织的各项消防公益活动,积极协助做好村居消防宣传、检查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村居组织的夜间消防巡查、夜间消防值班等工作。 五、自觉保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六、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参加扑救初期火灾,并配合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房东)职责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水电、煤气等要求,并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房屋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并在房屋出租或停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旅馆总台”或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出租人(房东)作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必须为七十周岁以下、有一定消防常识的人员作为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日常出租房屋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三、出租人(房东)长期出门在外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并将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报送至房屋所在“旅馆总台”或公安机关,被委托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将作为该出租房的安全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房客)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房客)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旅馆总台”或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房客(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星 级 评 定 办 法

 为切实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充分发挥出租户的积极性,切实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打造良好治安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特制定本星级评定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星级管理评定,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改善流动人口居住环境,促进广大新**人和谐融入和社会稳定。 二、参评对象 实施“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 三、评比条件

  根据下列内容开展评分(评分标准详见《**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 管理检查表》),总得分95分以上的为“五星”,90分至95分的为“四星”,80分至90分的为“三星”,80分以下的为“不符合”: (一)建筑合法,且符合居住条件的; (二)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三)治安状况良好,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卫生条件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的; (五)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90%以上的。 四、评比办法 每年评比一次。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督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现场督查。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查阅相关登记簿册。 (二)资料核查。调阅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核查。 (三)信息上报。核查是否及时上报相关流动人口统计数据和工作信息。 五、奖惩措施 对评上星级的出租房屋授予星级匾牌。对年终被评上四星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年终被评上三星及以下的居住出租房屋不予奖励。 对当年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居住出租房屋,不得参加星级评比,上年度已授予星级匾的,将予以摘匾。对原已评上星级,经复评,条件不符合的,将予以降星级或摘星处理。 对积极配合房东协会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送相关流动人口信息的房东,适当予以奖励。对不予配合的人员,要进行挂牌批评,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六、本评定办法的解释权由××村居(社区 )房东协会负责解释。

 ××村居(社区)村规民约(节选)

 …………………………………

  第××条

 居住出租房屋实施“旅馆式”管理模式,村全体居住出租房屋业主成立协会,并通过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名,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义务巡逻队,定期开展巡逻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视频巡查;成立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对出租房屋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责成消除或改正。

  第××条

 出租房屋实行准入制,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具备基本的治安安全功能,卫生干净整洁,有专人负责管理。符合条件的,由出租人自行申报,经协会同意后,报乡镇(街道)、派出所备案。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出租房屋开展全面评估,对出租房屋的星级予以确认或变更。 第××条

 出租人违反本居(社区)村规民约有关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改正;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由协会自行停租一周并挂牌限期改正,在星级评定时予以降级,必要时可以停水停电;逾期仍不改正的,协会商议给予罚款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底村级福利。承租人违反本村居(社区)村规民约有关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由协会对其进行劝离,情节严重的,可以驱逐本村居(社区)。

 ………………………………

  宣传长廊:

  智 能 化 应 用

 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村(社区)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工 作 档 案

 房东:

  地址:

  居住房屋出租申请表

 填表日期: 出租人(房东)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户籍地详址

 现住地详址

 出租房屋详址

 居住出租房屋情况 房屋类型 通天房□

  套间□

  临时搭建房□

  其他□ 房屋结构 钢混□

 砖混□

 砖木□

 其他□ 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 是□ 否□ 办理保险 是□

  否□ 出租房屋间数

 出租房屋面积

 申请人声明 本人出租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受理人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村居(社区)协会负责人意见

  协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居住出租房屋照片

 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房间号

 承租人姓名

 性别

 居住事由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务工单位

 登记时间

 离开时间

  房间号

 承租人姓名

 性别

 居住事由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务工单位

 登记时间

 离开时间

  房间号

 承租人姓名

 性别

 居住事由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务工单位

 登记时间

 离开时间

  房间号

 承租人姓名

 性别

 居住事由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务工单位

 登记时间

 离开时间

 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书

 甲方:×××公安局×××派出所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乙方责任: 1、房屋出租必须按要求登记备案;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2、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 3、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4、 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5、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房屋歇租、停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二、甲方责任: 1、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2、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3、对房屋出租人反映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查处。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

  甲方:×××公安局×××派出所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和其他费用: 1.租金每月

 元,乙方应每月支付,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2.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3.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等费用由

  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延期一天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未提供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或者带领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或者带领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3.居住出租房屋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屋屋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如因违反相关规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而导致安全问题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4.指导乙方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并督促其改正。 5.居住出租房屋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住出租房屋屋税费,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6.配合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报告。 7.甲方不能切实履行本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8.租赁期内,甲方需转让该出租房屋的,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9.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每延期一天,还须按所欠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未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已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及时签注,移居时要申报注销。 3.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如因使用不当或撤自改变、破坏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而导致安全问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5.发现承租的居住出租房屋屋存在安全隐患并损害公共和自身利益的,有权要求出租人或者居住出租房屋屋出租管理机构进行整改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6.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屋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8.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9.转租居住出租房屋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居住出租房屋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告。 10.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前

 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

 途径解决。 1.由**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3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1份,登记备案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检查表

  编号: 〔

  〕第

  号 房东姓名

 日常管理人员

 联系号码

 出租房屋地址

 监督检查人员

 随同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房 屋 安 全 25分 房屋类型5分 低层□5分 通天房□5分 套间式□5分 违章建筑□0分 临时搭建□0分 其他□ 房屋结构 5分 砖混结构□5分 框架结构□5分 钢筋混泥土□4分 砖木结构□3分 木结构□2分 房屋安全12分 □A级(12分) □B级(9分)□C级(否决)□D级(否决) 房屋条件3分 办理保险□是□否1分 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是□否1分 旅馆式备案□是□否1分

  消

  防

  安

  全 40 分 四 个 能 力 建 设4分 实地询问,不熟悉的每项扣1分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明确安全员、每月定期巡查) □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掌握灭火等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生火情能迅速利用灭火器材灭火) □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

 否

 决

 项 居住出租房设在地下室□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分隔□ 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 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它建筑) □ 8层(含)以上或每层超30人的居住出租房只有一个疏散楼梯□

  扣

 分

 项36分 隔板阻燃(4分) 自然间(房间)未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 电线套管(12分) 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或套管(阻燃)保护(4分)□ 未安装以下设施,每项扣4分 漏电保护装置□

 空气开关□ 明火集中(4分) 卧室内使用明火或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分隔 设施齐全(12分) 未配备以下设施,每项扣4分 灭火器□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应急照明灯□ 通道畅通(4分)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封闭或堆放杂物)□ 治安安全10分 □优10分 □良7分 □差3分 治安状况优,未曾发生过任何行政、治安、刑事案件10分 治安状况良,发生过一起轻微的行政、治安案件7分 治安状况差,发生过较为严重的行政、治安案件或刑事案3分 房东履职 15分 □积极15分 □一般10分 □不积极0分 □查验身份2分 □查验职业2分 □查验动态2分 □查处隐患2分 □是□否 主动到“旅馆”总台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否决) □是□否 带领承租人到“旅馆”总台办理入住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决) □是□否 及时向派出所或“旅馆”总台报告承租人信息变更或注销4分 □是□否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达90%以上3分 环境卫生 10分

  □优10分 □良7分 □差3分 □污水未纳管排放、地漏水沟有污物和聚,有堵塞物3分 □门户有污水、积水、堆放垃圾杂物2分

 □楼道阶梯有污迹灰尘1分 □天花板有污迹、积尘、蜘蛛网、霉迹及其它悬挂物1分 □墙面有污迹、霉迹、张贴物1分 □窗户有污迹、积尘杂物1分

  □地面有污迹、垃圾等杂物1分

 结论:符合□

  不符合□ 总得分

 根据□★、□●、□▲现责令你按照存在隐患相对应的具体整改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到位的可暂行列入“严管类”,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整改。 房东(出租人)签字:

 检查人员: 直系亲属:

 联系电话: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月

 日 注:1.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2.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3.本检查表总分100分,存在否决项内容的直接判定为“不符合”不得纳入旅馆式管理。总得分95分以上的为“五星”,90分至95分的为“四星”,80分至90分的为“三星”,80分以下的为“不符合” 本次验收结果仅针对当日实地检查情况。 4..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他三份分别交房东(出租人)、乡镇(街道)。

  告 知 书 尊敬的房屋出租人: 您好!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房屋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租赁房屋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房屋出租必须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查验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公安部、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居住登记,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3、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与承租人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居住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有上述违法行为,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整改,检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您已全面了解告知内容,自愿履行相应义务,公安机关诚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告知人、公安机关持有。

  **县公安局

 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配套方案

 简易操作流程 按照县公安局针对全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服务模式对出租房屋(商铺)及房客(员工)进行实名登记的要求,结合保险公司对承保、保全变更、理赔服务的专业要求,制定一站式窗口服务体系,具体如下: 1、 房东(店主)投保:房东(店主)在“旅馆式”管理吧台投保《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吧台服务人员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附件6),并开具《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费通知单》(附件5)给房东(店主),收取相应保险费; 2、 房客(员工)人数变更:房东(店主)在“旅馆式”管理吧台进行出租房屋房客(商铺员工)人数实名变更的同时,交纳增加人数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限大于6个月按1年计算,小于6个月按半年计算,同时登记《登记表》和开具《通知单》,收取相应保险费; 3、 房客的入住与注销:根据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定,房客入住出租房屋前,必须来“旅馆总台“办理入住手续,在离开出租房屋同时也需要来”旅馆总台“办理注销手续,保险公司一切变更手续以派出所”旅馆式“管理所实名登记人员信息为准。 4、 外来务工(新居民)人员投保:外来务工(新居民)人员在 “旅馆总台”进行办理实名登记入住手续同时投保《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吧台服务人员登记《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附件8),开具《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交费通知单》(附件7)并收取相应保险费,此保单跟随外来务工(新居民)人员,保障内容、保险期限不因暂住地变化而取消,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享有365天24小时全天候保障;

 附件:1、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2、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3、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设计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联系人:章祖来 联系电话:0576-89786181

  18958589779 邮箱:22699630@qq.com

  附件1 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为了积极响应**县政府推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中国太平洋人寿**支公司特推出《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障高、保费低,是一款普及型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转移或减轻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风险,改变以往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模式,也为外来务工人员、租户和商铺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产品具体介绍如下: 一、 保险责任:在居住出租房屋和商铺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二、 保险金额:每份每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最高6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万,最高限购1份。 三、 保障范围:居住出租房屋内的所有租住人员,店铺商铺内所有工作人员。 四、 投保方式:房东到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窗口统一办理。 五、 收费标准: 序号 租客数(人) 方案一 方案二 每户收费(元) 每人保险金额 每户收费(元) 每人保险金额 1 1—4人 100元 死亡/残疾30万 医疗费用3万 200元 死亡/残疾60万 医疗费用6万 2 5—9人 150元 300元 3 10—14人 200元 400元 4 15—19人 350元 700元 5 20—49人 500元 1000元 6 50—99人 1000元 2000元 7 100—199人 2000元 4000元 8 200人及以上 5000元 10000元 六、 保险责任及注意事项 1、保险期限:一年。 2、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经当地村居房东协会审批并纳入“旅馆式”管理方可投保,店面商铺须有营业执照才可以投保。 4、房客数是指同一本房产证(土地证)内租房的人数,不同房产证(土地证)但同一房东不得合并计算房客数,须分别单独投保。 5、本保险要实名制投保,实名制理赔(是指房东为居住出租房屋的租客用实名制方式投保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房客变动时,房东及时到“旅馆总台”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当事故发生时,实名制的将按以上方案“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来理赔;非实名制的将按以上方案“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来理赔。 7、若出险人数超过投保的租客数档时,只能按投保时该档的最高累计保险金额给付且人数不得超过该档的最高人数。 8、因租客增加依旧在投保的租客档内无需另外收费,但必须要到“旅馆总台”办理实名制租客信息登记。但因租客增加导致租客档的变化时,收费(加保)标准等于变化后的“每户出租房收费金额”减去上一次投保时的“每户出租房收费金额”,并享受变化后租客档的最高累计保险金额的保障。 9、意外伤害致残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比例赔付,最低10%,最高100%。 10、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0元免赔额,按80%比例进行赔付。 附件2 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为了积极响应**县政府推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中国太平洋人寿**支公司特推出《外来务工(暂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障齐全、保费低,是一款普及型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个人转移或减轻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家庭提供一份保障。 一、 保险期间:一年 二、 投保范围:18-65周岁在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 保险费:50元/年/份,外来人口个人出资,每人限购1份 四、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2000元 疾病身故 1000元 注: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在计算和确定相应保险金时,保险金额按双倍计算 五、 保障内容 (一)意外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残疾比例,最低10%,最高100%,最高残疾保险金额以20000元为限。 3、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在计算和确定相应保险金时,保险金额按双倍计算。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六、 赔付比例 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按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赔付不分职业类别,见义勇为或工伤身故、残疾2倍给付。 职业类别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拒保与特案类职业 给付比例 100% 80% 50% 30% 5%

 附件3 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开展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当前**县开展火灾等安全事故整治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规避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风险,提高企业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支公司推出《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减少因火灾引起人身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产品具体介绍如下: 一、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二、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最高6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万。 三、 保障范围: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的员工、员工家属及其服务对象。 四、 收费标准: 1、 企业单位 员工人数 每家单位收费 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9(含)人以下 1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60万元/人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万元/人 20—49人 2000元 50—99人 4000元 100—299人 6000元 300—799人 8000元 800人以上 10000元 2、 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类50%收费 3、 对外经营性场所按照企业类150%收费 五、 保险责任及注意事项 1、保险期限:一年。 2、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投保时约定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4、投保时需携带公章并提供在册登记发放工资人数表,员工数按此表计算,如投保后企业员工变动超过投保时所在员工档人数时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如发生未如实告知的,出险时按投保人数与实际在册人数比例赔付。 5、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残疾,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6、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0元免赔额,按80%比例进行赔付。

 中国人寿**县支公司保险配套方案

 方案1

 居住出租房屋(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为了积极响应**县政府推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中国人寿**县支公司特推出出租房(居民房)及商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的是帮助个人转移或减轻火灾、爆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房客的人身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具体如下: 一、保障责任:火灾、爆炸引起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 二、保障范围:居住出租房屋内人员,店铺商铺内人员。 三、投保方式:居住出租房屋以村(社区)房东协会或村居为投保单位进行投保。 四、承保要求:实名制 五、收费方式:房东出资,房东自行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序号 租客数(人) 方案一 方案二 每户出租房收费(元) 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每户出租房收费(元) 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 1—4人 100元 死亡/残疾30万 医疗费用3万 200元 死亡/残疾60万 医疗费用6万 2 5—9人 150元 300元 3 10—14人 200元 400元 4 15—19人 350元 700元 5 20—49人 500元 1000元 6 50—99人 1000元 2000元 7 100—199人 2000元 4000元 8 200人及以上 5000元 10000元 店面商铺按照出租房标准收费,人数以店面商铺上班人数为准。 注:1、保障时间为1年,每月出具一份保单。 2、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居住出租房屋须在村(社区)房东协会审批纳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才可投保,店铺商铺需有营业执照才可投保。 4、租客数是指同一房屋地址内租房的人数,不同房屋地址但同一房东不得合并计算租客数,须分别单独投保。 5、本保险要实名制投保,实名制理赔(是指房东为居住出租房屋的租客用实名制方式投保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房客变动时,房东及时到“旅馆总台”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当事故发生时,实名制的将按以上方案“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来理赔;非实名制的将按以上方案“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来理赔。 7、若出险人数超过投保的租客数档时,只能按投保时该档的最高累计保险金额给付且人数不得超过该档的最高人数。 8、因租客增加依旧在投保的租客档内无需另外收费,但必须要到“旅馆总台”办理实名制租客信息登记。但因租客增加导致租客档的变化时,收费(加保)标准等于变化后的“每户出租房收费金额”减去上一次投保时的“每户出租房收费金额”,并享受变化后租客档的最高累计保险金额的保障。 9、意外伤害致残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比例赔付,最低10%,最高100%。 10、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起付线1000元,药费报销范围参照社保药费报销标准,按照80%赔付。

  方案2 外来人员幸福家庭保障计划

  为了积极响应**县政府推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中国人寿**县支公司特推出外来人员幸福家庭保险,为的是帮助外来人员转移或减轻意外或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自己的家人提供更多的家庭保障。具体如下: 一、保障责任: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身故或残疾、疾病身故。 二、投保方式:以村(社区)房东协会为投保单位进行投保。 三、收费标准:个人出资 保险责任: 年龄 意外伤害及残疾 意外医疗 疾病身故 收费标准 18—65周岁 3万 2千 2千 50元

 四、承保流程 由“旅馆总台”的服务人员在外来人员幸福家庭保险登记册(附件6)上登记并开具“外来人员幸福家庭保险告知书”(附件7)交给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保费。包括人员变更、加保等手续每月1号由村(社区)房东协会把投保人员名单汇总,保险公司将出具一份以村(社区)房东协会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并由其保管。

 五、注意事项 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保或农医保理赔的,在扣除社保部门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及已报费用后,按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的标准赔付,最高以保险金额2千元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残疾比例,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3.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在就近乡镇诊所急救治疗的,最长允许就医5天,医疗费每日最高限额100元。 4.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范围。 5、若被**县文明办评定为见义勇为者,可按如下标准享受赔付。 年龄 意外伤害及残疾 意外医疗 疾病身故 18—65周岁 6万 4千 4千

  方案3 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开展企业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当前**县开展火灾等安全事故整治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规避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风险,提高企业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中国人寿**公司为了弥补因火灾引起的人身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特推出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如下: 一、保障责任:火灾、爆炸引起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 二、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死亡/伤残60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万。 三、保障范围: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内的员工、员工家属及其服务对象。 四、收费标准: 1、企业单位 员工数(人) 标准 每家单位收费(元) 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0以下 1000 死亡/残疾60万 医疗费用6万 20(含)—50 2000 50(含)—100 4000 100(含)—300 6000 300(含)—800 8000 800(含)以上 10000 2、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类50%收费 3、对外经营性场所按照企业类150%收费 五、注意事项 1、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投保时约定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3、保障时间为1年。 4、投保时需携带公章并提供在册登记发放工资人数表,员工数按此表计算,如投保后企业员工变动超过投保时所在员工档人数时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如发生未如实告知的,出险时按投保人数与实际在册人数比例赔付。 5、意外伤害残疾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比例赔付,最低10%,最高100%。 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起付线1000元,药费报销范围参照社保药费报销标准,按8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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