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1-05-01 点击:

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我街道社区(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1、报账制度。社区(村)设报账员1人,报账员原则上由妇女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开支的结算及备用金的管理。报账员必须按时结账,原则上是业务往来多的社区(村)必须按月报账,社区(村)主任审批,社区(村)支部书记审核。正常报账时间为3、6、9、12月份。报账员必须设现金日记账,以备与会计核对。2、备用金管理制度。社区(村)月拨款实行备用金制,原则上备用金1万元以下,用于社区(村)正常公用开支。3、资金管理制度。报账员负责备用金现金的发放、保管及现金收入的缴存专户。办事处在指定银行为报账员设立账号,此账号为社区(村)集体账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必须先入银行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禁止公款私存、私借、挪用。

  第二条 推行社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各社区(村)必须实行社区(村)账办事处代理(即资金代理、财务代理),同时严格遵循村账镇代理的有关要求。并规定以下基本原则:
  社区(村)级财务实行“六不变”、“六统一”,即社区(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资金监督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收益权不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付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账务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工作考核。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实行计划管理,各社区(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负债经营。

  第四条 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涉及重大建设、重要项目、重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支、村两委集体研究,提请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方可列入财务计划。未经审批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凡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批,50万元以上履行招投标程序。凡不按规定公开招标或不按程序邀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对项目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机构由纪委书记任主任,主管领导为副主任,纪工委、财政所为成员。

  第五条 预算方案一经确定,认真执行,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报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备案。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 社区(村)报账员(出纳)职责
(一)及时登记现金。

  (二)及时分类整理有关凭证票据、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

  (三)登记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台账。

  (四)审核本村支出原始凭证,定期办理报账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财务监管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加强对社区(村)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四)协助各社区(村)财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和资产使用。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遏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

  (六)对各社区(村)报账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现金盘库。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一律由报帐员(出纳)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人代收款项的,应及时与出纳结清,一般不得超过二天,数额较大的应当天结清。

  第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拨到社区(村)的各类款项,应凭村出纳开具的统一收据,通过银行转帐办理结算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现金结算。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集体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凡是社区(村)收入的各类现金款项必须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出借、不准白条抵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未批先报。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严格实行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多头账户。社区(村)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现由经管站统一在湘江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账户名称为“攸县春联街道办事处社区账务代理中心专户”,账号是:82310311000002076。所有社区(村)财政拨款统一拨在代理中心专户中,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的拨付必须由各组出具分配方案,并由社区(村)书记核实签字后,由重点工程办审核后,再由经管站开支票转到各社区(村)各组各农户。项目资金的拨付2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2万元—30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联席会研究。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盘点制度。代理中心每月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每季进行盘现,发现差错,查明原因,以《现金管理条例》进行严格处罚到位。

  第五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社区(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凡需报销的每笔支出业务,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白条不得超过公用支出的10-15%入账。所有单据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实行由社区(村)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应由收款方出具自制凭证(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无法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且要有证明人签字。向农户购买农副产品(土特产)时,必须由农户出具收条。

  第十五条 凡是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事由或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主管财务审批人审批、支部书记审核,监督委员会成员签章才能由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在任村干部的工资严格按办事处文件执行,原则上由村里发放,绩效考核工资按月考核,按季由办事处代为发放并在转移支付中扣除。年终补贴、开张红包、交通及通信补贴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相关文件和考核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村主干(支书、主任)工资与村财务年度消赤减债挂钩,每年必须在前年负债总额上完成10%,(冲账不计减债比例)。年度减债未完成目标的社区(村),社区(村)主干工资按比例扣除。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付款,不合理开支经办人有权向监督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公用经费是指办公费、交通费(租车费)、招待费(应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六项,各社区(村)公用经费在上年基数基础上保证不增加基础争取调减10%。实行村主干工资与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挂钩,超过比例的村主干工资按相应的比例扣除。社区(村)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社区(村)组织活动场所,社区(村)干不能违规分配,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工程项目、争取帮扶、洽谈业务的经营性、公益性事业需要购买礼品或其他进行交际的,金额较小的由支、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金额较大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存折、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由出纳保管,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各村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督的收据,统一票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一票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多余票据作剪角作废。

  第二十二条 “统一票据”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专管,社区(村)出纳向代理中心领用和调换,一次一本,以旧换新,代理中心做好“统一票据”的领用、收回、审验、销号、调换的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如发现票据遗失,要立即报经管站,及时查清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库存资金应分别建立明细账薄,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帐实相符;属于因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集体财务租赁、出租、出借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租金或占用费。坚决杜绝无偿占用集体财产的行为。

  第八章 财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凡涉及重大基建工程、村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实行一事一公开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成立3-5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代表性、财务知识比较熟悉、公道正派,且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确认,报办事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集体资金运行情况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每半年召集一次村民代表、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开会,公开社区(村)级财务状况。财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审核、检查收支凭证、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财务监督委员会印鉴必须由社区(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掌管,决不能由村自行管理,所有的支出发票、合同及其他结算必须由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审核,盖章签字方可入账。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村)应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向村民公布村务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必须按每次做账的会计报表及时、如实公开。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结时,会计人员应将各种财会资料分类管理,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 代理中心建立档案室,配齐档案柜,确保村档案完整无缺,配置防湿、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春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解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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