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制度] 村民建房审批表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乡乡国土资源所 二、责任人: 国土所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限额标准 (一)使用耕地建房的,使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90平方米,4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100平方米,5人和5人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限110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使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10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的,使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10平方米; (四)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1人标准建筑占地面积。 五、办理条件 (一)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且面积尚未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二)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四)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房用地报告;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需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林业、规划、公路、水利、计生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其他直系亲属建房、户口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按时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告知程序进行,在申报资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完成。(除需通过会审会审批范围内的的村民建房,会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1、占用耕地的村民建房,须在23个工作日内办结:即国土资源所自受理建房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局规划科和用地科申请现场踏勘;县局规划科和用地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现场踏勘时告知并将建房申请报告退回给申请人;国土资源所自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在收回《建房用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上报县局政务中心窗口;县局窗口自受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资料补充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新基建房,国土资源所自受理建房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公示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在收回《建房用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现场踏勘时告知并将建房申请报告退回给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办公室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乡政府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责令纠正错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年度先进办(所)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依据相关党纪政纪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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