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三大急症_上海“眼科门”:涉嫌三大违规操作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19-05-16 点击:

  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医生急冲冲地往来于各个病房,告诉每一个病人“睡觉的时候把枕头抬高一点,白天尽量坐着不要躺着,这样有助于恢复”。这些穿着灰白色条纹衣服,带着铝制遮光眼罩的病人们,均是因眼部黄斑变性而以“复诊”的名义被叫回医院进一步治疗的。他们因眼部出现黄斑变性而注射了一种名为“阿伐斯汀”(Avastin)的药物,随后便出现了眼睛疼痛、红肿等异常情况。
  “打这个‘阿伐斯汀’之前,所有的条款都已经在知情同意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了,病人也都签字了。第一,‘阿伐斯汀’属于医师推荐用药;第二,‘阿伐斯汀’药品是由病人自己买来的;第三,买来的药品,是由病人自愿进行分摊使用的。”院方孙晓东教授如此向患者家属解释。然而,院方的这一解释存在诸多疑点,医院的操作已经属于严重违规。
  
  违规一:药物国内未引进
  
  “‘阿伐斯汀’注射针剂,我国以及我院药房尚未引进。针剂价格较高,目前是自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前来打针的一名患者出具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Avastin玻璃腔体注射须知》。
  根据国家药监局《进口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据悉,“阿伐斯汀”是瑞士罗氏制药公司旗下抗肿瘤治疗的明星产品。“阿伐斯汀”在内地的进口于2010年2月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但目前在内地并没有上市销售。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曹涌表示,“我只能说,目前在内地通过正规渠道买不到这款药物。而且,药监局批准的‘阿伐斯汀’适用症也仅限于转移性直肠癌。”
  从医院角度来讲,使用内地没有引进的药物肯定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而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是不符合我国国家药监局使用规定的药,都属于假药。
  然而,据该院孙晓东教授的介绍,该药物从2007年就开始使用了。
  一支“阿伐斯汀”注射剂有100g/4ml,可供40人使用。在医院的《注射须知》上也清楚地显示:“由于药物昂贵,为了帮助病人节约费用,所以采用集中所有的患者在一个下午同时进行眼内注射。”
  值得一提的是,在眼部注射“阿伐斯汀”治疗黄斑变性等眼部疾病的方式,其实也同样没有获得美国药监局的批准。
  
  违规:大批量使用
  
  “每次注射前,由一名患者自行买药,当次注射病人共同平摊药费。药物并非医院提供,而是患者自行购买,所以分摊药费是当场交给购买药品的病人,请带好现金和零钱。”在《Avastin玻璃腔体注射须知》里,“药物并非由医院提供”一句还被加粗标明出来,然而,多名患者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个药物不是医院的药。
  “医生跟我们说要打这个针,这个药怎么会不是医院的呢?”患者张阿姨的儿子说,“那时候我们过来看专家门诊,孙教授跟我们说黄斑变性打这个‘阿伐斯汀’比较便宜也比较有效,我们当然就同意打针了。”
  “医院这样操作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违规贩卖药物的犯罪行为。”相关专业律师指出,“病人是医生推荐了这个药品之后才使用的。那么,名义上是病人买药,其实是在医生的介绍和引导之下病人才有了买药的行为。如果因某一个病人的病情特殊需要使用,那属于特例;但如果大批量的病人在经医院介绍后使用。那么,医院就必须承担责任。”
  
  违规三:知情同意书“仅有一份”
  
  “双方的约定不能凌驾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之上,所谓《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是无效的。”律师指出。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份内容无效的知情同意书,有些病人也并没有看到。多名患者表示,当时在手术之前是签了知情同意书,但是只有一份,签字后便返还给医生了。
  患者赵明田要出院回家了。然而,当他在医院取到了出院通知书、拿回了病历本后,却无法拿到《知情同意书》。对此,院方工作人员表示,“《知情同意书》只有一份,保存在病案室里。患者必须在出院一个星期之后才可以拿去复印。”
  “医院手术的《知情同意书》相当于一种合同形式,那么相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各有一份。《知情同意书》必须一式两份,否则就违背了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强调。
  
  (史进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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