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的说明_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细则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3-04 点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的说

 明

 近来有单位咨询年休假实施的问题,经我们认真研究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按照上级的指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一是要依法依规,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按文件落实相关待遇。二是要公开透明,据实统计年休假休假情况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公示。三是严格程序,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对休假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及其待遇的情况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待遇后相关资料必须报备。四是落实制度,加强考勤和休假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五是严肃纪律,违规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严格按相关纪律处理。

  请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尽快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 (套红头文件纸)

  ××××××(单位名称) 2014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的 公

 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现将我单位2014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名册附后)。如有异议,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以下任一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人事部门:(号码) ×××(单位名称)财务部门:(号码)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83611477 市财政局综合法规科

 83601058

  (单位行政章)2015年

 月

 日 附件2

  ××××××(单位名称) 2014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公示表

 序号 姓

 名 参加工作时

 间 工作年限 (周年) 本年度 应休天数 本年度 已休天数 本年度 应休未休天数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一份,一份留本单位备查。 附件3 (套红头文件纸)

  ××××××(单位名称) 关于2014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我单位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和出勤考核,保障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认真核实,我单位现有

 人,可享受年休假的

 人,其中,已休完年休假的

 人,应休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

 人。我单位已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2014年度年休假情况造册统计并进行了公示,全体工作人员对公示情况均无异议。 特此报备。

  (单位行政章)2015年

  月

  日

 (注:机关所属单位还需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并加盖行政章) 附件4 ××××××(单位名称) 2014年度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表

 序号 姓

 名 参加工作时

 间 本年度 应休天数 本年度 已休天数 本年度应休未休天数 月应发 工资 (元) 日工资 收入(元) 合计应付工资报酬(元)

  人事 部门 意见

  已核实无误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已审,拟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行政章)

 年

 月 日 财务 部门 意见 已核实无误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已审,拟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行政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按公示确认后的工作人员上年度年休假实际休假情况据实填报;当年日工资收入一般为(月应发工资×12+年终一次奖金)÷261(月应发工资机关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绩效工资);本表由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核实,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本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确认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携本单位工资发放统发表格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经费;所需经费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此表报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局综合法规科各备案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附件5 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和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并应当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每应休未休1天,除正常工资期间工资收入外,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各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6、当年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机关工作人员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年终一次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不含住房、用车等货币补贴)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为通常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 7、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严格控制不能休假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应考勤及年休假台帐,明确专人负责。 9、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严格按照2013年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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