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1-01-16 点击: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2109。

[案情介绍] 被告人程×2003年6月 15 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2016年7月试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程×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2014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程×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2015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程×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2013年1月试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请回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8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2008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7月试题] 请回答:本案的程序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的程序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有:
第一,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第二,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

依《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身患重病,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杨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杨某身患重病,经杨某申请后监狱同意杨某暂予监外执行。

请回答:本案的程序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的程序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有:
第一,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第二,监狱同意杨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

依《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中,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身患重病,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同意杨某申请,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 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于十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1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某,男,l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于十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9年1月试题] 请回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没有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被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2010年7月试题]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
第一,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将钱某杀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

第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本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律规定本案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介绍] 被告人叶某(未满18周岁),因抢劫罪被A市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A市甲区人民法院。因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经检察院建议,甲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独 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甲区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2017年1月试题] 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问题?请指出正确的做法和理由。

答:第一,不应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公开审理。本案中叶某未满18岁不适于用公开审理。

第二,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说明所违反的诉讼程序,不应发回原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第三,本案中原法院并未发现新犯罪事实,不应加重刑罚。根据第二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丈夫感情不和,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趁丈夫熟睡将其打成重伤,后企图自杀,被邻厣救下以后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其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于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都被邻居救下,邻居将其送公安机关要求将其逮捕。[2008年7月试题]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其依法逮捕?理由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说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案情介绍] 甲市A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姚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姚某未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1月试题] 请回答:
(1)甲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甲市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甲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答: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案情介绍]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1年7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3年7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20年7月试题]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第一,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第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就决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案情介绍]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区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2008年3月,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章世平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抢劫罪,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于是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2年7月试题]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是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章世平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抢劫罪,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的,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本案应由市第一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由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7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6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7月试题]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1月试题] 请回答:
(1)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答: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案情介绍] 29.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某甲委托其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案子将来要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某甲的父亲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其担任辩护人,将难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2019年7月试题]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其中,他可以委托的人包括他的监护人、亲友。某甲的父亲是其亲属,依法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无权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案情介绍] 秦某,男,15岁,学生。秦某平日喜欢看武侠小说、武打影视,课余时间还好练几手功夫,自视身手不凡。一日,在与同学打架中,他猛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腹痛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侦查终结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试题] 请问答:
(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秦某犯罪时15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范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反了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无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被告人秦某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介绍]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轮奸妇女案。经查,该案是根据一封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查获的。三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作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情节与匿名信上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本案除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一封始终未查到书写人的匿名信外,没有其他证据,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也未查到被害人。[补充资料] 问:本案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匿名信,是否可以认定三名被告犯有强奸罪?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本案中匿名举报信不具备证据特征,不能作为证据,所以只有三名被告的口供,一般来讲是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但是象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作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情节与匿名信上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这样的情况,排除了串供、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可以非常谨慎的作为定案的证据。

[案情介绍]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2007年7月试题]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一致。在张某家中,查获其抢劫甲的 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问:(1)此案中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的l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答:①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②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是证人证言。③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是犯罪嫌疑人供述。④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的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是物证。

(2)甲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直接证明张某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行为,因此是直接证据。

甲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原始证据。因为甲向公安机关陈述,张某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是甲亲身所见,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所以是原始证据。

[案情介绍] 赵某被单位处罚,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赵某纠集姚某、杨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孙某办公室,将孙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1月试题]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姚某、杨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来抗诉,对被告人赵某、姚某、杨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赵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合。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对姚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并发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对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姚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来抗诉,杨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该按什么程序处理对赵某、姚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赵某、姚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赵某和姚某、杨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被告人赵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赵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案情介绍]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莱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2007年1月试题] 请回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

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继承遗产与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朱某继承李某全部的遗产,也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刑事审判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亭诉讼。

[案情介绍]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2015年7月试题] 2013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名牌高校硕士学历,且工作能力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某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某却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

请回答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答: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2)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答: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
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案情介绍] 28.周某,男,16岁,无职业,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将李某打伤,抢劫手机一部,现金800元,并杀人灭口。抢劫过程被路人王某发现报警,周某被警察当场抓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的父亲委托律师蒋某为其辩护,李某的妻子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2019年7月试题] 问:本案中涉及人员的法律称谓是什么? 答:本案中涉及人员的法律称谓是:周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周某父亲是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李某是被害人;
李某的妻子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王某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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