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热点与难点问题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热点与难点问题

 摘要:当前,在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在我国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字:法治;法治建设;公权力;司法公正

  大国崛起绝对不只是靠法治,中国的崛起也还要靠经济,只有经济强大,才能够崛起。但是中国要成为一个比较长久的大国,没有法治是很难维持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法治、法治国家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第一法治的解释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实施。法治国家的另一个表述是“法治体系”,可以说,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意味着法治国家的建成。

  在我国,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和极大的权威性。即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二、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热点和难点的主要体现

  (一)“后立法时代”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立法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具有前置性的核心地位和遗传性的基因作用。显而易见,是整个法治的逻辑起点,也是法律实施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立法状况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否理想。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状况运转良好的国家里,其立法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基本的条件时才能称得上基本达标,即立法的数量、立法的质量和法律体系结构的完整和协调 。

  由此,反观我们“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事实上,在立法中我国很多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事项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和安排(全民放贷、核安全原子能法核发展、责任追究);而且,由于在立法实践中我们也大量存在着与立法的法治、民主和科学原则相违背的做法,从而使得立法的质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相当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结构性的缺失,一些应有的法律部门至今仍未健全,同时,由于违宪审查等制度暂付阙如,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还随处可见。

  (二)法治精神和快速构建的法律制度与缓慢生长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矛盾

  对于成熟的、完善的法治社会来说,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法治理念的形成是关键。

  由执政党设计并推动的执政党运用法律力量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特点。与西方国家自然进化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现行的法律有许多都是直接照搬西方,尤其是德国、苏联的法律。

  我国的法律秩序是相对的慢变量,与立法的构建性活动不同,它通过无数的社会成员的微观行为及其背后的社会心理与价值认知作用,来实现法律秩序的形成以及法治精神的生长。这一过程难以直接有效地从外部施加影响与控制,而更多地是对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利益“引导”作用的依赖。所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挑战是,解决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构建与法律秩序和成长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三)法律资源配置和法治发展水平不均衡影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

  在描述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情况时,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学教育等的不平衡性不容忽视。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资源配置和法制发展处于不同的水平。通过对内地各省市地方立法数量、诉讼率、律师数量、法律院系分布的综合比较,我们得出法治发展水平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从第1至31名依次是: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浙江、辽宁、山东、福建、江苏、吉林、黑龙江、重庆、河北、湖北、新疆、宁夏、湖南、内蒙古、山西、青海、陕西、四川、安徽、江西、河南、海南、甘肃、广西、贵州、云南、西藏。这种不平衡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一样,已经成为限制和制约我国法治进程的“瓶颈”。

  (四)公权力的滥用已成为制约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设法治国家重在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执政。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权力。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进行,滥用职权。突出表现为政府选择性执法,比如选择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时间、地点和强度等。其本质是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利,造成了法律的适用不公,降低了违法的成本,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这样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社会的稳定,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五)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瓶颈,司法公正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也仍然存在一些深刻的困境。人民群众越来越高地要求与期盼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但仍然可以看到很多的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在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相对比较容易的部分所改革的对象,这也与中国近年来的整体改革较为类似。在一些重点领域及环节中,改革明显的没有相关突破,比如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仍然存在。从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来说,涉及公权力重新分配的体制改革常常陷入困境。

  三、 现阶段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

  立法活动进一步实现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从单纯弥补空白向兼顾完善制度转变。接下来的立法应更注重规范和监督公权力运行,更注重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首先,立法质量的提高要基于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对于一部法律草案来说,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如何去解决问题,如何配置其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在调研的过程中,对于基层群众的意见一定要认真听取,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党的领导,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对于科学立法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立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需要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立法需要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不断提高立法机制实效性、完善立法机制的同时,更要重视立法技术的研究,对于立法项目的确定、具体制度设计,都要积极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比较权衡和准确估算立法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成本,在立法前和立法过程中花大功夫,避免浪费人力、财力和物力,防止立法仓促上马又推倒重来。

  (二)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要想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治,要想向法治国家顺利转型,当前首要和核心的任务,是以法治官,以法治权。所以,首先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其次,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从体制上,从职能上,从机构调整中入手,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清理整顿和调整归并部门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第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健全完善行政办公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抓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群众参与的执法监督考评机制,同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在司法机关的财力保障上尝试将司法经费单列,将其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拨付。管理体制上,在不削弱党对法院的领导的同时,为了顺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理顺司法管理体制和迎合刑事司法工作性质和特色的需要,适时推动司法机关和刑事司法者在党的领导下的垂直管理,铲除“司法地方化”赖以生存的土壤。

  其次,对诉讼档案查阅、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进行积极推进,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活动,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使司法与人民群众联系更加密切,同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工作。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一是对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加强,完善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制,真正把该管的事情管严、管好,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二是对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的完善,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四)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在法之外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论证了我国法治化进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法治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决定性的环节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实施,而是在于法律之外。古人说“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我们的法治事业也是如此。那么,是什么因素从根本上决定或影响了我们立法的数量、质量以及法律体系的结构完整性、协调性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把目光转向法律所赖以产生的过程。

  事实上,作为法治事业基本依托的法律本身,从根本上看是产生于政治过程之中的。正是在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和妥协之中,宪法以及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才得以产生。如若政治本身不能保有良好的运行体制,那么作为政治之附属、以政治为母体的法律又能如何保证是良好的法律呢?因此,一个科学高效的、能有效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政治体制就成了法治得以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

  反观中国法治的种种怪现象,几乎无不与政治体制的诸多弊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的立法之所以不够精良,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不足,从而导致立法并未有效地融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我们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之所以敢公然违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足够的独立和权威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真正的司法审查。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频繁爆发群体性事件,也的的确确与法院未能有效发挥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功能有关。而我们的法院之所以不独立和缺乏权威,也正与政法委的设立以及财政、人事等宪政构架、制度安排有着重大的关系。同时,我们的法律监督之所以泛滥而又无用,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宪政构架中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不确定位,等等。可以说,几乎所有在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最终的解决无一不指向一个目标,那就是现行的政治体制。因此,只有积极地致力于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的法治事业才有可能找到一个突破性的出口。

  应当说,无论我们最终采取了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只要这种政治体制能够很好的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同时又能保持高效运转的良好状态,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奠定一个最为坚实的基础——那就是民主。没有民主,法治就是妄想,再好的法律也会被变通,也会被潜规则代替。因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才能够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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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彼得斯坦和约翰.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2).

  3.李曙光.立法背后的博弈[M].中国改革,2006(12).

  4.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M].政府与法治,2006(1).

  5.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J].理论参考,2007(9).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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