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28 点击: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
X.伤残等级在X至X级无劳动能力的;

X.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

X.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X.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免租金。

四、租金使用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由县审计局审计结算,以县审计局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凭票报账,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三)公共租赁住房零星维修,单笔支出在X万元以内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凭票报账。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四)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组织中标企业实施维修。

(五)县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备查台账。

五、监督管理。(一)县住建局是收缴政府购买、建设、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共有产权企业是政府投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县住建局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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