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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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 运行监测

 和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优化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 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 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 号)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0〕2 号),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及扶持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工

  - 2 - 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及扶持政策落实审核工作。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工作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五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白云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市场带动、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型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 51%以上(含)。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情形严重的,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至少每亩 0.5 吨,减少化肥使用的。

 (三)企业认定(监测)的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四)其它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 3 - 本条第(二)规定的期限,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 5 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1、2)

 第八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3)。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经行业备案)。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六)企业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

  - 4 - 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八)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自查说明。

 (十一)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携上述第八条材料向其所属镇(街)提出申请

 (二)审核:镇(街)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并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名单详见本办法第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将完成征求单位意见的拟认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白云信息网上挂网公示 15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调整名单;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审定。区农业农村局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 5 - 第十条 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自动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监测综合评分低于 80 分的企业,保留称号,停止政策扶持至下一次监测,下一次监测仍低于 80 分者,取消其“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广州市白云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发展奖励(贷款贴息和发展奖励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4)和“以奖代补”项目三种。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贷款使用范围:企业用于在白云区内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发展种业、农业设施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贷款;在白

  - 6 - 云区内用于鲜活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的贷款;在白云区内用于创办农业技术研究机构、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引进农业名优新品种的贷款;用于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的贷款。

 (二)贴息用途: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接待等开支。

 (三)贴息标准:农业贷款贴息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区财政预算资金)予以贴息,每年安排不高于 250 万元用于贴息,但每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高于 50 万元(含)。当所有申报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超出 250 万元时,每家企业核定补助贴息数额=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最高计 50 万元)×(250 万元÷所有申报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级别系数(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为 1.0、0.95、0.90 和 0.85)。

 (四)贴息期限:农业贷款年度贴息期限为前年 7 月 1 日至上年 6 月 30 日。

 第十六条 发展奖励 (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后,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 7 -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个;参加区级以上(含)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 (三)对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且满足专业化发展要求的,从事对应特色主导产业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

 对企业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冷藏设备以及升级换代,发展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开展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以奖代补”项目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云府规〔2017〕11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用于“以奖代补”项目。

 第十八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承诺从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主营业务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白云区。如有违反,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有已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认定、监测和扶持均需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如企业上两个自然年度或者“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存在违反上述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定、贴息和发展奖励均不予通过;项目不予立项;监测按 80 分以下企

  - 8 - 业处理。

 第二十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属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事项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区级或者区级以上政策性资金扶持,但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开展认定、运行监测、扶持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者实施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时,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穗云农林〔2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标准 2.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 3.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4.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办理流程图

  - 9 - 附件 1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标准 企业类型 定

 义 备注 一、农产品生产型

 以从事种植、养殖和渔业捕捞为主业的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以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业的企业。

  四、农业科技服务型

 以对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农业机械化、种子种苗的育、繁、推,种质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技术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五、其他涉农产业型

 从事先进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观赏鱼等特种水产养殖;屠宰服务、观光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的企业。

  - 10 - 附件 2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

 企业类型 一.农产品生产型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四.农业科技服务型 五.其他涉农产业型 一、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达到 51%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不计分。

 二、企 业规模

 1.总资产 达到 500 万元计 4分,每少 50 万元扣1 分,每超 25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4 分。

 达到 1000 万元计 4 分,每少 100 万元扣 1 分,每超 50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4 分。

 达到 2500 万元计 4 分,每少 150 万元扣 1 分,每超 50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4 分 达到 100 万元计 4分,每少 10 万元扣 1分,每超 50 万元加 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4 分 达到 500 万元(其中: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屠宰服务达到 1000 万元)计4 分,每少 50 万元扣 1 分,每超 250 万元加 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4 分。

 2.固定资产 达到 100 万元计 3分,每少 10 万元扣1 分,每超 25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 250 万元计 3 分,每少 25 万元扣 1 分,每超 5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 1500 万元计 3 分,每少 150 万元扣 1 分,每超 25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 50 万元计 3 分,每少 5 万元扣 1 分,每超 15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分。

 达到 100 万元(其中: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屠宰服务达到 250 万元)计3 分,每少 5 万元扣 1 分,每超 25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3.年销售(营业)收入或交易额 达到750万元计23分。每少 15 万元扣1 分,每超 50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1250万元计23分。每少 30 万元扣 1 分,每超 50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1.75亿元计23分。每少 500 万元扣 1 分,每超 250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500万元以上计23 分。每少 15 万元扣 1 分,每超 5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达到 200 万元(其中: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屠宰服务达到 2500 万元)计23 分。每少 5 万元(其中: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屠宰服务每少 50 万元)扣1 分,每超 50 万元(其中: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屠宰服务每超 250 万元)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 11 - 企业类型 一.农产品生产型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四.农业科技服务型 五.其他涉农产业型 三、企 业信用

 1.纳税情况

 企业审核年度① 依法纳税的计 5 分,企业存在因税务稽查产生的税务处罚情况或存在欠税的计 0 分。

 2.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企业审核年度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计 5 分,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倒扣 5 分。

 3.银行信用 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计 5 分,在金融机构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倒扣 2 分。

 四、带动力

 紧密型带动农户 40 户(含同等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或松散型带动农户 200 户的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② 。

 五、竞争力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 30 分:

 1.企业生产基地被列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计 20 分。

 2.被评定为农业部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蔬菜(水果)标准园的,计 10 分。

 3.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一项的计 10 分。

 4.获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中国种业骨干企业、种业行业评价 A 级信用企业、国家级良种场、被认定(或评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种业类平台型企业,其中一项的计 10 分。

 5.获市级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农业公园荣誉称号的、被评为 3A 级及以上旅游景点其中 1 项的计 10 分。

 6.获得省级良种场、原种畜禽场或祖代种禽场认定的计 8 分,获得市级良种场、父母代种禽场或种畜扩繁场认定的计 5 分,获农作物种子经营(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计 5 分。

 7.获著(驰)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菜篮子基地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 8 分;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计 5 分。

 8.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一个以上产品获得国家级奖的、商品代的产值 1000 万以上的、占该类品种全国市场份额 1%以上的,有其中 1 项的计 7 分。

 9.渔业养殖企业已完成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并达到水质要求的计 3 分。

 10.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计 2 分。

 11.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 分。

 12.农产品流通企业、市场带动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 分。

 13.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 5 分。

 14.有发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其中一项的计 3 分,没有不计分。

 15.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通过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 4 分,没有不计分。

 16.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其中一项的计 3 分,没有不计分。

 备注:①本办法的审核年度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一年计算。

  ②本办法所指的紧密型带动农户,指吸收就业、订单收购、租用农地、租用农房等形式带动农户,以订单、合同、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为准。松散型带动农户指收购农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以合同、会计凭证、培训记录、台账等为准。紧密型带动农户数与松散型带动农户数可以按 1:5折算,达到一项或折算后总和达到其中一项即可

  - 12 -

 附件 3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监测)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13 -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创办时间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mail: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序号

 项

 目 单位

  年

  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1

 1.注册资本金 万元

  2

 2.总资产 万元

  3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4

 3.总负债 万元

  5

 4.资产负债率 %

  6

 5.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7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8

 6.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9

 7.上交税金 万元

  10

 8.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1

 9.实际利用外资额度 万美元

  12

 10.农产品加工量 吨

  13

 11.农产品销售率 %

  二、基地情况 14

 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亩

  15

 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亩

  16

 3.自有基地水产养殖面积 亩

  17

 4.带动农户水产养殖面积 亩

  18

 5.自有基地家禽饲养量 万只

  19

 6.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 万只

  20

 7.自有基地牲畜饲养量 万头

  21

 8.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 万头

  - 14 -

 序号

 项

 目 单位

  年

  年 三、带动农户情况 22

 1.带动农户数 户

  23

 其中:⑴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户

  24

 ⑵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户

  25

 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户

  26

 ⑷其它方式 户

  27

 2.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28

 3.平均每户增收 元

  四、企业在岗人数 29

 1.小计 个

  30

 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个

  31

 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个

  五、企业竞争力指标 32

 1.有专门研发机构 个

  33

 2.专门研发人员数 个

  34

 3.当年投入研发经费 万元

  35

 4.被省、部级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个

  36

 5.建有专门质检机构 个

  37

 6.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项

  38

 7.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个

  39

 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数 个

  40

 9.获得商标数 个

  41

 10.获得专利数 个

  42

 11.GMP 认证 个

  43

 12.HACCP 认证 个

  44

 13.ISO 系列认证 个

  45

 14.FDA 认证 个

  46

 15.有机产品认证 个

  47

 16.无公害产品认证 个

  48

 17.农产品产地认证 个

  - 15 -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镇(街)审核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填写指标说明 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3.实际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外商对企业投资的实际资金数额。

 4.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是指企业将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增值的一部利润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6.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分红是指按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7.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注:表内平衡关系 22=23+24+25+26,28=27/22×10000。

  - 16 -

 附件 4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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