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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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

  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一、星级饭店

 2020.012.01.001 基础资料类 资质证照类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七条。

 ★ 2020.012.01.00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2020.012.01.003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2020.012.01.004 责任制类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020.012.01.005 制度类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2020.012.01.006 操作规程类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 第 3.1.3 条

 2020.012.01.00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20.012.01.008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企业、部门、基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不足 2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2020.012.01.009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20.012.01.010 应急救援类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卡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020.012.01.011 编制应急预案前,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0.012.01.012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2020.012.01.013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1.014 未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 2020.012.01.015 相关方管理类 企业未与供应企业、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1.016 企业未对承包(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1.017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2020.012.01.018 安全生产投入类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020.012.01.019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0.012.01.020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物料类 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7.1 条

 2020.012.01.021 气瓶间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5.2 条

 2020.012.01.022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8.2

 2020.012.01.023 用气设备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1.02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1.025 未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2006]177 号)第二十五条

 2020.012.01.026 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类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罩。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8 条

 2020.012.01.027 游泳池未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9 条

 2020.012.01.028 未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6.4 条

 2020.012.01.029 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不符合 0.3 mg/L~1 mg/L 的要求。

 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第 4.4.1.1条

 2020.012.01.030 游泳池池面未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安全警示标志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4 条

 2020.012.01.031 游泳池未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1.2 条

 2020.012.01.032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1.033 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备。

 2020.012.01.0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1.035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2020.012.01.036 未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020.012.01.037 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合格。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7.2.3.1.3.1 条、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第 7.5 条

 2020.012.01.038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建筑物或者场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020.012.01.039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

 2020.012.01.040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1.2 条、第 7.1.8(1、2)条

 2020.012.01.0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的,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1 条

 2020.012.01.0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1 条、第 8.5.2条、第 8.5.3 条、第 8.5.4 条

 2020.012.01.0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的。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1.044 消防用电设施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1.0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4 条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 2020.012.01.0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异常工作状态,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3.4.3 条、第 3.4.6 条

 2020.012.01.047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2020.012.01.048 灭火器周围有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第 5.1.1 条、第 5.1.2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 3.1.3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2020.012.01.049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 3.2.2条

 2020.012.01.050 灭火器的维修周期不符合标准要求。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 5.3.2条

 2020.012.01.051 消防应急照明灯设置不足。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3.1(1)条、第 10.3.3 条

 2020.012.01.052 电气设备设施类 使用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1.053 高压配电装置未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1.1 条

 2020.012.01.054 安全工器具未妥善保管。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5.3

 2020.012.01.055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未铺设绝缘胶垫。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2.2 条

 2020.012.01.056 特殊场所安全电压不符合要求。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2.2条

 2020.012.01.057 未按照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GB 13955-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4.1 条

 2020.012.01.058 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类 防护罩未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3.5.1 条

 2020.012.01.059 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未设有防护装置。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3.5.6 条

 2020.012.01.060 砂轮机未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也未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 1.8 m 高度的防护挡板。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5.11 条

 2020.012.01.061 其他设备设施类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1.062 人员类 资格资质类 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2020.012.01.063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1.06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2020.012.01.065 游泳池救生员配备不足。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2 条

 2020.012.01.066 操作行为类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 2020.012.01.067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 2020.012.01.068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020.012.01.069 场所环境类 建(构)筑物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不相符。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1.3 条

 2020.012.01.070 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020.012.01.071 锅炉房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9.3.16 条

 2020.012.01.072 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4.3.7 条

 2020.012.01.073 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15.2.2 条

 2020.012.01.074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无相应的防爆措施。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15.1.2 条

 2020.012.01.075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疏散用门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或者侧拉门,安装栅栏、卷帘门的;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1(4)条、第6.4.10 条、第 6.4.11(1)条

 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卷帘门的,疏散用门开启方向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020.012.01.076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有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2020.012.01.077 标志及标识类 客房内未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 条 12款、第 8.2.2 条

  2020.012.01.078 客房内未放置中英文对照的“请勿卧床吸烟”标识。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 条 12款、第 8.2.2 条

 编

 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

 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二、A A 级景区

 2020.012.02.001 基础资料类 资质证照类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七条。

 ★ 2020.012.02.002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2020.012.02.003 责任制类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020.012.02.004 制度类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2020.012.02.005 操作规程类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 第 3.1.3 条

 2020.012.02.00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20.012.02.007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企业、部门、基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不足 2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2020.012.02.008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20.012.02.009 应急救援类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卡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020.012.02.010 编制应急预案前,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0.012.02.011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2020.012.02.012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2.013 未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020.012.02.014 相关方管理类 企业未与供应企业、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2.015 企业未对承包(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2.016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2020.012.02.017 安全生产投入类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020.012.02.01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0.012.02.019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物料类 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7.1 条

 2020.012.02.020 气瓶间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5.2 条

 2020.012.02.021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8.2

 2020.012.02.022 用气设备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2.02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2.024 未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2006]177 号)第二十五条

 2020.012.02.025 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类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罩。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8 条

 2020.012.02.026 游泳池未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9 条

 2020.012.02.027 未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6.4 条

 2020.012.02.028 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不符合 0.3 mg/L~1 mg/L 的要求。

 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第 4.4.1.1条

 2020.012.02.029 游泳池池面未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安全警示标志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5.4 条

 2020.012.02.030 游泳池未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1.2 条

 2020.012.02.031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2.032 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020.012.02.0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2.034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2020.012.02.035 未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020.012.02.036 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合格。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7.2.3.1.3.1 条、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第 7.5 条

 2020.012.02.037 游乐设备设施类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2.038 拓展活动中使用的安全装备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GB 19079.19-2010《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9部分:拓展场所》第 5.2.2.1 条、第 5.2.2.2 条、第 5.2.2.4条、第 5.2.2.5 条、第5.2.2.6 条、第 5.2.2.7 条、第5.2.2.8条、第 5.2.2.9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9.8 条

 2020.012.02.039 自然攀岩场所每个固定的保护系统、挂片承载力不符合要求,攀岩保护绳未使用登山动力绳;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不是GB 19079.4-201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4 部分:攀岩场所》第 5.2.1 条、第 5.2.2 条、第 5.3.1 条、第 5.3.2 条、第 5.3.3 条

 攀登专用产品,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定期检验;用于攀石活动的保护垫厚度、覆盖范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020.012.02.040 漂流水域无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等安全警示标志;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未设置救护点;码头等位置未设置广播和通讯工具,未设置“漂流人员须知”。

 GB 19079.1-2005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1部分 漂流场所》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2.3 条、第 6.3.2 条

 2020.012.02.041 漂流艇四周无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GB 19079.1-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1 部分 漂流场所》第 5.3.6 条

 2020.012.02.042 雪层压实厚度不足 30 cm。

 GB 19079.6-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滑雪场所》第 5.1.2 条

 2020.012.02.043 滑雪道终点停止区末端应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撞垫等安全防护设施。

 GB 19079.6-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滑雪场所》第 5.1.3 条、第 5.2.2 条、

 2020.012.02.044 冰层厚度、冰面温度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 5.1.1.2 条

 2020.012.02.045 场地周围未设有高度不低于 1 m 的安全防护设施。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 5.1.2.2 条

 2020.012.02.046 滑冰器材、护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 5.1.2.3 条

 2020.012.02.047 野生动物观赏场所游人隔离带宽度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CJJ267-2017《动物园设计规范》第 6.0.5 条

 2020.012.02.048 未对发生疫情的动物展区、动物园的检 CJJ267-2017《动物园设计规范》第 9.1.8 条

 疫场、隔离场和动物医院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2020.012.02.049 观光车未配备性能可靠、有效的灭火器材 GB/T 24727-20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第4.1.5.4 条

 2020.012.02.050 未在指定运营区域内驾驶观光车辆。

 GB/T 24727-20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第4.2.1 条

 2020.012.02.051 蓄电池充电站充电区域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GB/T 24727-20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第4.1.7.1 条、第 4.1.7.2 条、第 4.1.7.3

 2020.012.02.052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建筑物或者场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020.012.02.053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

 2020.012.02.054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1.2 条、第 7.1.8(1、2)条

 2020.012.02.05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的,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1 条

 2020.012.02.056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1 条、第 8.5.2条、第 8.5.3 条、第 8.5.4 条

 2020.012.02.057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的。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2.058 消防用电设施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2.059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4 条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 2020.012.02.06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异常工作状态,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3.4.3 条、第 3.4.6 条

 2020.012.02.061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2020.012.02.062 灭火器周围有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第 5.1.1 条、第 5.1.2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 3.1.3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2020.012.02.06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 3.2.2条

 2020.012.02.064 灭火器的维修周期不符合标准要求。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 5.3.2条

 2020.012.02.065 消防应急照明灯设置不足。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3.1(1)条、第 10.3.3 条

 2020.012.02.066 电气设备设施类 使用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2.067 高压配电装置未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1.1 条

 2020.012.02.068 安全工器具未妥善保管。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5.3

 2020.012.02.069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未铺设绝缘胶垫。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4.2.2 条

 2020.012.02.070 特殊场所安全电压不符合要求。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 10.2.2条

 2020.012.02.071 未按照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GB 13955-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4.1 条

 2020.012.02.072 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类 防护罩未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3.5.1 条

 2020.012.02.073 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未设有防护装置。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3.5.6 条

 2020.012.02.074 砂轮机未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也未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 1.8 m 高度的防护挡板。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第 5.11 条

 2020.012.02.075 人员类 资格资质类 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2020.012.02.076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2.077 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4.1.2 条

 2020.012.02.078 滑雪、滑冰、蹦床等技术指导人员配备不足。

 GB 19079.6-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滑雪场所》第 4 条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 4.1 条 GB 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23部分:蹦床场所》第 4.1 条

 2020.012.02.079 水域救生员配备不足。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2 条

 2020.012.02.080 操作行为类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 2020.012.02.08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 2020.012.02.082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020.012.02.083 场所环境类 建(构)筑物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不相符。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1.3 条

 2020.012.02.084 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020.012.02.08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9.3.16 条

 2020.012.02.086 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4.3.7 条

 2020.012.02.087 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15.2.2 条

 2020.012.02.088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无相应的防爆措施。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 15.1.2 条

 2020.012.02.089 平面布置类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 m 及其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未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5.6.1条

 2020.012.02.090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疏散用门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或者侧拉门,安装栅栏、卷帘门的;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卷帘门的,疏散用门开启方向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1(4)条、第6.4.10 条、第 6.4.11(1)条

  2020.012.02.09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有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2020.012.02.092 标志及标识类 游乐设施的醒目位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说明。

 GB 19079.6-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滑雪场所》第 7.3 条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 5.2.2.1 条 GB 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23部分:蹦床场所》第 7.4 条

  编

 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

 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文化娱乐场所

 2020.012.03.001 基础资料类 资质证照类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七条。

 ★ 2020.012.03.002 未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012.03.003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2020.012.03.004 责任制类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020.012.03.005 制度类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2020.012.03.006 操作规程类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 第 3.1.3 条

 2020.012.03.00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20.012.03.008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企业、部门、基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不足 2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2020.012.03.009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20.012.03.010 应急救援类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卡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020.012.03.011 编制应急预案前,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0.012.03.012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2020.012.03.013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3.014 未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020.012.03.015 相关方管理类 企业未与供应企业、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3.016 企业未对承包(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020.012.03.017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2020.012.03.018 安全生产投入类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020.012.03.019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0.012.03.020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类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公安部第 39 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020.012.03.021 不应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公安部第 39 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020.012.03.022 KTV 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公安部第 39 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020.012.03.023 歌舞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足。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020.012.03.024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 1.2 米以上透明材质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0.012.03.025 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020.012.03.026 物料类 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7.1 条

 2020.012.03.027 气瓶间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5.2 条

 2020.012.03.028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8.2

 2020.012.03.029 用气设备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3.030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DB11/450-201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第 9.1 条

 2020.012.03.031 未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2006]177 号)第二十五条

 2020.012.03.032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020.012.03.033 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020.012.03.0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020.012.03.035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2020.012.03.036 未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020.012.03.037 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合格。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7.2.3.1.3.1 条、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第 7.5 条

 2020.012.03.038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建筑物或者场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020.012.03.039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

 2020.012.03.040 演出场所未配备应急广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020.012.03.0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1.2 条、第 7.1.8(1、2)条

 2020.012.03.0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的,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1 条

 2020.012.03.0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1 条、第 8.5.2条、第 8.5.3 条、第 8.5.4 条

 2020.012.03.044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的。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3.045 消防用电设施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020.012.03.046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4 条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

 2020.012.03.0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异常工作状态,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3.4.3 条、第 3.4.6 条

 2020.012.03.048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2020.012.03.049 灭火器周围有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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