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审贷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 1 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 1 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
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
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 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 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
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
审贷会职责
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 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 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 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 6、审议项目贷款; 7、审议银团贷款; 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 1、2 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 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 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 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
审贷会会议的召集 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审贷会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审贷会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审贷会会议必须达到全部委员人数(5 人)时方可召开,委员人数不足时,
根据本次审议项目情况,确定若干候补委员补足人数。
3、审贷会原则上采用会议方式执行其职能。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与审议业务有关的部门审查人员或申报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接受问询,列席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表决前离开会议现场。需要采用会签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表决的,应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由审贷会秘书负责将审议资料及审查意见表通过办公软件发送至各委员。各委员最迟在收到审议资料的次日,将签署意见后的审查意见表交回审贷会秘书处。
4、审贷会采取一人一票的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审贷会委员应明确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同意的要对审议的信贷业务项目名称、业务品种、金额、币别、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进行确认,还可附加其他相关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具体理由。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5、审贷会所议事项必须获得到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本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审贷会通过的信贷业务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对审贷会否决的信贷业务项目不得同意。
6、部门负责人是候补委员对其任职部门信用业务的审查、客户经理对自身是主协办信用业务的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受理。需报审贷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项目,经经营单位审议通过后,上报至合规风险部受理。
2、审查。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对送审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风险评价,撰写审查报告。审查人员对经营单位的信贷项目有同意与否的建议权,无否决权。信贷业务项目经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复审后提交审贷会审议。
3、预审。在审贷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由审贷会秘书将会议的程序、项目、时间、地点通知各委员,并通知审查人员将待审议项目资料通过办公系统发送给每位审贷会委员,由各委员进行事前预审。
4、审议。审贷会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本次提交的信贷业务项目进行逐个审议。审查人员向审贷会委员汇报项目审查意见,参加会议的委员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查人员报告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审贷会不得对未按正常程序进入会议议程的信贷业务项目进行表决。
5、表决。参加审贷会会议的委员应最迟于会议结束次日上午十点前,将已签署意见的《审贷会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一)交回至审贷会秘书,由秘书负责统计汇总,逐笔形成综合意见。对于审贷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或附加条件的表决应进行记录。
6、审批。由审贷会秘书将本次审议的材料、综合意见及《审贷会审查意见表》原件送交主任委员审批后报本行行长审批,对于不同意的授信业务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并签署否决意见。
7、通知。合规风险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下发授信通知书,并开通授信额度。
8、存档。由审贷会秘书将审议材料、表决意见表、批复通知书及《审贷会审查意见表》一并入档保管。
9、保密。为保障各委员公正客观地发表审议意见,综合意见及《审贷会审查意见表》除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外,一律实行保密原则。
第八条
时间要求
1、对经营单位上报的审贷会审议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从合规风险部登记受理,向审贷会提交审查报告,到审贷会完成审议,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信用业务可适当延长。
2、提交审贷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项目,因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说明其风险状况的,合规风险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交审贷会。
3、提交合规风险部审查的信贷业务项目,因资料不全或审查人员产生疑问的,申报
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并做出合理说明。
4、上述第 2、3 项所耗用的工作日,不计入审批和审议工作规定时间。
第九条
复议。复议是指申报部门提交的授信业务被否决后,申报机构认为审查审批意见与调查事实有重大出入,以至于影响审查审批结果的,可按规定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
第十条
复议条件
1、审查报告或申报部门调查报告的相关陈述与事实确有重大出入的。
2、审查报告或申报部门调查报告的相关陈述确有重要事项遗漏的或阐述不够详尽的。
3、审查人员对申报部门调查报告中提及的相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的。
4、申报部门在提交信贷业务项目后确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5、因担保原因被否决的信贷业务项目,在变更担保方式或担保人后,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
6、其他确需进行复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复议时限 申报部门应在收到合规风险部审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复议申请表》(见附件三,由申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补充资料,向合规风险部提出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时限后,申报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提请复议。
第十二条
复议程序 凡审贷会否决的信贷业务项目,申报部门应向合规风险部提请复议,由审贷会秘书将复议申请及相关附件资料提交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确定是否重新审议。复议事项一律经审贷会审议。
第十三条
复议的其他规定
1、对复议后的信贷业务项目,审贷会应下达复议结论,并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通知申请部门。
2、被复议否决的信贷业务项目在半年内各经营单位不得办理信用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审贷会委员的权利 1、出席审贷会会议并就审议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2、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3、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材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贷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维护本行利益,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独立审查。
2、保守本行和本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行的审贷会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及被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3、履行其他与委员职责有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候补委员出席会议或参与项目会签审议时,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授信金额既有保证又有抵押的,审批权限按保证方式确定审批路径;既有保证又有信用的,审批权限按信用方式确定审批路径。
第十八条
申报部门应对上报的信贷业务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应对信贷业务项目的审查失准承担责任。信贷业务项目经审贷会审批通过的,对该信贷业务项目投赞成票的审贷会委员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执行参照本行《信用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审贷会会议记录应由审贷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除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等一般性要素外,应对会议的审议情况和审议过程进行较详细的记载,其中包括报告部门、报告人、报告内容、与会人员的审议发言等关键要素。参加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审贷会委员或其近亲属与审议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客户有直接业务关系或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审贷会委员可以自己提出回避请求,也可由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保证金业务、全额存单质押业务(他行存单质押除外)、有借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质押、国债质押等授信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审贷会审查意见表
申报部门
调查人
审查人
受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信总额 万元 新授信 万元 要求增量 万元 存量重新授信
万元 授信类型 (一)
综合(
)
(二)
贷款( )
(三)
承兑汇票(
):保证金比例
开立帐户 情况 1、基本帐户 ( )
存款 情况 上年度日均存款余额 万元 2、一般帐户 ( )
报告期存款余额 万元 授信额度 测算 最高额测算法(
)
有效资产抵押测算法(
)
额度:
授信对应 的贷款 担保方式 保证
万元: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质押
万元:质押物
抵押
万元:抵押物
委员审查结论:(请表明意见及理由)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信贷审查综合意见表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与会人员:
缺席人员:
受 信 人
申报部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授信额度
万
原授信额度
万
审查人员
同 意 人
附加条件
不同意人
不同意理由
审贷会综合意见:
主任委员意见:
签名:
注:此表作为信用责任追究依据
附件 3:
**信贷审查复议申请表
编号:
申请复议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申请复议事项
申
请
理
由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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