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能源制度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08 点击:

 工会制度

 1) 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 2 2)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9 3)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试行)

 ........................................ 14 4) 劳动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 18 5) 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 23 6)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 30 7) 职工人文关怀管理办法(试行)

 ................................ 32 8) 女职工关怀管理办法(试行)

 .................................... 34 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

 ........................................ 36

 1) 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工会日常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和谐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会是公司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公司工会会员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公司工会依据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指导下级工会委员会工作。

 第 二章

 工会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其管理

 第五条

 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公司职工,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工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有权对组织生活、社会生活和职工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工会组织给予保护; (五)有权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以及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相关会议和内刊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管理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决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精神,开展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由所在工会组织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并报告公司工会登记备案。

 第九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工会应给予批评教育等相关处分;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或因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的会员,应及时作出开除会籍处理。开除会员会籍,须由其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所属企业工会开除会员会籍,应及时报送公司工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退休和病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公司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退休和病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监督和领导。公司工会组织的权力机关是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工会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

 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经费审查委员(可视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兼任)。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征求公司党组织意见后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生效,以上人员任期与同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选可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相应成立各级工会组织。所属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凡工会会员人数在 25 人以上,均可以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设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产委员、劳保委员、生活委员、女工委员、文体委员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并视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兼任;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因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会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并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公司工会同意方可进行补选。选举结果应于事后报公司工会批复。

 基层工会所在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工会。

 第四章

 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工会工作有关法规政策,执行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职工通过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其他

 形式,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九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

 组织培养、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并做好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配合公司党组织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开展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四条

 协助公司党组织做好职工人文关怀、公司退休人员、退伍军人的管理、慰问等工作,关心职工的工作与生活,积极帮助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工会经费的收集、解交工作,收好、管好、用

 好工会经费,审查工会经费的计提和使用,监督各级工会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助公司党、政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指导、协调公司所属各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章

 基层企业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和本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级工会的文件,完成公司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方案,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完善本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好企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发挥基层劳动保护监督作用,调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积极性,协助行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关心群众生活,协同单位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及时做好住院职工的慰问和困难职工的家访、困难补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工会干部(工会小组长)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培养,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

 重视女职工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十六条

 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工会经费的收取和解缴工作,规范合理用好工会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管理,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 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赣工办发〔2015〕8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会开展经费管理工作和指导下级工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会会费收缴和拨缴

 第三条 工会会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工会会员按本人每月每月工资收入的 0.5%向工会交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企业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加入公司工会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会经费拨缴事项,应在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明确)。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本级工会留用 60%,上缴上级工会 40%。

 第三章

 工会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工会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本级工会年度预算、决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第八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经费支出要做到“合理使用、群众满意”。

 第十条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重大开支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日常开支,由工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账目定期接受同级审计机构的审查和上级工会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不得支付社会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五条

 工会决算。工会决算是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工会应在每年初及时编制上年度决算。

 第十六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

 决算须经工会主席审定、同级相关审计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决算上报时要随附说明书。包括:对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各项工作、活动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各种基本数字填报;设备增添情况;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和今后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

 工会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工会应当独立建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工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及时正确记载与银行的往来账务,认真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公司工会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的收支,所有工会经费的开支均通过公司工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账。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

 第二十四条

 建立银行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二十五条

 暂存、暂付款管理。对暂存、应付的款项,应及时清理归还。对暂付款项,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据后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办事结束后,应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制度,及时清理暂付款项。

 第五章

 工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工会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会计、出纳工作要分设,钱、账和支票、印章要分管。

 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工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

 工会财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的工会财务应进行账目管理。定期接受公司工会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会财务应于次月 7 日前形成本月报表,接受工会主席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审计机构应每年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对基层工会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时,基层工会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比学赶先进的积极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总工发 〔2011〕15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25 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劳动模范、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第 三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审、表彰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会开展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和指导下级工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评选及命名表彰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公司工会根据各所属企业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确定各所属企业参评公司劳动模范的名额数量。各所属企业可依据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 七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和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

 (三)诚信实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与时俱进,扎根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注重体现时代精神和企业特色。公司工会可根据不同时期、任务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评选条件。

 第三章

 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第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标准、注重实绩、好中选优、职工公认、组织把关和兼顾各方、具有代表性等原则。

 第九条

 评选公司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民主推选本单位劳动模范参评人选。

 (二)各单位工会组织认真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进行审核把关,并提交同级党组织、行政审核后上报公司工会。

 (三)公司工会办公室认真核实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后,报送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核。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征求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请公司党组织审定命名。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及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从公司劳动模范中推选。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对公司劳动模范的奖励,应贯彻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公司工会为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文表彰。对公司劳动模范,可合理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和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获得市级及以上(含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公司不再作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优惠、劳动就业和上岗、疗(休)养、接受培养教育和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积极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组织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劳动模范联谊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工作和生活的关心,积极为劳动模范排忧解难,妥善处理劳动模范的伤、残、病、亡以及其他

 困难。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有关劳动模范的登记表、先进事迹、批准文件、重要变更等材料应存档保管登记成册,以便及时掌握劳动模范动态。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销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给单位造成重大去损失,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配合授予单位收回或废除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有的劳动模范的各种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4) 劳动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干部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动员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管理创新、技术革新和重要任务的完成,促进公司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依据我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竞赛是广大职工群众以主人翁责任感,在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等方面实现既定目标而自觉参与的重要实践活动,是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开展劳动竞赛,动员和组织职工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推动公司改革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劳动竞赛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着眼于推动职工提高科学技术知识、生产技能和管理技能,最大限度地挖掘职工的智慧和潜能,全面推进公司技术进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第五条

 劳动竞赛要以增强职工队伍素质为重点,以“创先、创优、创新、创效”为目标,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管理技术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活动。

 第六条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必须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公司实际,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劳动竞赛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展劳动竞赛内容,创新劳动竞赛形式,增强劳动竞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管理劳动竞赛工作和指导下级工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的原则

 第八条

 选题准确。要结合重点,选好目标主题,处理好专题竞赛与阶段竞赛、长期竞赛与短期竞赛的关系,使年度和各阶段的劳动竞赛具有鲜明特点和较强针对性。

 第九条

 方案可行。组织劳动竞赛,要科学论证方案,做到指导思想、目的意义、方法步骤、评比奖励切实可行,使竞赛活动过程有序可控。

 第十条

 指标先进。要围绕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盯住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先进指标,制订较为先进的劳动竞赛指标。

 第十一条 参与广泛。要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明确开展劳动竞赛的意义和内容要求,引导职工积极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竞赛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开展。

 第十二条 合理激励。劳动竞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总结成果、评选先进和推广经验的同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激励广大职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竞赛。

 第十三条 管理科学。要做好竞赛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竞赛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同时积极运用目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劳动竞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料消耗、增加企业效益,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五条 围绕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六条 围绕业务开发、工艺改进、设备改造、新技术研发推广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七条 围绕掌握市场信息、拓宽销售渠道、巩固拓展市场、促进产品销售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八条 围绕提供优质服务、解除职工忧难、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九条 围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争当社会好公民、企业好职工、家庭好成员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第二十条 围绕加强场站、班组建设,组织开展场站、班组达标晋级竞赛。

 第四章

 劳动竞赛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竞赛内容,分为综合竞赛和专项竞赛两种形式。其中,综合竞赛是指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重点指标为内容,以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整体效益提升为目的而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综合竞赛是指为解决生产、技术、设备、管理方面的某一方面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而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参赛对象,分为团体竞赛和个人竞赛两种形式。其中,团体竞赛是指以所属企业(部室)、各场站为单位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个人竞赛是指为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组织职工开展同工种、岗位的个人技艺、技法、技能劳动竞赛。

 第二十三条 根据竞赛时长,分为周期竞赛和短期竞赛。其中,周期竞赛是指为确保完成阶段性重点目标、重要工作等任务,以某段

 时间为周期组织职工开展的劳动竞赛。短期竞赛是指围绕完成内容单一、目前急需和上级指派的重要任务,组织开展时间短、见效快的专门劳动竞赛。

 第五章

 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竞赛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相应成立本单位劳动竞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领导班子成员为辅主任,竞赛办公室设在各所属企业工会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劳动竞赛主题和方案; (二)宣传和发动广大职工参加竞赛活动; (三)检查和指导基层劳动竞赛工作; (四)评比、表彰和奖励竞赛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推广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 (六)研究决定劳动竞赛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范围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一般由公司工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订竞赛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室、所属企业组织开展的专项劳动竞赛,一般由相应部室、单位负责拟定竞赛方案,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工会备案后具体组织落实。公司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并给予支持。

 第六章

 劳动竞赛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所属企业竞赛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劳动竞赛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对劳动竞赛成果的考核,以公司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室提供的数据和情况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公司竞赛委员会根据劳动竞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竞赛活动取得的效果,对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可参照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鼓励公司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文体竞赛的奖励意见》(赣气控工〔2013〕5 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二条 获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颁发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5) 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公司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三章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调解领导小组)。调解领导小组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公司高管,人力资源部、工会办公室负责人。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工会办公室。

 第九条

 调解领导小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条

 调解领导小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通过调解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外,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督促公司与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制度,采取各种办法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努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做好对违纪职工的教育引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承办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调解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原则

 第十八条

 合法原则。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是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和准绳,是衡量是非、对错的尺度。必须依据法律和政策,正确衡量劳动争议的是非曲直。

 第十九条

 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必须将自愿原则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调解领导小组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公司与职工发生争议后,是否申请调解,能否达成调解协议,怎样履行协议,都必须经双方认可,如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领导小组不能硬性作出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又反悔的,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回避原则。回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调解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用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领导小组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调解领导小组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主动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别注意宣传国家有关的劳动法规政策。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教育双方当事人,统一双方的思想。注意从调解的劳动争议中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力求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原则外,必须坚持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调解劳动争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职工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调解领导小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请求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受理。调解领导小组接到申请书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在 3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首先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弄清主要事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争执的焦点。

 (二)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三)争议涉及的有关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对争议的普遍看法等。

 第二十六条

 调解前的准备。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知对方当事人;了解、核实争议情况,查清基本事实;进一步掌握争议双方的思想和争议的矛盾焦点;拟定调解初步方案。

 第二十七条

 调解。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一步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其主要步骤有:

 (一)在召开调解会议前 2 天以书面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 (三)归纳双方的主要观点和分歧,指出当事人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当事人补充陈述; (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制订调解协议。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与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达成协议。其步骤主要有:

 (一)由主持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二)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磋商。

 (三)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主要事实、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协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调解协议书的格式由公司统一制定,双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人应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工会印章,注明达成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书一式五份,其中应当分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领导小组存档一份,并报送公司所在地总工会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各一份。调解协议书的条款应具体明确,文字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又反悔;或者调解领导小组处理劳动争议自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30 日内未结案的,应视为调解不成。调解领导小组必须按调解的结论出具调解意见书,加盖公司工会印章,一式三份,分送双方当事人和调解领导小组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调解不成的,应从调解不成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纪律

 第三十四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干扰调解、扰乱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调解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如有违犯本制度者,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室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6)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利益方面的作用,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各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职工困难补助的原则。职工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或缓解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由组织给予的经济补助。职工困难补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确有困难特别是急切需要帮助和救济的职工及时得到补助。

 第四条

 职工困难补助的对象。凡本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均可给予补助。

 第五条

 职工困难补助资金的来源是:

 (一)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福利基金中提取的职工困难补助资金。

 (二)

 企业拨给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经费。

 第六条

 职工困难补助条件。职工因以下情况生活困难,均可申请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一)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职工因工(公)或意外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市、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七条

 职工困难补助审批。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审批职工困难补助。

 第八条

 职工困难补助监督。公司监察审计室对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职工困难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审核年度职工困难补助情况报告。

 第九条

 职工困难补助审批发放程序 (一)职工生活发生困难需要补助时,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公司工会办公室。

 (二)公司工会办公室对困难补助申请报送情况进行初审,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批。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工会主席批准,公司工会办公室通知申请困难补助职工到财务部门领取困难补助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职工人文关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人文关怀工作,促进“四个乐园”和“家文化”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的精神、原则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职工人文关怀工作,各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生日的慰问规定

 第三条职工生日,发放生日慰问金 200 元。

 第三章

 婚育的慰问规定

 第四条职工结婚,发放贺金 600 元(双职工同标准发放)。职工生育,发放贺金 600 元(双职工同标准发放)。

 第四章

 住院的慰问规定

 第五条住院的慰问对象:因工受伤、住院或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下同);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

 第六条住院的慰问标准:职工的住院慰问金 800 元;职工直系亲属的住院慰问金 600 元,因工受伤住院的职工在原慰问标准基础上增加慰问金 1000 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原则上慰问一次。

 第七条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在原慰问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0 元的花篮、水果等慰问品。

 第五章

 丧事的慰问规定

 第八条丧事的慰问对象: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

 第九条丧事的慰问标准:慰问金 1001 元。职工亡故的,工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协助职工直系亲属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和上级单位关于婚姻、计划生育、职工福利等方面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背有关国家法规政策、上级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 女职工关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女职工关怀工作,各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四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坚决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体质、陶冶情操、丰富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女职工庆祝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生育保险

 第六条

 正确引导女职工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等关系,帮助

 调解女职工各类纠纷,关心大龄女青年婚恋问题。

 第七条

 监督、协助公司行政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女职工保护设施,定期向女职工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妇科健康检查。

 第八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要紧紧依靠和努力服务广大女职工,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女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困难疾苦,成为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四章

 慰问金发放

 第九条

 女职工第一胎前宫外孕引产发放慰问金 600 元,意外流产发放慰问金 300 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进一步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江西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坚持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对于切实保障和发挥公司和所属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实行民主监督、职工维权等方面的权利与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和所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和所属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和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履行职责,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报告,听取企业相关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以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提取、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对其奖惩提出建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全日制在册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产生。以工会小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工会小组(部室)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后生效。企业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职工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部室(单位)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人数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 7%,职工代表

 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 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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