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中共**市**管理区委员会办公室

 **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安排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休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分场,市公安局**分局,区(场)机关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办发电[2018]20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结合我区实际,经管理区党委、管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18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全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相对集中休年休假。

 二、 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暑期集中休年休假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0日,分两批安排轮休,第一批为8月1日至8月15日,第二批为8月16日至8月30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有关规定计算。在此期间,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大型活动和会议。

 三、除护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应急值班、机要通信、面向社会的窗口服务和执纪执法办案等不能安排集中休年休假的特殊岗位经批准可以分段休年休假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

 般不分段休年休假(即不能将法定年休假拆零分散成多次休假)。

 四、科学合理制定暑假轮休方案,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暑期轮休方案,要及时报送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其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方案同时抄送区党政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交叉休假原则,不安排同期休假。休假期间,要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其他各级各单位要参照执行。

 五、在安排年休假时,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好工作,要切实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六、安排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休假,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违规向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市**管理区委员会办公室

 **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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