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 1 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 1 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 天内发现 5 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 1 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 天内发现 5 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 1 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 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 1 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 1 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 1 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 1 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 cVDPV 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 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 1 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 天内发现 5 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 1 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 天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 1 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 5 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4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50-99 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 1 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 HIV 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2 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 HIV 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5 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 HIV 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4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50-99 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200 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49 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 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50-99例;或发病 20-49 例,且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200 例以上;或发病 50-99 例,且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 1 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5 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5~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10 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

 1 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 10 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 10-29 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 30 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2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1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20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1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20 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 周内发病 10 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 周内发病 10~1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 周内发病 20 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2 周内, 1 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 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4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50-99 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0 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0 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 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 1 个月内发现 10 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2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 2 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 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2 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5 例及以上;或出现 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 周内发病 10 例及以上;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1 周内,1 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 周内发病 10 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 周内发病 50 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1 周内,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49 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50 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99 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100 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20-99 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100 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100 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4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50 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100 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 100 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 周内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 5-1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 20 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 20-9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 100 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 5-19 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 20 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1 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 2 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 5 例及以上。

 (二) 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 30 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含100 人)或出现 1-9 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含100 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 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5 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或死亡 1 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发病 3 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2 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 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2-9 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 5-19 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10-39 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 20-49 例,或出现死亡 1 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40 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 50 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 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报告标准:3 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 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 10-99 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 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 5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 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 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 50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 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 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 3 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 1 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 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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