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四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2020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化监护人职责,呵护“留守儿童”;
加强监管,防止沉迷网络;
强化学校报告义务,向性侵和欺凌说“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现有法律中的短板,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的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充实总则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二)加强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 意事项;
突出家庭教育
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三)完善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四)充实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
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
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五)新增网络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 “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六)强化政府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七)完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
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四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修订草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主要包括: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以增加法律刚性,并对本法提及的特定名词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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