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

 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因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业人口。

 政府补助范围为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以现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本方案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准。

 [ 注: : “本方案 ”指《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二、保障方式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方式实现保障。

 三、参保手续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所在村(居)民小组初审,并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 (二)报村(居)委会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花名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经国土、农业、公安部门依据征地情况、土地承包情况和户籍性质进行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参保登记时间要求

 本方案实施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本方案实施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五、补助标准 完全失地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少地的(少于0.3亩)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不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不超15年。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又多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经办理变更人员身份核定后按新的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助办法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方案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缴费后,按年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参保人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后,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不需缴费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合并计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11月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享受当年养老保险补助的申请,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政府补助后,将其划到参保人指定账户。

 符合本方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在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接续缴费后,再享受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不再给予补助。

 七、新老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已按照《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的

 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实施细则月预期享受标准×139的金额作为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并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既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三)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八、个人账户管理和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积累总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扣除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 、本方案于2016 年9 月30 日正式实施。

 十、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宣政办发【2016 】153 号执行。

 十一、咨询电话: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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