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二年级 发布时间:2021-01-25 点击:

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十几项现代化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方案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一个中心、一级指挥、高位监督”的城市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送、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

第三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代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工作职能,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XX、XX、XX、XX、XX(四办一乡)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城管(综合执法)、公安、民政、住建、交通、供电、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办法,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和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四办一乡数字化管理系统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五)接收并处理来自信息采集员巡查、新闻媒体曝光、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等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送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六)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四办一乡和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时更新;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其他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终端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直各相关单位和供电、邮政、通讯、燃气等公共产业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要求落实,积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运行 第六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原则:
(一)标准统一。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县级平台分别与相关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县政府审批的相关企业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章制度。明确县、乡(街道)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明确分工。在部件事件处置上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进行落实。

第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原则和内容: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微信平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按照“先行搭建县级平台,四办一乡逐步对接完善”的建设模式,注重实用性、可拓展性、可兼容性,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第八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应遵循“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确保效能”的处置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相关谁配合”的要求,全面、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城市部件事件问题。

第九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人员,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送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反馈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附情况说明;
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存入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和百城建设提质工程领导小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对相关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规划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可自主组织专门人员(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上报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采集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大队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部件事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员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章受理派送和处置核查 第十六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派送。

第十七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采集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派送。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处置派送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进行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对权属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或涉及群众安全、生活环境的部件、事件处置,收件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实行首派负责制,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晰的一般问题,由四办一乡解决,较大问题报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四)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五章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要逐步加大市政、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入以及各类公用事业服务装备的改善,县财政部门要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含突发事件处置费用)给予重点保障,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数字化城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县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积极介入,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系统平台运行畅通。

第二十六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四办一乡和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

(五)作为四办一乡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六)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七)作为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评优评先及主要领导评先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数字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县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交办的城市管理问题推诿、扯皮、超期不办、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考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和文明单位的考核评选,对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是履行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信息采集工作,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责任单位工作人员阻挠信息采集员采集工作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考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损毁信息采集员的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人身受到伤害的,公安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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