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1-01-16 点击:

XX区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统计工作,确保镇(街道)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稳定、统计基础夯实、统计业务规范,根据《XX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
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
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
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
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镇(街道)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镇(街道)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街道)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负责人,根据本地区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统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人,实行人员集中办公、业务扎口管理,独立开展统计工作。镇(街道)统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同意。镇(街道)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上级统计机构备案。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镇(街道)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上级统计机构负责对镇(街道)统计人员业务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评选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镇(街道)和上级统计机构共同确定,镇(街道)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上级统计机构出具的书面考核意见。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能力的镇(街道)统计人员,上级统计机构可建议其所在镇(街道)予以调整。

第八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第九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上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地区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准确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镇(街道)的统计资料;
管理本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本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加强对“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验收,确保联网直报率达100%。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禁止镇(街道)统计人员代填、代报现象发生,严禁随意修改、篡改统计数据,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统计资产的管理,凡是上级统计机构配发给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资产,镇(街道)不得挪用,由上级统计机构定期组织对镇(街道)配发统计物资的检查。镇(街道)统计人员调动的,由上级统计机构监交统计物资和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年内全区所有镇(街道)统计部门必须通过区统计规范化验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上级统计机构要制定镇(街道)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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