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工作方案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1-04-29 点击:

2021年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工作方案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市、区有关开展“无违建县(市、区)、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部署,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全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零违建”报告制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范围
实施“零违建”报告制是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作出表率。

  (一)责任主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二)实施范围
1、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

  2、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二、迅速开展“零违建”报告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要迅速在本单位及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中组织开展违法建筑自查工作。无论有无违法建筑,每个单位都必须认真填写《单位违法建筑自查自拆登记表》、每个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填写《个人违法建筑自查自拆登记表》。无违法建筑的,单位负责人或本人要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如实填写违建情况,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本人签字确认:
  一是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是农村住宅“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的;

  三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且不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四是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是侵占道路、桥梁、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是利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搭建阳光房等临时性建筑物的或利用建筑物专有部分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单位违法建筑自查自拆登记表》和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建筑自查自拆登记表》交由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xx新区、xx工业园区纪工委,区纪委各纪工委及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纪委(纪检组)存档备案,其中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自查自拆登记表》由各单位统一收集报区纪委存档备案。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单位和个人违法建筑自查自拆汇总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核盖章后,于xx月xx日前将汇总表报区“xx”办(地点:xx,联系人:xx,电话:xx,邮箱:xx)。xx月xx日前,区“xx”办将汇总结果报区纪委备案备查,涉及区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抄报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备案。

  三、全力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党员干部违建拆除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每个人,严格做到所有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逐个申报、逐个登记、逐个签名确认。如有单位涉及违法建筑的,应在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如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申请属地镇(街道)助拆。如有个人涉及违法建筑的,将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限其在xx月xx日前拆除违法建筑,限期内未拆除的,予以停职整改。处置结果于xx月xx日前报区“xx”办。

  四、加大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xx”办要加大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实施“零违建”报告的督查力度。对隐瞒、遗漏或拖延不报的,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助拆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具体按照xx号文件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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