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通告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 ( 不含危险废物) )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发布部门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 2020.08.31

  实施日期

 : 2020.08.3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 污染防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单位或个人需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见附件),如实填报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备案材料提交地址:海淀区苏州街 67 号,联系电话:68452189。

  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废物产生者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公章/签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废物接受者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利用合同有效期限:XXXX 年 X 月 X 日-XXXX 年 X 月 X 日

 废物利用方式(例如用作何种工业原料、生产何种产品、用作燃料等):

 转移废物情况

 转 移 废 物 名 称 、 数 量 、 形 态 、 来 源 等 h h :

 A 废物 XX 吨,固态, 来自污水处理

 B 废物 XX 吨,半固态,来自塑料加工下脚料

 C 废物 XX 吨,液态,来自废旧资源回收

 „„

  转移起止时间:XXXX 年 X 月 X 日-XXXX 年 X 月 X 日

 备注

推荐访问:北京市 不含 生态环境
上一篇:党员转预备入党介绍人发言
下一篇:有效性初中,论文2篇-初中政治论文-教育论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