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XX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履行监督、评价的职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部门重点发挥事前、事中审计的监督职能,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并重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公司,以下通称“被审计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及其委托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服务主业中的作用。在内部

 审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审计部门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国家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 (三)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会计及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在一项业务中同时承担执行与监督的工作,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应不受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性的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投资全过程、融资、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大额资金调动、使用情况及涉及资金安全的内控流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要的经济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质量、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六)根据需要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反馈意见,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反馈意见;协助、督促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根据需要组织对提出风险预警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九)经董事会、监事会授权,可以对公司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按照审计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为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审计部门的访谈、调研工作,确保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根据审计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协助审计部门实施后续审计监督;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安排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每名审计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运行程序、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调研、访谈,取得审计证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定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原则上相关费用由被审计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依据审计任务安排审计人员,拟订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编写审计通知。

 年度审计计划以外的审计项目的实施须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三)送达审计通知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项目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于需要临时审计的特殊业务,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审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审计项目实施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运用审核、观察、询

 问、函证和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底稿。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后,原则上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五)审计意见沟通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不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负责人向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审计报告内容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抄报总经理、被审计部门主管领导。

 (七)后续审计 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在出具审计报告3~6月后对被审计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及执行审计意见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对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持续跟踪。

 被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与各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八)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时发现内部审计工作的不足之处,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审计计划、审计通知、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文件,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谨慎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并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协助公司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做出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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