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903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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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

 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510201201800981

 中国 · 攀枝花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3 3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 .........

 3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4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 ........

 11 第四章

 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

 13 第五章

 磋商程序

 ................................ ..................

 18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 ..

 2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9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 采购 编号:

 510201201800981

 二、采购名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三、 采购 内容:

 本次磋商共 1 个包 【本项目采购预算:100 万元(其中派遣人员支出固定费用约为 91.6 万元/年)。最高限价:派遣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不得高于 350 元,年管理费总价不得高于 8.4 万元。】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六、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 、地点及售价 :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6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办事处(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泰隆苑3-3)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现金支付,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包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

 备注

 1 劳务派遣服务 1 年

  4 七 、磋商保证金,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 0 20000 元 ;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 8 年 年 3 3 月 月 8 28 日下午 0 17:00 整 。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902000125126136 八 、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18 8 年 年 3 3 月 月 0 30 日 上午 午 10: :0 00 0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文件接收时间:

 2018 8 年 年 3 3 月 月 0 30 日 上午 午 9 9: :0 00 0_ _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九 、磋商时间、 地点:

 2018 8 年 年 3 3 月 月 0 30 日 上午 午 10: :0 00 0,攀枝花市炳草岗榕树街泰隆商务大厦东大楼 15 楼开标厅。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 地

 址:攀枝花市人民街 374 号 联系人:曹先生

 电

 话:0812-3551398

 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攀枝花市炳草岗榕树街泰隆苑 303 邮

 编:610000 项目具体事项电话及联系人:丁女士、朱女士 联系电话:0812-5818388,1311188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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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 2 、定义

 2.1“采购人”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3 、 本项目 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 4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4.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4.4 供应商的失信惩罚。供应商在编制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时实行 6%/次的报价加成,无限制累加制,予以惩戒。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注: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详见格式附件 1-4),未提供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 5 、联合体

 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第一章第五条的基本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除外)。针对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5.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5.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全权代表(即牵头方),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一切相关事务,并承担谈判响应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 6 、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7 7 、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7.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通知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磋商程序 (6)服务及商务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7.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7.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5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8 8 、响应文件

 8.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8.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1.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1.4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8.2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8 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响应函、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报价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货物或服务清单)等文件。

 9 9 、报价

 9.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9.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3 9.3 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4 9.4 响应有效期 : 自磋商之日起 0 90 个日历日。

 10 、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递交等要求

 10.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10.2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0.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10.4 本次采购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0.5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10.6 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采购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首次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10.7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9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转账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1.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11.3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

 11.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1.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4.4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1.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2 、知识产权

 12.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0 1 13 3 、确定成交候选人

 13.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3.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3.3 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14 、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 15 5 、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 16 6 、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服务费为成交价的 1.5%。

 1 17 7 、 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8)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9)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2 (10)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在有效期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说明:

 1 1 )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 鲜章) ) 。

 2 2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3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1 41 号)等政策要求,若供应商注册地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13 第 四 章

 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一、前提

 1. 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 * ”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将被淘汰。

 2.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100 万元(其中派遣人员支出固定费用约为91.6 万元/年)。最高限价:派遣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不得高于 350 元,年管理费总价不得高于 8.4 万元。】

 4.本项目共 1 个包。

 * * 二、商务要求 (实质性要求)

 1、服务地点: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

 2、服务时间: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1 年。

 3、付款方式和方法:

 3.1、在次月 10 日之前,采购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月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1.劳务人员的工资;2.按规定由采购方承担的各项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3.成交供应商的管理服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 350 元,最终单价由采购成交价格确定,根据人员数量据实支付)。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劳务费用之前向采购方开具相关正式发票。

 3.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方劳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3.3 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采购人提供的工资标准;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资清单发放工资并缴纳相关费用; 最终支付金额按采购方最终确定的人员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14 3.5 如因采购方岗位调整,人数发生变化,采购人将增加相关费用,但增加费用总额不超过合同成交金额的 10%。

 4、其他要求:

 4.1 采购方根据当年预算和实际情况签定岗位人数,随人员变动调整相关费用。

 4.2 成交供应商的管理服务费标准在本协议的服务期内不作调整。

 4.3 履约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上级主管部门在劳务派遣政策上有重大变动,该项目自动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由采购人支付,其它情形产生的经济补偿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4 如采购人财政资金无法保证具体到位时间,供应商须具备垫资能力。

  三、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劳务派遣 1.按照采购方要求,向采购方提供一定数量能胜任采购方相关工作的员工,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服从采购方的管理。所有被派遣人员均须经过采购方面试认可同意后方可入职,采购方有权优先使用现有人员。

 本项目提供工作岗位暂定:协税员

 、 驾驶员 、 管理员 、 计算机管理员 、 文员 ,预计 0 20 人。

 具体岗位安排由采购方根据工作实际岗位需要设置和调整。

 人员招聘要求如下:

  15 1.政审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精神面貌佳,应变能力强、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

 2.协税员:须大专或以上学历;年龄在 20-40 周岁,诚实守信、身体健康、体貌端庄、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身高要求:男性在 165cm 以上、女性在 155cm 以上;懂得税收基本知识,基本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能够受理纳税人涉税全部事宜,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操作培训,熟悉电脑操作,保证上机就能顺畅办理各项税收业务。

 3.计算机管理员:年龄 20-45 周岁,熟悉税务系统,熟悉电脑、网络软硬件维护,保障日常办公电脑、网络的正常使用。

 4.其余人员:年龄在 25-45 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责任心强。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员 C1 证或以上类别驾驶执照并有五年以上驾龄。

 5.具体劳务派遣人员需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面试认可同意,优先使用现有人员。

 6.工作要求:

 6.1 具体岗位安排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6.2 遵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根据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6.3 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及具体休假时间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安排。

 7.其他用工要求由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具体派遣时明确要求。

 2.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建立、接转、管理劳务人员档案。负责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和保险金的发放。

 3.负责安排劳务人员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工作地点到采购人处报到。

  16 4.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采购人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履行和完成采购人指定的工作目标和岗位工作要求。

 5.成交供应商保持其劳动人员的相应稳定性。需要召回其劳务人员时,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采购方,并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6.劳务人员在采购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务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方有协助处理义务。

 7.接到采购人通知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生急救和住院等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川渝两省要在接到通知 3 天内,省外 5 天内)派专人到现场接收人员救治并进行事故处理。待工伤理赔结束后 10 天内,及时向采购人付清由采购人垫支的应由社保和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

 8、劳务人员在劳务期间发生患病或负伤、生育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及因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成交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9、采购方实行试用期制度,有权退回相关不合格的劳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更换。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服务期内自行并及时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及管理纠纷。有下列情形者,采购方有权退回相关派遣人员: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应工作要求的,有权终止试用。并向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证明,但应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试用期间的管理费; (2)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成交供应商未按采购人在合同约定的要求录用的人员),有权终止试用。

 (3)劳务人员严重违反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劳务人员提供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等资料不真实和隐瞒患有癌症、传染病、精神病等病史,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5)劳务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采购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以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界定标准为准); (6)劳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合同期间,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17 10.具备以下情形退回劳务人员的,采购方将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劳务人员:

 (1)劳务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适应原工作需要的; (2)职业技术差,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11.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方处理人员遣返事宜,并有义务协助采购方收回遣返劳务人员的作业工具及其他应收回的物品。

 12.成交供应商须与劳务人员签署安全协议及保密协议,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人一切经济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商业机密. 13.成交供应商负责按照约定时间,经采购人发放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酬,非采购人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和险种。

 14.采购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并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攀枝花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15. 派遣劳务人员的数量、工资、保险根据采购人每月实际确定数量和相关标准为准。

 注意:1 1 、以上打* * 号的为本次磋商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2 2 、非* * 条款过 超过 2 2 条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做无效响应处理。2 2 条(含 2 2 。

 条)以内负偏离在评分办法中予以扣分处理。

 18 第五章

 磋商程序

 1 1 、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若磋商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磋商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 2 、磋商组织

 2.1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 3 、磋商程序

 3.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磋商。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2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3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3.4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

 19 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5)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5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

 20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8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项目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供应商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10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 应当处于保密阶段的且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

 21 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3.12.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12.2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12.3本项目综合评分时按以下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视监狱企业为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若响应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采购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若响应产品属于国家有限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

 22 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具体得分详见评分表。(不涉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一期清单内的产品项目不适用本项)

 3.12.4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要求 说明 备注 1. 价格部分10% 1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 每年最终报价总金额)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1.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或监狱企业提供的服务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共同评审 2 服务方案65% 65 服务条款响应15 分 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每有 1 项负偏离的扣 7.5 分,最多扣 15 分;超过 2 条(不含 2 条)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每条“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在服务响应表中逐条应答。未响应的视为负偏离。

 技术评审 机构设置方案10 分 供应商提供机构设置方案(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的,得4 分。在上述基础上,组织机构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2 分;人员配备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2 分;工作机制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2 分。

 / 技术评审 管理制度方案10 分 供应商提供管理制度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的,得 4分。在上述基础上,项目管理制度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3 分;公司管理制度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3 分。

 / 技术评审 安全 供应商提供安全文明作业制度方案 / 技

 23 文明作业制度方案10 分 (消防安全、员工安全培训)的,得 4 分。在上述基础上,消防安全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3 分;员工安全培训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3 分。

 术评审

  应急措施方案10 分 供应商提供应急措施方案(项目应急、员工短缺应急、工伤处理)的,得 3 分。在上述基础上,项目应急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2 分;员工短缺应急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2分;工伤处理方案合理可行的,加2 分。

 / 技术评审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方案10分 供应商提供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方案(劳动纠纷、处理流程)的,得 4 分。在上述基础上,劳动纠纷方案合理可行的,加 3分;处理流程方案合理可行的,加3 分。

 / 技术评审 3 服务能力13% 13 1.提供承诺在成交后在本地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得 2 分,承诺在服务地提供本地化专职服务团队的得 1 分。

 2. 具有三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师证,每有一个加 1 分,最多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3.具有企业培训师证的得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4.具有职业指导师证的得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证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6.具有安全员证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7.派遣人员持有会计、审计等经济类证书,计算机操作类证书,每具有一个证书,得 0.5 分。(同一人具有多类证书只计一个)最高得 5 分。

 1.本地化服务团队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2-7.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技术评审 4 项目业绩10% 10 供应商提供成立至今签署的类似业绩,每有 1 个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

 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现场查验原件。未提供原件的视为无效业绩。

 共同评审 5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 2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差情形的得 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共同评审 3.12.5 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24 评审得分=(A1+A2+……+An)/N A +(B1+B2+……+Bn)/ N B +(C1+C2+……+Cn)/ N C +(D1+D2+……+Dn)/ N D

 A1、A2……An 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 A 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 B 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 C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 D 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3.13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 4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本章2.2的情况除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25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 (参考文本)

 合同草案条款

 一、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二、合同草案条款如下:

  (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成交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包括服务方案、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

 1.2 买方针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 卖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相关承诺; 1.4 成交通知书。

 2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期限

  4.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4.1

 4.2

 4.3

 4.4

 26 4.5

 … 5.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5.1.1

 万元; 5.1.2

 万元; 5.1.3

 万元。

 5.2 服务费支付方式:

 6.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 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9.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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