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规范 AA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流程、质保金的管理及使用,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 AA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 AA 市轨道交通建设已完工程(含系统集成、甲供设备及材料)质量保修及质保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后续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供应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四条 质保金是指为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五条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标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按 2 年确定。

 第六条 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原则上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约定。

 第七条 出现质量缺陷的工程,其保修期相应顺延,延长期限由合同约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分为 A、B 两类。即A 类:涉及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行车或严重影响客运服务质量,必须立即整改的问题;B 类:影响设备功能实现、影响客运服务质量,须限期整改的问题。具体等级类别由运营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是指轨道集团公司涉及工程实施管理的建设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等单位(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是指涉及工程运营或使用管理的运营分公司等单位(部门)。

 第二章 质量保修管理职责 第十条 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初期运营前及初期运营后三个月内已完工程质量缺陷整改管理工作,初期运营前质量缺陷原则上应在初期运营前限期完成整改,特殊情况,在

 初期运营后三个月内必须整改完毕;在建设项目招标需求中提出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要求;根据设计管理权限组织保修方案的制定、审查;组织运营管理部门、设计、监理及相关承包商确认工程缺陷清单,督促、协调相关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缺陷保修工作;向承包商发送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单;组织开展委外施工;参与保修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建议工作。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初期运营三个月后工程质量缺陷整改管理工作;认定质量缺陷等级类别;组织质量缺陷现场查勘,组织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质量和应急管理部、设计、监理及相关承包商确认工程缺陷清单;向承包商发送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单;组织开展委外施工;参与保修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建议工作。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产生重大争议的,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依据质量缺陷签证工程量核算费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对保修金的扣留、返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其他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划分,参与、配合质量保修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设计、勘察及其他第三方单位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配合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调试和使用。

 第三章 质量保修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管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 1, A 类质量缺陷保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在保修范围的保修期限内发生 A 类质量问题时,由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查勘,以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单形式(详见附件 2)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时限期进行修复,紧急状态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书面通知后补。运营管理部门发布的保修通知单同时抄送工程实施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A 类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人员到达并开始处置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同时不得影响运营安全;紧急状态下,运营管理部门可先安排队伍抢修(详见附件 3),立即处置安全隐患,并告知承包商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向责任方索回。

 2、接到通知后,承包商应当无条件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商不能及时到达的,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委外单位进行处理,并告知原承包商,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责任方索回。

 3、凡涉及结构安全、影响运营安全的质量缺陷,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送集团公司工程实施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缺陷整改原则上按照原设计施工,如无法按原设计施工,由设计管理部门按照设计管理权限组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组织承包商按方案进行施工。

 4、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部门须明确质量缺陷保修完工期限,同时督促保修实施单位按时完工并满足运营需求。

 5、缺陷责任期满,质保金退还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整改产生的费用,轨道集团公司依法向责任方索赔。

 第二十条 B 类质量缺陷保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在保修范围的保修期限内发生 B 类质量问题时,运营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时限期进行修复。

 2、接到书面通知后,承包商应到达事故现场维修;承包商不能及时到达的,轨道集团公司可视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告知原承包商,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责任方索回。

 3、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部门须明确质量缺陷保修完工期限,同时督促保修实施单位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外发生质量缺陷时,原则上仍由原承包商负责维修,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费用。轨道公司按法律规定,对质量缺陷责任方予以追究。

 第四章 质保金扣留、使用和返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轨道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直至其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为止。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结构安全、行车安全、严重影响客运服务的质量缺陷需组织抢修的或者承包商接到书面通知后,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维修、不能按期完成维修时,轨道集团公司可视情况按计划组织委外维修质量缺陷,由运营管理部门或工程实施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量或费用签证,合约部负责核算费用,安全质量和应急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对于初期运营三个月后仍未完成整改的缺陷,完成整改并核定费用后,按照 2 倍额度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缺陷责任期结束,承包商已完成所有缺陷修补后,按合同约定将应退金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质保金返还审批、支付申请、返还支付程序详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 7、附件 8。

 第二十五条 轨道集团公司依照现行法规及合同等规定对质量缺陷责任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和责任追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每次除需全额支付保修金额外另处以保修金额1 倍的违约金,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系统集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等的保修期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保修期限可为 2 年、3 年、5 年或相应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与质保金不挂钩,质保金是合同约定的暂扣金,约定暂扣期满,参照缺陷责任期满质保金退还流程即行退还。

 第二十七条缺陷责任期满未移交的市政设施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以轨道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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