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 2008.1.1 和 2008.5.1 开始实施。这是两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即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人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大大减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好好学习、履行这两部法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很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逐条解释。现仅就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关内容作一个概略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1、宗旨(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第二条):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的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其劳动者;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时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订立或者推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②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③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条第二款)。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服务期问题:

 1、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系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服务期的确定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同上第三款)

 3、劳动者违约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

 1、生效条件:协商一致,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2、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动合同效力的判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五)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包括的内容:①工资(即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②实物报酬,如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服等实物;③社会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确定:①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的,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规定。

 3、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的津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济宁市自 2008.1.1 起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中区、任城、兖州、邹城、曲阜、微山为 620 元/月;其他县区为500 元/月。

 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劳动才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工伤、生育保险费只由单位负担。

 5、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时支付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条)

 (六)工作时间:

 1、基本制度:①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每周至少 1 日;②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应当安排休假;③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 小时;且每月合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④带薪年休假制度。

 2、加班费规定:①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3、不受延长工时限制性条件的例外情况: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安全:

 1、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③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④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劳动者的基本义务: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②从事特种作业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不得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的劳动;③不得安排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④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⑤不得安排哺乳期从事第三级强度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及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禁止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②不得安排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第四级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及其法律后果:是指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如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则只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负违约责任(但处于服务期、负有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等义务的劳动者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条件:①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单位以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完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失性辞退”。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舞弊,造成重大损害;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 20 人以上或者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裁减人员:①依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裁人员的;④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部分人员的优先留用权和被减裁人员的优先招用权。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单位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7、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条件:①劳动者的法定解除;②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③非过失性辞退;④较大规模裁员;⑤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⑥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准:①本单位每满一年支付 1 个月工资(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下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 3 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济宁市 2007 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23752 元,月均 1979.33 元)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前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4、后续工作: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 15 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交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文本保留两年备查。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1、途径:①行政处理: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②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③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原为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申请的6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十大亮点

 1、举证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行政处理的明确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向劳动者支付现金事项的调解协议的直接支付令申请: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延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且该期间可中断、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先行调解原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6、逾期未仲裁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及先行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7、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8、牵涉劳动者直接经济利益的事项,对用人单位一裁终裁;但对劳动者不限: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用人单位有一定条件下的申请撤销权: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收仲裁费: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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