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演讲稿]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演讲稿 各位村干部朋友们: 大家好!2015年是XX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首先祝贺各位,大家经过激烈竞争,从几百人、几千人甚至更多的人中脱颖而出,可谓是众望所归,有很多人还是连选连任的。可以说你们都是村里的“能人”。 这几年,我们都深切地感受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面貌的改善。这些除了与国家从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有关外,更少不了千千万万村干部的辛劳付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每年都有一些村干部因违法犯罪被查处,虽然从比例上看只是村干部中的极少数人,这些人从“能人”沦为阶下囚,从被群众选上来到被群众拉下去,不仅自己失去自由、名誉,还累及单位、家人,让人感到痛心和惋惜!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给大家敲敲警钟、拉拉袖子,帮助大家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职务犯罪。今天我们共交流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 可能在座的各位会觉得,我只是一个小小的村干部,没什么大权力,腐败离我远着呢。但近年来,某些村干部腐败的严重程度也并不逊色于人们思维定式里位高权重的大官们。 比如2012年底被爆料的“20亿村官”周伟思案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身为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主任的周伟思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和他人共同收受5600万的巨额贿赂,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拆迁和项目开发提供帮助所得的“好处费”。 2013年7月底,浙江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案,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村级官员集体贪污的第一大案。 还有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社区居委会干部刘怀寅收受1000万元巨额贿赂案,刷新了合肥市村官受贿新记录,就连一些高居要职的官员的受贿金额与其相比,也可谓“望尘莫及”。所以,正如潘长江主演的那部电视剧里说的“别拿豆包不当干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反腐力度空前,已经查处省部级以上干部过百(103人),平均8.5天就有一个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打大老虎固然解气,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更牵动社会神经,影响群众生活,更让人们深恶痛绝。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所以今年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门专门召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电视电话会议。5月26日,时隔一个多月,中央纪委监察机关又召开反映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督办协调会。7月9日,中纪委网站首次发布131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184人被点名通报。其中70余起是关于村干部的,既有违纪的,也有违法的。 在中央这样的大环境下,上半年,XX省县、乡两级纪委共查处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235件,其中120件涉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从近年XX市村干部案件查办情况看形势比较严峻,2010年35件47人,2011年20件41人,2012年15件24人,2013年19件35人,2014年14件25人。被查办的村干部中,村主任最多,为66人,村书记51人、村出纳13人,分别占被查处人数的39.05%、30.18%和7.69%。(见表一、表二) 从涉案罪名上看,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其中,涉及贪污罪的最多,达到47件110人,占发案总数的45.63%;涉及受贿罪的43件46人,占发案总数的41.75%;涉及挪用公款罪13件16人,占发案总数的12.62%。(见图一)。 从目前的形势和国家的举措来看,都向我们发出强烈信号,国家正在重点出击,严肃查办小官贪腐。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身份复杂。村基层组织人员有两大职能,一个职能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等。一个职能是从事村内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比如为农村居民提供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等。在履行第一个职能时,村干部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就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而在履行第二个职能时,村干部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就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了。实践中,这些职能往往有所交叉,同样是修路,同样是征地补偿款,认定时可能罪名有所不同。 2.发案领域集中。主要集中在拆迁征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这三个领域。以我市为例,2010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111件189人,其中征地补偿领域35件71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包括公路建设和人饮工程建设)44件62人,专项资金管理领域18件28人。在这三个领域查处的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查处件数和人数的87.4%和85.2%。换句话说,这些领域都是高危领域。 3.涉案金额攀升。近年来,在市场化与城镇化的进程中,村干部能够支配的公共资源今非昔比。有的村干部每年经手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收支。相应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从以前的几千元上万元上升到现在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有记者统计,自2013年至2014年8月,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据北京市纪委今年1月公布的信息,2014年北京市全年共查处“小官贪腐”194人,违纪金额3.58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的47人,千万元以上的4人。今年1-6月,我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0件17人),大案率也达100%。 4.窝案现象突出。有的是村书记和村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村书记和出纳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挪用公款。以我市为例,2010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中,窝串案76件154人,占查处案件总数的68.5%。更有甚者,多村“抱团”。 如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为顺利租到土地,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4个村29名村干部行贿1600万元。受贿干部几乎囊括了多个村两委班子成员、经联社社长甚至片长,4个村都是在没有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仅有村委会委员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与投资人签订了用地协议。 在今年6月,杭州市纪委公布的案例显示,富阳市查处徐家坞村等5个行政村腐败“窝案”,5个村的主要干部均涉案,其中3个村所有村干部涉案,共查处21人,1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常见村干部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立案标准: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但是对于情节较重的,即使贪污不满5千元也同样立案。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量刑档次:贪污罪有四个量刑档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要发生领域和手段: 实践中,村干部贪污案件主要发生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支农、惠农补贴、救灾、扶贫等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放过程中。 手段一:虚报 弄虚作假。如在征地面积、粮食直补面积上造假、夸大灾情严重程度等等。如2013年查处的沙县夏茂镇后垅村案件。2008年向莆铁路路线经过沙县夏茂镇后垅村,沙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要在沙县夏茂镇后垅村征地,时任向莆铁路五工区办公室主任陈国找到时任沙县夏茂镇后垅村村主任的林英楷,提出采取虚增征地面积方法,套取的征地补偿款私分。林英楷就又找了当时村党支部书记林英昌,说了陈国的计划,三人一拍即合。三人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27万余元。 还有2013年查处的建宁县里心镇案件,是镇、村两级干部勾结,虚报无主坟,真实的无主坟为264个,虚增的无主坟为490个,骗取无主坟搬迁资金11.8万元。 手段二:冒领 李代桃僵。一些村干部为获取个人利益,名义上为群众解决困难,实际落入个人腰包。如2013年查处的尤溪县联合乡联合村案件。时任村报账员的谢方华明知本人不符合灾后安置房申报条件,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村民的名义申报并购买了两套安置房供其本人居住,骗取上级补助的安置房补助金共计6.75万元。时任联合村支部委员的林玉荣也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上级拨付的安置房补助金4万元。时任联合村委会主任的谢邦钦以本村村民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灾后安置房,后以全款价格卖给其他村民,上级补助的3.75万元就落入其个人的腰包。还有云南曲靖市鲁布革乡王文章在六鲁村委会任党总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借用不识字村民名义和外出打工村民名义申请低保,将政府发放给13户农户低保金134430元占为己有。 手段三:截留 雁过拔毛。将本应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款项,采取瞒下的手段,将钱款截留私吞。如2013年查处的尤溪县联合乡联东村案件。尤溪县联合乡联东村村委陈秀全,利用保管该村搬迁村民信用社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县农办拨给联东村的16万元“造福工程”扶贫补助资金从信用社取出,其中上交财务8.5万元,剩下的7.5万元没有入账,也没有告诉其他村两委,直接将这7.5万元用于个人买房、装修及日常生活开支。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手段四:骗取 无中生有。主要表现在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骗取国家资金。如2014年查处的将乐县白莲镇村头村案件。将乐县白莲镇村头村党支部书记林文娣、村主任余小平、出纳余盛华,在省市立项审批建设白莲镇村头村“村村通”水泥路的过程中,虚列了一个修建水沟的工程,并伪造林立健修建水沟工程合同及验收结算单,随后通过虚开收款收据陆续从村头村报账,套取公路工程款合计81900元。 当然,贪污罪的对象限于公共财产,如果采用上述手段侵吞村财,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立案标准:与贪污罪同 量刑档次:与贪污罪同 村干部受贿的对象主要来自两方: 受贿对象一:群众 手段之一:巧立名目索取“好处费” “俯身甘为孺子牛”是基层干部服务群众应有的职责和态度,然而一些村干部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以手续费等名义大肆索取收受所谓的“好处费”。如中纪委网站刚刚公布的云南省镇雄县场坝镇罗汉村“两委”班子利用重新规范低保档案管理之机,违规向低保户收取手续费。湖北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社区党支部书记王贤菊在任职期间,收取廉租房补贴手续费88870元。 手段之二:借机敛财收受“好处费” 由于手握征地补偿和多项涉农资金和惠民政策的“裁量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村民争相讨好的对象,一些村干部借机敛财,收取群众为请求关照或表示感谢给的好处费。如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某村党总支副书记陈某,在协助上级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征地工作中,收受拆迁户张某、宗某、谈某、牛某的贿赂,合计人民币53000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受贿对象二:利益相对方 主要是指与村干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密切利益关联的人员,如工程项目承包人、拆迁开发商等等。如2011年查处的将乐县古镛镇杨坊村案件。将乐县古镛镇洋坊村书记杨招生,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村村通”公路项目的工作中,收受承包人的贿赂款3.8万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如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张坑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在2005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利用参与村里科技鱼塘挡土墙修建工程、自来水蓄水池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决策与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10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55800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当然,如果村干部利用的是从事村内自治事务、经营事务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钱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没有期限限制,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量刑档次: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数额巨大或者虽未达到巨大但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款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村干部经手的财物或者是代收、代缴、代管的,或者是代为发放的,如果把公款当作私款,任意支取、使用,就会构成犯罪。如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村主任许有昌,利用保管安置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提取现金、将安置款转到其个人帐户的手段,先后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8.44万元用于其个人矿山的经营活动,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果村干部挪用的是村财,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他是我的铁哥们,怎么可能害我” 有些村干部把朋友当做“自己人”,认为朋友交往“靠得住”,别人的钱我不敢收,但收受朋友给的好处不会出问题。但是古人说得好,有菜有酒多兄弟,遇难何处见一人。当你手中没有了权利,还会有人送给你钱,还会有人来关心你吗?平时称兄道弟的,但是在关键的时刻往往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交情”。为什么这种纸糊的“友情”一戳即破呢?这主要基于二点:第一,收钱的人构成受贿罪,送钱的人不一定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罪以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且即便送钱的人构成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也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行贿人较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第二,行贿人本身从人格上瞧不起收钱的人,他们并不是真心实意想要送钱。 认识误区二:“我是在做生意,这不是犯罪” 法律和各种纪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村干部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的活动,也不排除有个别村干部就是想利用这个平台交朋友,做生意。但对于打着交易或投资的幌子,行权钱交易之实的活动,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构成受贿罪。 1.低价买高价卖的。最近中国纪检监察报刚刚通报的,南京市国土局雨花台分局拆迁安置科原科长宗晶,一般在拆迁项目中很少对企业地基进行评估补偿。可在某企业厂房拆迁过程中,宗晶为了照顾该企业,安排专人评估了地基价格。为了感谢宗晶,该企业负责人送给宗晶2万元购物卡。后来,胆大妄为的宗晶又将其购买使用了四年多的一辆别克轿车,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企业负责人。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仅为9万元。这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汽车,与直接收钱的行为本质相同,差价部分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反过来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样构成受贿罪。 2.收干股的。所谓干股就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比如有人要到村里开矿,为了取得村干部的支持,不一定送钱,可能会送股份,这样就彻底绑牢了村干部。如果是股份已经明确归属村干部,受贿数额就按照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如果没有实际取得股份,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合作投资的。比如有人到村里开工厂,为了取得村干部支持,就邀请村干部一起合作投资。如果村干部没有出钱,合作投资的钱由请托人直接出资的,受贿数额为出资额。如果是村干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但参与分红的,获取的“利润”,以受贿论处。 4.委托理财的。比如有人到村里做工程,为了取得村干部的支持,就说你放点钱在我这,我帮你理财。后来村干部就放了10万元在他这,其实这笔10万元放在他这一年只能产生1万元的收益,但是为了讨好村干部,一年给村干部10万的收益,村干部也默许这种方式。那么这种“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就会被计入受贿数额。 其实,无论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如何隐蔽,终究万变不离其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天下掉馅饼之时,就是地上有陷阱之时。一旦突然凭空来了一个好处,一定要警惕。 认识误区三:“这是领导交办的,怎么可能犯法” 村干部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是最基层一级的国家工作人员,既然是最基层,上面自然有形形色色的领导。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也应加以甄别,否则也很可能构成犯罪。 之前提到的2013年查处的建宁县里心镇案件,时任里心镇副镇长的丁绍进就私自授意高速沿线相关村干部虚报无主坟数量,后来因为在县高指例会中得知县高指要派人实地核实里心镇无主坟数量,因担心无法将虚报的数量隐瞒,就再把上黎村的村委副主任吴宝发拉进来,总共虚增的无主坟有490个,其中上黎村就虚增了439个。吴宝发接受上级的授意,为了区区2万元的利益,就被判刑,多不值当啊! 认识误区四:“按潜规则办事,不会出错” 在中国历来有潜规则一说,似乎很多本不合理的行为,只要披上“潜规则”的外衣,就为人们所接受。但潜规则之所以叫潜规则,就是因为上不得台面。执行潜规则,很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如2011年查处的泰宁县上青乡崇际村案件。时任村委会干部肖春水、肖维良、肖远勤、肖秀良、肖梅良及江金亮等人,借制定崇际村干部绩效考评办法为由,把这一“潜规则”明朗化,在考评办法中加入第7条规定“争抓项目图发展。鼓励全村村民争取项目和补助,按到位资金的30%提取前期费用奖励有功人员”。之后他们从下拨专项款中陆续提取人民币11.2万元予以私分。争取项目资金是村干部的本职工作,哪能额外拿辛苦费?再说专项资金是专款专用,岂能落入个人腰包?这样的潜规则,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认识误区五:“我才分这么点钱,没事的” 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但这句俗语在刑事法律中却不完全适用。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概念,作为共同参与犯罪的人,因为有共同的故意,又有相互配合的共同行为,所以每一个参与共同犯罪的人都要对整个行为结果负责。也就是说,在村干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总金额负责,而不是仅仅对自己分得的数额负责。举个例子,4个人采用虚增面积的手段,从国家骗取了征地补偿款12万,村支书、村主任官职最大,一人分了5万,出纳、会计各得1万。但是无论是支书、主任还是出纳、会计都要对12万元负责,量刑都是直接套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如果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少都要判有期徒刑十年,仔细想想这真的值得吗? 四、远离村干部职务犯罪 村干部职务犯罪频发,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比如制度有漏洞、监督不到位、不良的社会风气等等,这些都是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但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大部分村干部都能把握原则,尽职尽责,所以更值得我们反思的还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犯罪心理一:侥幸心理 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都有一个普遍的侥幸心理,虽然年年都有人被抓,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总以为这种倒霉事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认为是“隔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不一定是自己。还有的人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很隐蔽,很高明不会被发现。 除了认为不会被抓的侥幸心理,还有的人以为东窗事发可以“跑路”,以此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但真的跑得了吗?(在国内,全国信息联网,没有真实的身份信息,不能住宿,不能乘坐飞机,甚至连火车、汽车都不能坐,一旦被上网列逃,更是如老鼠一般,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 曾担任连云港市教育局局长的杨善德,职务犯罪后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他身上有的是钱,但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逃到国外) 所以,请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犯罪心理二:老大心理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个别村干部长期在村里担任主要领导,觉得自己就是土皇上,谁也奈何不了他,根本不把村两委其他人放在眼里,霸道作风严重,甚至镇领导都要让他三分,以至于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把自己送进监狱。 以之前提到的刘怀寅案为例,刘怀寅多年来村支书、董事长“一肩挑”,其他村干部也多为其一手栽培,给他留下了滥用权力的无限空间。刘怀寅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有杭州市纪委公布的淳安县浪川乡芳梧村党总支书记王昌平,基本上村里任何事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仅去年1月至6月,他就冒充村委会主任签名58次,从村账支出169万元,挪用村民上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13万余元。 人是需要监督和制约的,制度的监督,他人的制约,这些不是束缚你的手脚,而是保护你,让你免受牢狱之苦。 所以,请记住做人低调,接受监督。

 犯罪心理三:贪财心理 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和人的贪财心理有关系。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足以说明,财对我们的重要性。但是,通过职务犯罪得到的财真的会让你得到满足吗?被查处了自不用说,失去自由,身败名裂,什么也没有了,关键是该退的钱还得退。退一万步说,即使真的侥幸暂时没被查处,但是也不会感到有任何的快乐,惶惶不可终日,如惊弓之鸟备受煎熬。 如三明烟草公司案中,出纳刘爱在忏悔书中写到:“其实我当初有了钱可过得并不好,如惊弓之鸟,诚惶诚恐的过日子,平时不敢对任何人说,只有借喝酒哭泣发泄,经常声嘶力竭的哭喊,家人以为我变态了,可是只有我自己心里明白,我害怕,我非常的害怕”。 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负责人陆粤平说的很形象:“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所以,守着不义之财,就像带着一个炸药包,“引线”在别人手上,在这样的状态下,哪怕天天山珍海味,终日灯红酒绿,也无法快乐起来,更不要说享受人生了。 所以,请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犯罪心理四:失衡心理 这种失衡心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在基层的工作劳心劳力,付出与回报有差距;另一方面有的村干部看到别的村民财富日增,个别村干部也发了财,眼红。在这种失衡心理的作用下,最终铤而走险,采取不法手段捞好处,来弥补物质和心理上的落差。我们要珍惜今天拥有的一切,如果铤而走险,不但失衡的心理不会得到平衡,还要承担妻离子散,名誉扫地的恶果。我们都是农村出来的人,名誉对我们很重要,谁也不想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让父母和老婆孩子蒙羞,在村子里抬不起头。俗话说:有什么都不要有病,坐什么都不要坐牢。微信上有个段子说,当心情苦闷的时候,要到三个地方去看一看——去医院看一看失去健康的病人,去殡仪馆看一看失去生命的死人,去监狱去看一看失去自由的犯人——就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珍惜健康、珍惜生命、珍惜自由,说的也颇有几分道理。 所以,请记住知足常乐,永葆平安。 以上就是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不妥,欢迎批评指正,同时借此机会,祝愿在座各位村干部朋友们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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