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外商投资资本金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为规范我部营业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特制订本内部控制制度。

 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帐户管理基本规定

 1、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帐户开户必须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资本金账户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入账贷方累计发生额不能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入账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办理结汇。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2、建立“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控制台帐”,该台帐根据开户企业逐户设立账页。在办理资本金账户项下入账、结汇业务时,逐笔登记台帐。每笔入账登记时应累计贷方发生额,对于超出本账户最高限额的不予入账;每笔结汇登记时,超过本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控制台账”的登记期间应与账户的开立和销户时期一致。即该台账登记应跨年度登记,而不应按年度更新台账。每日营业终了,应将“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控制台账”与相应的“资本金账户”进行核对,做到两者的借贷双方发生额和余额完全一致相符。

 3、资本金入帐、统计统计报告制度: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传输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入账、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资本金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每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内,须将上月的《资本金结汇核准情况表》报外汇局。

 二、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基本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操作的法规依据具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1.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注意事项:

 (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2.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6)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7)我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和第(5)项文件,其资本金结汇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需要注意:(1)备用金是指用途,并非5万美元以下皆是备用金结汇;(2)非备用金结汇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3)工资发放不属于备用金;(4)下次结汇须提供备用金的说明。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注意事项: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三、岗位设置

 营业部门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业务设立专柜,实行柜台经办人员、柜组长和主任/行长(暂未设营业部主任的部分网点)三级负责制。

 四、业务操作步骤

 1、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资本项目结汇凭证及有关单证,初审无误后交事中复审;

 2、事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人员办理的单据进行复审,在权限内的审核无误后交经办人员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对超权限的复核后交主任审批(对于暂未设营业部主任的部分网点,复核后交机构负责人审批);

 3、主任在审批权限内,审批无误后交经办人员办理。对超权限的报行长审批; 

 4、经办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补录外汇帐户系统交易数据、填制有关报表经复核后报送外汇局。

 五、分级审核,权限确定

 在符合基本规定条件内的单笔结汇业务,三级审批权限确定为:

 1.事中人员审批权限为20万美元(等值)以内;

 2.营业部主任审批权限为20万-50万美元(等值)内;

 3.支行行长审批权限为50万-100万美元(等值)以内; 

 4.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及时报省分行国际结算部审批。

 六、预警制度

 营业部专柜设立台账、分户账控制。如发现违规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直至外汇局。

 七、大额报备制度

 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八、内部检查

 各支行应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外汇局的有关管理制度,领导组织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业务的操作。同时按月对结汇业务进行自查登记,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省分行、**管理部将不定期开展外汇业务检查工作,要求各支行规范操作资本金结汇业务,对存在问题的网点进行通报并督促其加以整改。

 九、处罚措施

 1、由省分行、**管理部组织的内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该营业机构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并由机构负责人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至**管理部,对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2、由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对该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且年末该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考核不得为A。

 3、由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的,原则上由该营业机构自行承担处罚金额。同时**管理部对各级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扣除该机构绩效考核5分,年末该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考核不得为A。

 十、其他

 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为我行暂行办法,如外部监管机构下发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操作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此内部控制制度由**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外汇资本金结汇的各种文件规定。

                                            国际结算营销团队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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