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镇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XX镇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配合;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村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村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上报区民政局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XX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 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编造虚假证明骗取救助金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五)救助次数 救助对象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少数因重大灾祸、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突破限额。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但按公式计算出金额较低的困难家庭,可适当调整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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