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全国农民合作社试点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03-13 点击: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X)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X)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X)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X)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X)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X)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起与我县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X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方法步骤

 (一) XXXX年X月。成立X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按照“先摸底、后确定,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选定张营镇作为试点,确定X个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并做好引导规范工作,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XXXX年X月-X月。试点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并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后,按要求制作经营场所门头牌匾,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好试点工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审查环节,高效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三)XXXX年X月- XX月。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域内经济金融情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必要性、风险控制能力、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拟定试点推广报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全县铺开。

 (四) XXXX年X月-XX月。根据试点情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续工作意见,初步建立与我县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X)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X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X)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X)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X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X)具有基本管理制度。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X)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X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办)。(X)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XX%。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X倍。(X)加强社员帐户管理。要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三)制定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X)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XXX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乡(镇、办),规模不得超过XXXX万元。(X)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X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X)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X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X%。确有需要的可通过资金使用评议小组讨论,并经托管银行调查核实后,扩大资金发放。向社员投放资金取得收益,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具体由合作社内部、经社员大会讨论确定。(X)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X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X)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X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应当通过合作托管银行结算,由合作托管银行为社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资金池,吸收和发放资金以及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

 (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X)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我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试点乡(镇、办)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管控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及乡(镇、办)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工作,确保试点制度健全、人员配备齐全。(X)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开展试点。(X) 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X)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按月、季度、年度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X)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X)规范退出程序。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县政府成立X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召集人,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人民银行X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X)负责研究我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X)做好全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指导、推进、协调与服务工作。(X)拟定我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具体实施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和具体方法步骤。(X)组织调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X)落实上级政策措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沟通联系。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反馈信息。试点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试点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

 (三)加强引导规范。认真落实《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要求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四)完善扶持措施。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

 (五)做好信息反馈。要层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以便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馈试点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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