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汇总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党委议事规则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问题,制订方案,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工作效果和办事效率。

  ?2、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集思广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不搞一言堂,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 3、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拟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统一原则。

  ?5、坚持对区委负责和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相一致原则。

  二、议事范围

   除一般性议事范围外,必须纳入党委会议事范围的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三、议事程序

 ?(一)一般议事程序

  1、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上级领导参加会议或两代表一委员列席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在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 2、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方案或议题,由分管领导做好事先准备,然后向党委书记提议,经同意后方可列入讨论范围;

 ? 3、党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前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议事质量;

 ? 4、所有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根据会议性质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

 ? 6、每次党委会议必须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二)重大决策议事程序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副书记、分管党委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三)重要干部任免议事程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四)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议事程序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党政办公室和财政所统一进行采购。

  四、议事监督

  1、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镇党政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镇财政所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党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镇纪委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镇党委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五、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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