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1-05-09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xx 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 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县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在建及已建未交付的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农村新型社区、滩区迁建社区、企业自建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及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专营单位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包括消防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专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归供水专营单位所有。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监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及涉管人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管。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由供水专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施工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供水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专项验收,并报住建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专项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项目业主分别与供水专营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供水设施由供水专营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相关责任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供水专营单位不得供水,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纳入供水专营单位统一管理维护范围后,供水专营单位应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小区内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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