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木种苗市场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

 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XX 县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实地现场检查。

  (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省级森林公园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森林公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执行、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开展旅游及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据举报及时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档案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抽调有关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下达监督检查通知; (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档案资料、审核档案资料,听取汇报,现场实地检查; (三)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违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河北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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