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县人民法院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情背景:原告刘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1996年相识并相恋,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其中长子即将成年,就读于某大学;次子系儿童,就读于某小学。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分居。2016年,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请求本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费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则控诉原告刘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且希望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其,且自己无固定经济收入,独立生活存在困难,也无房屋可居住,原告若坚持离婚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已结婚20载,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超过两年;多年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无固定经济收入;双方共有一套房屋,在原告刘某的户籍所地村,分割难度大;双方育有两子,长子虽即将成年,但其系在校大一学生,每年仍需支付教育生活等费用,次子就读于小学,也需被抚养。

 本院考虑到被告李某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及站在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经过多次作原告刘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铸与被告李美娟离婚;婚生次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李某,原告刘某每年支付次子的子女抚养费6000元,直至次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婚生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刘某,长子的抚养费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原被告双方均依法享受探望权;夫妻双方婚后自建的位于原告刘某户籍所在村的房屋一套,原、被告自愿将该房屋所有份额赠与婚生二子;原告刘某另购买一套位于县城的房产给被告李某,该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刘某在外所有债务自行全部承担。

 本案站在既站在保护儿童的角度,经过调解,解决了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又站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肯定妇女为家庭作出的贡献,考虑到她经济状况,为其今后的生活给予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且全案基于调解角度,化解了家庭矛盾、降低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稳定,具有典型性。

 附:《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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