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林业局2016年-2017年林业资金审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915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6 2016 年- -7 2017 年林业资金审计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

 LSZC018 --8 8 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 二 0 0 一八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投标人(供应商)数量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备清单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第八章

  供应商磋商文件编制要求 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第十章

  评标办法 第十一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章

  供应商磋商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五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 凉山州林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6 2016 年- -7 2017 年林业资金审计服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 采购编号:

 LSZC 018- -8 8 号

 2. 项目内容:6 2016 年- -7 2017 年林业资金审计服务项目 。

 ( 本次招标共分 1 1 个包件, 详细 技术参数及要求 见 第 六 章 )

 二、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谈判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磋 商文件第四、五章)。

 三、磋商文件获取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5日 08:3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 7 号,凉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 楼 207 室)获取。(请仔细审核介绍函内容,投标资格不能转让,领取磋商文件公司名称、投标

 项目及标号与投标公司名称、投标项目及标号必须一致)。磋商文件售价:免费。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四、磋商文件递交 1.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用密封袋密封好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 3 份(1 正 2 副)。

 2.递交磋商文件 (含资格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8 年 3 月 13 日上午九点半。磋商文件必须在递交磋商文件 (含资格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文件及资格证明文件,不予受理。

 3.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磋商文件。

 五、相关事宜 1.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供应商应当准备磋商文件 “正本”1 份、“副本”2 份。谈判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可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密封袋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磋商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磋商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

 2.开标地点: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 7 号凉山州政务中心二楼第三评标室)。

 3.信息发布: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4. 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 7 7 号, , 凉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 2 楼 交易中心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及传真:0834-2169776 采购单位:

 凉山州林业局

 联系人:叶志宏

 联系电话:17766766109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 年 2 月 26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单位:凉山州林业局 联系人:叶志宏

  联系电话:17766766109 2 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人)

 名称: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

 3 项目预算 采购预算:53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4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报价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的规定和具体项目审计要求,在预算控制价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6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7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报名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注:采购人须在收到质疑书次日内将质疑书正本交于交易服务中心备案;采购人须在作出质疑答复次日内将质疑答复复印件交于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由凉山州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的质疑由凉山州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8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10 投标保证金 1. 保证金

 :0 6000 元。报价人在递交谈判文件时,将足额的现金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面注明“谈判保证金”及其金额、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签字(授权代表人)盖章后一并递交。谈判结束后,对未中标的供应商当场全额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1 1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帐号 :51050181860800000095- - 0005

 开户行:建行凉山分行

 (2) 投标保证 金缴纳通过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从对公账户转入。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时必须备注投标项目编号)

 2. 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对公账户在保证金退还时能正常使用,否则自行承担保证金无法正常退款所产生的后果。

 11 谈判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

 12 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行约定)

 金

 额:

  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3 采购文件编制及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4-2169776 14 开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4-2169776

  二、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磋商双方

 1.由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用户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谈判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磋商文件的编制与格式

 供应商应按第十二章磋商文件相关文书格式或表格要求填写。

  七、磋商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应递交一式 3 份(一正二副)。磋商文件内容,应按相关编制要求确定。

 八、磋商文件的密封

 磋商文件一式 3 份(一正二副),可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九、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磋商文件递交

 现场提交磋商文件。

 十一、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指现场交纳方式)

 1.报价人在递交谈判文件时,将足额的现金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面注明“谈判保证金”及其金额、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签字(授权代表人)盖章后一并递交。谈判结束后,对未中标的供应商当场全额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3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 中标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5 出具虚假的资格证明材料的; 2.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方式缴入:

 3.1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帐号:51050181860800000095-0005 开户行:建行凉山分行 3.2 中标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即领取中标通知书之

 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通过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从对公账户转入。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时必须备注投标项目编号)

 3.3 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对公账户在保证金退还时能正常使用,否则自行承担保证金无法正常退款所产生的后果。

 3.4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3.5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十三、 备案程序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交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和政府交易中心依法备案。

 十四、货物及报价要求

 1.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2.除非采购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采购文件

 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3.在一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内,供应商本次报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之间的差价比不得超过 15%。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成交资格。

 十五、报名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1.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递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十六、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3.

 磋商结束,供应商磋商文件均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4.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5.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

 投标人(供货商)数量

 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2.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

 1 2.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2.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 2.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经过年检的(注: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国、地)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2)提供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及经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 (3)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附件“承诺函”);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7 年任意 2 个月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承诺函”); (6)提供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4.磋商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供应商必须向招标人领取磋商文件并且登记备案; 6.供应商交纳保证金。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应提供以下 资格证明文件: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经过年检的(注: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国、地)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2)提供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及经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 (3)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附件“承诺函”);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7 年任意 2 个月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承诺函”); (6)提供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4.磋商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供应商必须向招标人领取磋商文件并且登记备案; 6.供应商交纳保证金。

 ★说明:

 1 1 )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清晰,真实, 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 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2 )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备清单

 (一)项目名称:

 6 2016 年- -7 2017 年林业资金审计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对 2016 年-2017 年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单位覆盖全州 9 个县、四个森工局及州林业局(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共 14 个审计对象,审计资金量 157906.29 万元(具体见附表),涉农资金必须进行档案资料审查、工程抽查及入户调查。根据审计情况,如有必要,将追溯审计以往年度。审计地点全部采用就地审计。审计完成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

 (三)质量和审计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通过本次审计全面了解审计对象林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便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2、审计服务要求:

 (1)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证正性原则,依法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遵守职业道德; (2)接受并服从采购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在服务期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抽查复审。一旦复审结果超出采购人规定的复审标准,须接受采购人的处理; (3)严格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 (4)在服务期内接到采购人安排和咨询审计项目事宜通知后,必须 3小时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位; (5)采购人有权从中标单位中确定 1 人作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中标单位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及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原则上固定不变,如有变化,需征得采购人同意。若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

 (6)熟悉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 (7)分县出具审计(含绩效评价)报告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汇总数据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附件 1:审计金额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2016 年资金量 2017 年资金量 合 计 1 木里县林业局 9158.95 9844.01 19002.96 2 普格县林业局 6337.00 5127.92 11464.92 3 布拖县林业局 5917.07 7290.59 13207.66 4 金阳县林业局 7140.69 6615.92 13756.61 5 昭觉县林业局 6477.22 4922.04 11399.26 6 冕宁县林业局 11419.33 6128.55 17547.88 7 甘洛县林业局 8326.67 4932.11 13258.78 8 越西县林业局 7387.19 5515.38 12902.57 9 美姑县林业局 8925.81 5423.16 14348.97 10 木里林业局 6097.45 6986.21 13083.66 11 雷波林业局 3857.02 3641.68 7498.7 12 凉北林业局 3181.20 2402.28 5583.48 13 川林五处 1882.65 2211.06 4093.71 14 州本级 300.73 456.40 757.13

 合

 计 86408.98 71497.31 157906.29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详见第六章。

 第八章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磋商文件。供应商编写的磋商文件应由资格条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

 磋商文件需要提供的以下材料,供应商应按第十二章磋商文件相关文书格式或表格要求填写。

  一、资格条件部分

 1.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2.其他特殊资格性文件。

 二、技术部分

 1.参照第九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备清单》第三条“质量和审计服务要求”。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报价一览表 (3)承诺函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7 年至今任意 2 个月的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5)商务条款应答表 (6)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7)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供应商现场递交磋商文件。

 二、谈判小组对递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四、供应商抽签排序。

 五、谈判小组按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

 六、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就磋商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价格等情况进行陈述与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七、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及最后报价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交易中心工

 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

 磋商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磋商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八、竞争性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开标室外填写最后一次报价单。

 供应商磋商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磋商结束后,部分供应商磋商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谈判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谈判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评标委员会评价谈判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谈判文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投标报价应为最具竞争力的,但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性选择。

 3、 评标程序 3.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 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磋商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 出现本条 3.1.2 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 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谈判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注:本项目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

 3.3 符合性检查。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谈判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谈判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谈判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 谈判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谈判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谈判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谈判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谈判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

 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谈判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 比较与评价。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谈判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 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谈判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谈判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谈判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磋商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 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 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谈判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谈判文件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

 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谈判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谈判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谈判文件内容事项; (二)谈判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谈判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谈判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谈判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谈判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谈判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 4.3.3)。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

 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 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谈判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4 4.4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1 报价 10% (主要评分因素)

 10 分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 分*100% 投标人报价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的规定和具体项目审计要求,在采购预算控制价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2 专业技术力量 20% (主要评分因素)

 20 分 A、注册会计师 13 人(含 13 人)以上得 20 分; B、注册会计师 8-13 人(含 8 人)以上得 10 分; C、注册会计师 8 人以下得 5 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注:人数的计算截止至近期公布数)

 3 对项目的熟悉程度30% (主要评分因素)

 30 分 A、非常熟悉(近 1 年做过 5 家以上财政资金审计业务及绩效评价业务,含 5家)得 30 分; B、熟悉(近 1 年做过 3 家以上财政资金审计业务及绩效评价业务,含 3 家)得 15 分; C、较熟悉(近 1 年做过 1 家财政资金审计业务及绩效评价业务)得 5 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4 审计实施方案 30% (主要评分因素)

 30 分 A、审计实施方案内容详尽、实施性强(优)得 25-30 分; B、审计实施方案内容较详尽、实施性较强(良)得 13-18 分;

 C、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得 3-8 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5 服务响应 10% (主要评分因素)

 10 分 A、投标人注册地或有分支机构在凉山州境内得 3 分(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或场所租赁等证明材料); B、近 1 年做过林业资金审计业务,每个报告得 1 分,最多得 5 分(提供报告封面、正文第一页和注册会计师签章页复印件); C、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得 2 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注:作为评审资料的,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复印件应清晰,真实, 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 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

 废

 标

 5.1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 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 6 、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拟中标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6.2.2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十一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一、谈判小组对所有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评定,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二、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三、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基础,对有利于采购人的改进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提前交货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等),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四、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内容 1.价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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