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贷款【4篇7章--贷款优先等级】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第七章

 贷款优先等级管理

 贷款优先等级是根据开发银行贷款规模等资源状况和经营发展目标需要,确定的贷款项目可优先占用开发银行相关资源的级别。

 确定贷款优先等级的指导思想是:

 一、有利于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向开发银行重点支持领域倾斜,巩固和扩大开发银行的业务领域,拓展业务空间。

 二、优化配置贷款资源,服务于总体发展目标,为长远发展积蓄力量,保持开发银行可持续发展。

 三、将贷款优先等级管理贯穿于项目开发评审、评审审议和贷款发放等诸阶段,通过动态管理,使之成为进度协调和上下游业务量均衡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使各业务阶段资源调剂制度化和科学化,利于总分行协调一致,提高开发银行竞争力和工作效率。

 第一节 指标体系与等级确定方法

 一、指标体系

 贷款优先等级采用打分量化的方法确定。由于各业务环节的重点和细分目标存在差异,按项目开发评审、评审审议和贷款发放三个阶段,建立了相互衔接、动态变化的指标体系,见附件4-7-1《贷款优先等级量化分析表》。

 (一)项目开发评审阶段的指标体系

 此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的指标体系包括4个指标,指标构成、权重构成和分值档次见附件。相关指标的量化方法说明如下:

 1、“纳入开发银行规划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情况”包括3个分值档次,在开发银行的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出台前,已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项目、六大行业内的项目和开发银行热点项目可视为纳入了开发银行规划。

 2、“项目竞争形势和重要性”指标取值为业务发展局依据《项目竞争形势分类与项目排序指导意见》(开行办〔2003〕172号,以下简称竞争形势分类与排序指导意见),按月动态复核后定期发布的最新开发评审阶段项目排序分值。

 3、“项目重点程度”指标按以下规定确定分值档次:

 Ⅰ类项目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下达的国家重点项目(正在审批的国家重点项目可按Ⅱ类考虑)、奥运会、世博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项目和开发银行确定的政府热点等项目。

 Ⅱ类项目包括:纳入国家区域或行业重点发展规划的项目,如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区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国债配套项目,纳入发改委计划的其他项目;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科学技术部等部门计划(规划)的重点项目;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的项目(集团借款、控股或独资)。但不含Ⅰ类项目已涵盖的项目。

 Ⅲ类项目为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含Ⅰ类、Ⅱ类项目)。

 Ⅳ类项目为Ⅰ、Ⅱ、Ⅲ类之外的项目。

 4、“客户信用等级”为我行对借款人评定的最新信用等级。未评级客户按其主要股东信用等级降低一级取值,且确定后的客户信用等级不超过AA-级;对于城镇类借款人,若我行未对客户评级,借款人信用等级按城镇类政府客户的信用等级降一级后取值。

 (二)评审审议阶段的指标体系

 此阶段的指标体系是在项目开发阶段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贷款预测质量等级”和“贷款收益”两项指标,并重新分配了各项指标的权重,见附件。相关指标的量化方法说明如下:

 1、“项目竞争形势和重要性”指标分值为按竞争形势分类与排序指导意见测算并经业务发展局复核的最新开发评审阶段项目排序分值。

 2、“客户信用等级”为评级委员会议定或信用管理局复核的最新客户信用等级。城建类项目的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原则不变。

 3、“贷款预测质量等级”和“贷款收益”指标的取值规定:路演审议前,按评审管理局合规性审查核定的等级和ROA;贷委会审议时,按风险边界判断核定结果或独立委员审议结果。

 4、其他指标取值同项目开发阶段。

 (三)贷款发放阶段的指标体系

 此阶段的指标体系在评审审议阶段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同签订情况”指标,见附件。相关指标说明如下:

 1、“项目竞争形势和重要性”指标分值为按竞争形势分类及排序指导意见测算的贷款发放阶段的最新项目排序分值。

 2、“预测贷款质量等级”指标取值规定:已发放贷款并测算了资产质量等级的贷款,按资产质量分类等级取值;尚未放款或不具备资产质量分类条件的贷款,根据最新数据对前一阶段确定的预测贷款质量等级进行适当调整。

 3、“贷款收益”根据新确定的贷款质量等级(资产质量分类)计算ROA。

 4、“合同签订情况”的分值档次按测算时点的实际情况确定。

 5、其它指标根据实际变化对上一阶段的取值予以调整。

 二、指标取值原则

 (一)“项目竞争形势和重要性”指标直接引用,其他指标按档次取值,不插值。

 (二)需交叉取值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取值。如某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且纳入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该项目的“重点程度”指标取值按国家重点项目考虑为Ⅰ类,按东北老工业基地考虑为Ⅱ类,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应为Ⅰ类。

 打捆项目相关指标的档次可按贷款额加权平均值或按贷款比例相对高的项目确定。

 (三)指标取值时,按所处阶段能够获得的最新数据或信息确定。

 三、贷款优先等级的分值计算和等级确定

 不同阶段贷款优先等级的分值等于各指标的分值与本阶段权重乘积之和,即

 ,K为指标权重,M为指标取值,n为1~7(7个指标的排序);m为1~3(3个阶段的排序),p为1~5(5个分值档次的排序)。贷款优先等级的分值确定后,按分值由大到小排序,并按下表进行等级分类。

 贷款优先等级划分表

 贷款优先等级

 一级贷款

 二级贷款

 三级贷款

 四级贷款

 备注

 分值范围

 80~100分

 60~80分

 40~60分

 40分以下

 含下限分值

 贷款优先等级越高,贷款对开发银行的重要性越高,越要确保其贷款需求;反之,可适当减少直至推迟其贷款需求,包括在开发评审、评审审议、合同签订和放款等各个环节。

 第二节 贷款优先等级的使用

 贷款优先等级贯穿贷款业务全过程,各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确定后,贷款优先等级在不同范围予以公布。

 一、关于项目开发评审阶段

 此阶段贷款优先等级作为优先安排开发评审工作组和合规性审查、风险边界判断工作的依据。

 业务发展局每月向综合计划局、评审管理局、各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国际金融局等部门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企业局、代表处,下同)发布项目储备库清单时,同时公布项目开发评审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

 二、关于评审审议阶段

 此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作为优先安排贷款审议和合同签订的依据。

 此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在贷委会审议纪要中公布。

 三、关于贷款发放阶段

 此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作为制订、调整贷款发放计划和贷款发放的依据。

 综合计划局在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时,商信贷管理局公布此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

 第三节 贷款优先等级的管理与实施

 一、年度贷款发放实行弹性计划管理

 综合计划局负责下达和调整分行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和项目贷款计划,制订年度贷款发放计划时要预留15%~20%的弹性空间。综合计划局根据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贷款规模和开发银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贷款优先等级的分类情况,商业务发展局、评审管理局和信贷管理局等部门制订、调整当年贷款年度贷款发放计划,会同信贷管理局制订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分行执行。

 二、项目开发评审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管理

 项目评审阶段贷款优先等级由业务发展局负责管理。

 分行要按月动态开展项目竞争形势分类和项目排序工作,在向业务发展局上报入库文件时,要测算开发评审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业务发展局负责定期复核。

 三、评审审议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管理

 评审审议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由评审管理局负责管理。

 分行在编写贷款评审报告过程中需要测算贷款优先等级。评审管理局对贷款评审报告合规性审查时,复核分行测算的贷款优先等级,独立委员对贷款优先等级进行审议后,报贷委会审定。

 经贷委会审议承诺的一、二级发放等级的贷款,贷委会审议纪要中明确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计划,对三、四级发放等级的贷款,不再明确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计划,由信贷管理局和分行根据发放任务调剂安排。

 四、贷款发放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管理

 贷款发放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由信贷管理局负责管理。

 贷委会审议纪要已确定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信贷管理局按其贷款优先等级和合同签订时间汇总、审核贷款发放计划建议,由综合计划局下达计划。对于没有在贷委会确定合同签订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贷款没有明确合同签订时限的项目,以及贷款承诺后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由分行按季测算其发放阶段的贷款优先等级,信贷管理局审核后汇总、审核贷款发放计划建议。

 五、分行对贷款优先等级的操作原则

 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优先等级和贷款发放计划,按贷款优先等级由高到低的原则安排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并加强与已签订合同客户的沟通,努力降低、延缓较低等级贷款的发放,确保高优先等级贷款的客户需求。

 在年度规模范围内,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调剂贷款发放项目,原则上可在同级内进行调整,当需要将高等级贷款规模调给低等级贷款时,需经信贷管理局批准。

 六、贷款优先等级的弹性管理

 在以下情况下,可对贷款优先等级予以调整:

 (一)贷款优先等级实行定期调整,调整幅度依据指标变化情况,可高可低。开发评审阶段的调整频度为1个月;评审审议阶段的调整频度与贷款委员会会议频度一致,约为1个月;贷款发放阶段的调整频度为1个季度。

 (二)在开发银行贷款规模发生变化时,按最新排定的贷款优先等级,由高到低安排开发评审、评审审议和贷款发放等阶段的计划。

 (三)对于开发银行重要客户,因竞争加剧可能丢失客户或项目时,如果按最新排定的优先等级无法满足竞争形势时,可在弹性调剂空间内解决。

 (四)当开发银行项目储备、贷款承诺和贷款发放需要调整行业结构时,可优先安排开发银行优先支持行业内的项目。

 (五)政府按百年大计的设计思想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并按权限获得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此类城建类项目优先安排评审审议工作。

 (六)贷款发放阶段优先等级需要考虑项目工程进度。如果较高贷款优先等级的项目工程进度滞后,影响放款的,可按贷款优先等级顺序,递补后续项目予以替换;对于因贷款优先等级较低导致我行贷款到位时间滞后于工程进度,从而,要优先安排放款。

 (七)在贷款发放阶段,对于因拆迁等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分行在其贷款发放规模内要确保此类项目的贷款发放,分行贷款发放规模不足的,报总行调剂解决。

 (八)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搭桥贷款、信托等管理资产方式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评审、审议、合同签订、放款等工作。

 (九)特殊情况下,可按行领导批示对贷款优先等级予以调整。

 七、关于贷款评审报告的编写要求

 贷款评审报告对贷款优先等级测算相关要求参见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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