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

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2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警 3.3预警发布 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3.1IV级预警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1.2建议性措施 4.3.2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2.2建议性措施 4.3.2.3强制性措施 4.3.3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3.2建议性措施 4.3.3.3强制性措施 4.3.4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4.2建议性措施 4.3.4.3强制性措施 4.4响应终止 信息公开 总结评估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装备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通信保障 7.5资金保障 7.6纪律保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部门牵头,属地配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职能部门为主,属地政府配合,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和《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和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委(交通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处、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重点办、临港经济开发区、各乡(街道办事处)等。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区发改委(交通局)负责对接市发改委,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加强内河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各地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区经信委负责制定不同预警等级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落实XX市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
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属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区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密切关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区城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道路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区公安分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环卫处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

区农林局指导、督促乡街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加强对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卫计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临港经济开发区负责对园区工业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督促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各乡街根据属地原则,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下配合工作。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借助于市专家组的技术力量,为重污染天气处置的决策和灾害评估提供咨询。

3预警 区环保局密切关注空气质量监测数值,加强与市环保局对接,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辖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辖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辖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监测预警 区环保局编制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批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区环保局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送重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根据发布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报经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区政府区长批准,迅速启动相应预警级别。

3.3.2发布方式 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区政府应急办通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相关部门发布;

(2)区委宣传部协调各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区环保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对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和解除。预警的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响应程序 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展开应急响应。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4.3.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委宣传部。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点办。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委。

4.3.2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4.3.2.2建议性措施 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委宣传部。

4.3.2.3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2)禁止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
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重点办。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建局、区重点办。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信委、区城建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4.3.3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4.3.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委宣传部。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4.3.3.3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20%。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2)禁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发改委(交通局)。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
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对部分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重点办。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建局、区重点办。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信委、区城建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7)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8)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4.3.4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适时调整作息时间,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停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街道办事处)。

4.3.4.2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委宣传部。

(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

4.3.4.3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2)禁止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重点办。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
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对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交通局)、区重点办。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建局、区重点办。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信委、区城建局、临港经济开发区。

(7)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各乡(街道办事处)。

(8)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9)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10)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交通局)。

(11)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4响应终止 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和区环保局共同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总结评估 每次重污染天气响应终止后,各相关部门要对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份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4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7.5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6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建局、区重点办、区发改委(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委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

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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