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范围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医药机构,可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防治院所)、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医务室、保健站;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和卫生院; (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六)药品零售企业;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医药机构。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物价、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部门有关医保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规划; (三)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正式运营满 3 个月; (四)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具有 2 年以上执业(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五)建立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 (六)能够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和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

 管理; (七)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八)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物价、社会保险等部门有关医保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规划; (三)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式运营满 3 个月; (四)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使用面积不低于 40 平米),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具有 2 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五)建立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六)能够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和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药师标准化信息管理; (七)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八)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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