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关于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部署,全力抓好我市稳外贸工作,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江府办〔2020〕15 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9〕26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扶持资金是由市本级、各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项目。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本实施细则中的外贸企业是指自 2017 年开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且进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企业。

 第三条

  项目所需扶持资金按项目分类由市本级财政或扶持对象(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对所在地财政承担部分,市本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给予支持(详见附件 1)。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保留市级审批权项目的评审、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

 第六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市商务局审批项目的初审上报、审批权下放项目的审批工作;做好项目验收考评、资金拨付、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八 条

 扶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三)支持企业认定海关 AEO 高级认证; (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 (五)支持扩大进口;

  (六)支持保税物流业务; (七)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境外参展扶持。

 1. 对进驻《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小批量采购专区进行整体宣传展示的江门市企业给予支持。按每个项目费用的 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 0.4 万元。

 2. 企业在《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刊物、线上宣传等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按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 1 万元。

 3. 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 100%的支持。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 9 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 2 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只支持展位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 1 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摩托车展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 个展位)。对组织企业进入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并给予展位费展前支持的主体,按每个展位 1 万元给予支持。

 4. 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由江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并确定为当年江门市的国外重点国家展会的,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展品境外仓储费、刊物及线上宣传等推广费)给予 100%的支持。

  每家企业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 2 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 4 个展位),获得的资金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 20 万元)。

 (二)境内参展扶持。

 5. 外贸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境内展览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的支持,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 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 1 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4 个。

 (三)线上参展扶持。

 6. 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线上境外展览会和线上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线上展览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100%的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额为 1 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保费金额 10%的支持。根据《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2020 年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扶持比例为 20%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最多为100 万元。

 (二)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

 对支持上一年度出口额不高于 300 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给予保险公司保单保费金额 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出口额的 0.01% 。

 (三)支持企业购买资信服务。

 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 号),对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服务开拓市场给予支持。对企业购买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 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企业购买资信服务扶持资金最多为 2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中,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以保险费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判断企业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顺序的参考依据,优先支持发票时间较早的项目。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的项目发生时间为发票的开具时间。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认定海关 AEO 高级认证 鼓励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对首次获得中国海关《AEO 认证企业证书》、且认证企业类型为“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5 万元的资金支持。2019年1月1日之后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可以申请本项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 (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风险控制平台建设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风险控制平台,并办理税务登记性质为外贸综合服务的,按风险控制平台建成当年的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 万元。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规模发展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报关、仓储、物流、融资、收汇、出口退税等领域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对省级或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含培育对象企业),按外贸规模和增速划分不同等次进行支持。

 1. 对 2019 年外贸规模的支持。

 (1)进出口额在 5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含)的,每家企业给予 10 万元支持。

 (2)进出口额在 1 亿美元至 3 亿美元(含)的,每家企业给予 15 万元支持。

 (3)进出口额超过 3 亿美元的,每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支持。

 2. 对 2020 年至 2022 年外贸规模和增速的支持。

 (1)进出口额在 5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长 10%(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 15 万元支持; (2)进出口额在 1 亿美元至 3 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长 8%(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 30 万元支持;

  (3)进出口额超过 3 亿美元至 5 亿美含(含)、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 50 万元支持; (4)进出口额首次超过 5 亿美元,每家企业给予 100 万元支持; (5)进出口额超过 5 亿美元、且同比增长 5%(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 60 万元支持。若企业同时满足第 4 点和第 5 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 100 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扩大进口 鼓励企业进口跟民生紧密相关的食品和日常消费品,促进外贸进口和出口均衡增长。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商品(商品编号为0101.2100至2403.9900)金额合计超过50万美元、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每新增进口 10 万美元给予 2000 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扩大进口资金最多为 50 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保税物流业务 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的进出口业务纳入我市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对年度进出口额达 200 万美元、600 万美元及 12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支持 10 万元、30 万元及 50 万元。同一年度内三个档次奖励资金扶持不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实行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可申请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外,对 2020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超过 500 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到 5%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 2020 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超过 500 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到 10%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以上支持的各个项目的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说明的除外)。支持金额(含国家、省资金)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同一个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内多项资金支持的,按扶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其中一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组织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申报材料。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 参加展览项目的,提供展位费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机票、付款凭证、展位确认函或参展合同等参展文件、参展单位承诺书(附件 3)等;

  3. 活动或项目在境外举办的,需提交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签章页,使用电子签证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4. 委托机构组织认刊、参加或组织境外商品展销会等相关活动的,提供活动方案、参展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单等; 5. 参加线上展会项目的,展位确认函或参展合同等参展文件、参展发票、参展单位承诺书和包含参展企业信息的展会网页截图等; 6.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4);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 5);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5)保险费发票; (6)保险合同、保单明细表;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2. 针对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参照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资金申报材料,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3. 企业申请购买资信服务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中国信保出具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缴费通知书; (3)中国信保公司开具的资信费发票;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三)支持企业认定海关 AEO 高级认证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AEO 认证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申报材料。

 1.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风险控制平台建设资金。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风险控制平台建设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建设或使用风险控制平台的佐证资料,包括建设或使用风险控制平台过程中的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

  2.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规模发展资金。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规模发展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名单。

 (五)支持扩大进口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扩大进口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六)支持保税物流业务申报材料。企业申请保税物流业务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 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登记注册证书。

 (七)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 2.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项目计划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及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商务局汇总各市(区)项目审批情况报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应承担部分资金,市级承担部分资金到位后,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区)财政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商务贸发〔2019〕023 号)同时废止。

 附: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2.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 3. 参展单位承诺书 4.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申请表 5. 企业投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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