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公安局电脑设备询价采购公告864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第 1 页 共 52 页 采购编号:

 51032120 20 0009 659 号

  荣县 公安局电脑 设备 项目

  询

 价 通 知 书

  中国·四川省荣县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 共同编制 二 二 0 0 二 二 0 0 年 九 月 十一 日

 第 2 页 共 52 页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3 第二章

 询价须知……………………………………………………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7 第八章

 评审方法……………………………………………………40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45

 附:产品清单及要求 …………………………………………………4 49 9

 第 3 页 共 52 页 第一章

 询价邀请

 我中心受采购人委托,拟对“ 电脑 设备”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以公告方式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32120 20 0009 659 号

 2.采购项目名称:

 电脑 设备

 3.采购人 :

 荣县 公安局

 4.采购代理机构: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财政性资金;0 398500 元。

 三、 采购项目简介:

 电脑 设备 一批。详见项目清单及要求。

 所有产品都必须是原装全新正品行货,均需负责安装调试至能正常使用后交付采购单位。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详见本采购文件末尾的采购项目清单及要求,未尽事宜,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在合同上约定。

 (注:上网公告后内容若有调整,以更正公告内容为准,敬请留意更正公告。)

 四、供 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 P2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 4 页 共 52 页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投标人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报名竞标供应商在开标日之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装入资格性 证明材料 中), 拒绝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列为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供应商应当在资格性证明 材料 中明确载明:是否“为本项目提供过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书面声明)

 七、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通知书自 200 20 年 9 9 月 1 11 日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页面点击“ 附件”免费下载。

 1、本项目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 0 0 元/份。

 2、供应商报名方式和起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以提交“ 供 应商报名申请表”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依据(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时间从询价通知书 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 17 :0 00 时止。( 投标截止时间:

 200 20 年9 9 月8 18 日4 14 时0 0 分)

 3 3 、关于 投标保证金 的特别约定: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 2018 〕4 14 号)”文件规定,“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

 第 5 页 共 52 页 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因此,我中心和采购人不再要求本项目的 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 ,只需提供保函。提供保函有困难的,可以不必提交,但是,为了严肃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和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载明:“ 本公司(单位)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处理的,将按本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的书面通知足额补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愿意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报 名申请表

 项目编号(必填)

 项目名称(必填)

 单位名称(必填)

 (加盖公章)

 详细地址(必填)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必

 填) )

  签名或盖章 :

 联系方式: :

 单位固定电话(必填)

 经办人及移动电话(必填)

 经办人电子邮箱(必填)

 填表时间(必填)

 年

 月

 日

 时

 分

 请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以下说明,并严格按要求操作,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行负责。

 1、请报名供应商务必将此表的扫描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303430915 @qq.com),并将此表原件、发送报名表网络截图,打印并装订于资格性投标文件中,供评审小组资格审查,如果漏装、错装等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如果报名成功后需撤回报名的供应商,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或扫描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请,联系电话:

 0813- - 6102958。

 2、投标人向我中心发送的报名申请表,是表达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真实意思,是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重要凭证, 如果投标人发送报名表而无故不按时参与投标活 动,严重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行为,第一次由本中心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 6 页 共 52 页 收缴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第二次及以上者我中心将书面报请财政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处罚。

 3、我中心在报名环节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次采购要求,以评标委(询价小组)评审结论为准。

 八、递交响应文件 起止时间 :

 200 20 年 年 9 9 月 月 8 18 日 日 13: : 30 -- 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 资格性 证明 文件、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和 报价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未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荣县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待。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地点: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 8 278 号行政审批局四楼交易中心开标室

 十、本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 sichuan.gov.cn/)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开标评标时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200 20 年 年 9 9 月 月 8 18 日 日 4 14 时 时 0 0 分准时举行本项目的开评标会,并现场评标和定标,投标人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十二、开标 地点:

 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 8 278 号行政审批局四楼交易中心开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

 荣县 公安局 ,联系人:

 杨慧娟 ,联系电话:

 13795596461 。

 地址:荣县 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

 采购代理机构:荣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讯地址: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 278 号行政审 批 局 四 楼 ; 联 系 人 :

 刘 泽 华 0813-6102958 , 18990059776

 电 子 邮 箱 :303430915 @qq.com

 第 7 页 共 52 页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询价邀请的供应商数量:自愿报名竞标的供应商家数。

 本次采购采取 发布公告 的方式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详见采购公告(询价邀请)描述。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整包最高限价:

 同于采购预算;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注:同一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若有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询价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询价 (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询价(投标)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 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注:非招标采购方式下的采购项目暂且不按财政部 7 87 号令执行)

 第 8 页 共 52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 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10%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

 1 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品目清单范围内以“ ★ ”标注的为强制采购,非星号标注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人提供所投品牌型号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同等情况下实行优先采购。

 2 2 )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注: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经评标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享受政策。

 第 9 页 共 52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失信行为惩戒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后的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询价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报价情况、询价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各包)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1、保函方式: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即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提交合法保函(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

 2、非保函方式:提交保函有困难的,以支票、汇票、本票非现金方式缴纳,金额:略(收与不收、收取多少,由成交人与采购人自行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款单位:荣县财政局。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县支行。银行账号:100130186050010004。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成交供应商向采购单位申请办理。

 11 询价文件咨询 涉及程序性内容的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涉及采购项目内容或特殊要求的请咨询相应采购单位代表。

 12 询价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泽华

  联系电话:

 0813-6102958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将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于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派人凭单位介绍信专人和其有效身份证明到荣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详见询价文件咨询

 第 10 页 共 52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①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 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进行质疑的,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质疑的,由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②对询价过程的质疑由 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③对询价结果的质疑由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答复。

 质疑提交方式:

 现场递交或者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可随后邮寄送达),以质疑收到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详见询价邀请公告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 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刘女士、钟女士 联系电话:0813-6266626 联系地址:荣县旭阳镇沿河西路88号 邮政编码:643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2 个工作日内,由 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合同(纸质)扫描成图片格式的电子文档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备案系统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纸质)报 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18 政采贷 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53号)”,鼓励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与经四川省财政厅认可并公示的已经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对接,可享受“政采贷”优惠政策。目前公示的金融机构有:(第一批):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眉山农村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第二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20 评审标准

 本采购文件中各项实质性要求

 第 11 页 共 52 页 二、 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

 荣县 公安局。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 (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5.3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1 5.3.1 。

 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2 5.3.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

 第 12 页 共 52 页 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分包项目)核心产品为:

 单品价格较高的或采购数量较大的或采购产品价值在预算中占比较大的。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询价(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分包项目)原则上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如果采购人认为本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或者标的额特大的,需要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询价)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询价,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询

 第 13 页 共 52 页 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参加询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投标保证金

 7.1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相应投标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7.2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见第二章。

 7.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7.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7.3.2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7.3.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7.3.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7.3.5 终止招标活动的,将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7.3.6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退回原账户。

 7.3.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限不包括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

 8 7.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部分或全部将不予退还:

 (1 1 )报名供应商无故不按时参加投标活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 14 页 共 52 页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为谋取最终中标,投标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 的、不真实的; (4)投标人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进行竞争,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5)整个采购活动中,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6)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7)投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8)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 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9)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0)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若上述情形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第 15 页 共 52 页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10 .询价通知书的构成

 10. .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

 第 16 页 共 52 页 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 证明 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和 报价文件三部分, 前两部分可以做成一册,报价文件须单独做成一册。鉴于是最低评标价法定标,因此 每部分只需制作一个正本就行;所有响应文件封面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序页编制目录索引及对应页码等内容。

 18.2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第 17 页 共 52 页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因不按规定装订而在评审过程中给投标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8.7 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规范制作。)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 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的三部分( 资格性 证明 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其中 报价文件应当单独装袋密封,因混装导致在不该拆封的环节误拆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再递交。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正确签到。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

 第 18 页 共 52 页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2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 一个工作日,结果公告期届满后, 供应商应当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联系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事宜,一般情况下,代理机构将在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自行派人领取。成交人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采购人再次催促成交人,成交人仍不领取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的相应法律制度书面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9 页 共 52 页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

 24.1 投标人应当在其响应文件中书面声明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就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必须如实声明,若有不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查询有此记录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已经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无效。

 24.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或成交无效。

 七、合同事项

  25. 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否则,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5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第 20 页 共 52 页 26. 合同分包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

 第 21 页 共 52 页 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 履约保证金收据及相关手续到 采购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上约定。

  八、询价纪律要求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 22 页 共 52 页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在本次递交询价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建议在 10%-20%区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 除非采购项目中有明确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标,否则一律不允许使用进口产品投标,倘若 竞标人擅自以进口产品投标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

 第 23 页 共 52 页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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