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一、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任务在道路及厂区内、作业现场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

 (6)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

 (7)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

 (8)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贯彻上级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应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1.直属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2.直属企业每月路检、场查或夜查应不少于一次;二级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两次;基层单位每月应不少于四次。

 3.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和生活区内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五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2.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对违章指挥拒绝执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和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 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 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 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暸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辆。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汽车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1.在划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四次;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一只2千克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繁华闹市区和住宅区。

 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

 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 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10.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容器

 第二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SY 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SY 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 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 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临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应根据需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保证车辆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格按JT 3130《汽车运输规则》和JT 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规范执行。

 第八章 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海(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九条 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专用铁道调车管理规定

 专用铁道铁道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实现日常作业计划的顺利完成,行车组织工作执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协作的原则。应制定安全: 1.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望及呼唤应答制度人身安全制度防止冒进信号制度防止断钩制度机车防火制度机车防溜制度雨天、雾天行车安全制度第条乘务员应具备条件:

  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符合乘务员体检查所要求的标准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术业务水平达到乘务员“应知应会”的标准机车司机在领导下,组织本按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平稳操纵,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机车和检修机车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程序,做好机车检查、给油、保养和自修理机车及工具清洁完整,经济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条 在用机车和备用机车的管理、使用及维修保养应执行《铁路机车保养规则》制定.值班员在接发车前,亲自确认接发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调车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或出站信号.值班员在给信号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信号员复诵核对.调车信号的显示和确认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2.信号员在给调车长发出发车指令前,应检查确认发进路信号机开放状态。

 .在办理列车预告闭塞时,认真核对计划(编组),确认车次,准确布置进路.在接发列车工作中执行呼唤应答制度,排列进路时应手指、眼看、确认汇报.在办理列车进路时,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抢勾作业.变更或取消发车进路时,得到发车人员的回话,方准变更或取消.信号员之间加强联系,各咽喉区不准同时操纵按钮排列非统一进路,严禁交叉作业.应执行作业前双方核对计划执行计划勾勾抹消制.调车作业时,机车或车辆应进入股道信号机内方特殊情况下,调车员应与值班员联系,经值班员同意后,可压标作业.司机收到并确认前方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进行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岗位当班人员应逐级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状态扩大;一批作业计划未执行完,各相关岗位均不应交班离岗.调车作业由调车员单一指挥调车员在调车作业前,应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司机在作业中应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操纵机车,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及时地执行调车人员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第十条 调车作业进路确认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指派的连接员负责对位作业前端一名连接员负责进路,一名连接员负责对位.调车员在作业中应站在距机车三车以内司机一侧的位置。调车员必须离开规定的位置,应先停车再处理处理并回到规定位置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3.牵出作业,车列尾部车辆应有一名连接员站立,负责动态车辆的安全.调车组连作业试风试拉.台位作业,调车员、连员同时对台位设备进行目测,随时注意设备情况,以防突发事件台位人员按规定在(机车方向)对车位他适当位置,立岗迎送车辆牵出台位作业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与调车组人员联系.牵出调车作业中遇弯道或建筑物遮挡在距信号机50处仍看不清信号显示,立即停车派副司机步行确认前方信号.推进调车作业前方连接员仍看不到号,应立即停车。调车员指派一名连接员步行确认前方信号.牵出或推进作业,在没有得到信号员明确答复时,禁止动车或发动车指令。调车作业.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司机鸣笛要道,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鸣笛回示;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或其指定的一名连接员(用口笛负责要道,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出要出路,进要进路.在作业区作业时,没有扳道人员在场,严禁其人员私自扳动道岔.机车车辆进入远方道岔作业时,扳道人员乘机车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车,扳道人员步行到道岔处操纵位置正确后,,.一个作业区域内两台及其以上机车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只能在彼此隔开的线路(平行进路)上进行,划出安全隔离带的情况除外.在调车作业区作业中,出现交叉作业时,值班员应安排一台或多台机车停止作业,排一台机车的作业进路。原则上优先安排接发列车及对位作业.在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禁止办理两车列同时进入同一股道或行经同一道岔的进路.停留车距警冲标不足30,连挂该车或车组有越出警冲标可能时,应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号员开通前方道岔后方准作业,禁止前方与该进路有交叉作业 。.机车空线上牵引30km/h;空线推进运行20km/h;.装油台外方调车运行速度20km/h,弯道处运行速度15km/h;

 .机车、车辆进入台位及进入尽头线连挂作业时运行速度10km/h;

 .接近车辆或线路末端时,速度严格控制在3km/h以内;

 .调动装载液化气、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速度15km/h;调动液体重金属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

 .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时,机车运行速度控制在13km/h十车、8km/h五车、6km/h三车.禁止在调车作业中溜放车辆包括提活钩.严禁机车在作业中进入台位,对位机车前端不准越过台位最端。在对位、连挂作业中应有足够隔离车,保证对位车辆能够按要求对位及挂出;特殊情况进入台位,应听从调度指令.调动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带隔离车的车辆时应最少一个隔离车保证安全.除槽车、检修用平板车、轨道车外,其车辆禁止进入台位.顶送对位车辆不能超过48辆.调车作业应,人员不齐不准进行调车作业;乘务人员不齐不准动车.编好待发车列应停放距警冲标50m以内.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车辆时需留出10m安全通道。.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机车所带车辆全部接通风管.上车时不应超过15km/h;下车时不应超过20km/h.在台位上下车时不应超过10km/h,禁止靠近台位一侧上下车.进入货物站台线作业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停车上下.上车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沙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蹬板的牢固状态.不准迎面上下车.上下车时应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

 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都应在看清一切情况正常并联系后,才准动车一切情况指:线路占用、停留车位置、道岔开通、信号开放、台位设备、车下障碍物、装卸作业、调车组人员分布位置、车辆走行、其机车及车列的活动或道口行人活动等。.调5辆及以下可不风管,615辆30%的风管,15辆以上50%风管车列超过30辆(含30辆)全部接通风管;编好待发转线的车列,所有车辆应全部接通风管;调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特殊要求的车辆全部接通风管.连结风管作业,应进行间略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调车组在调过程中,应不断目测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车。.手推调车应经调同意手闸作用良好,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准超过3km/h。在台位上维修设备由台位班长指挥,其由调车组专人指挥。内越过警冲标时,指挥人应内作业与信号员联系.手推调车每次一组,每组不超过空车辆或重车一辆,只限于在本线警冲标内进行.手推调车完毕后,指挥人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采取的防溜等,向调和值班员汇报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货物,距钢轨外不应少于1.5m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不应进行调车作业 。

 .远方道岔均需加锁,作业时由扳道人员开锁操纵.道岔的日常维护、钥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设备的扳道员负责.道岔维护及检修由信号维修人员、工务人员负责。

 .不准当班饮酒;

 .不准当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衣、鞋、帽;

 .不准车辆运行中站在平板车边或棚车顶部坐骑车帮跨越车辆及在棚车顶部行走在易窜动货物车辆的间隙站立;

 .不准在机车运行中松手站在机车脚踏板上;

 .经过高站台时不准站在梯底层蹬上;

 .不准抢上、抢下迎面上车或扒车代步;

 .不准在车辆运行中进入车组间作业;

 .不准在作业中吸烟;

 .不准抢越线路和钻车以及在钢轨、枕木和车下坐卧。.严禁停留车位置不清盲目作业;

 .严禁作业人员不齐进行作业;

 .严禁不按规定地点站立,遥控指挥调车;

 .严禁未得到检查准备人员的信号回示,盲目发出动车指令;

 .严禁推进前不试拉;.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进行溜放和提活钩;

 .严禁在台位作业不采取防溜措施;

 .严禁在作业中不听从调度领导;

 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调车组人员进入司机室(单机除外).机车进台位前,连接员距台位50m处,加强望及时与台人员联系.车辆进入台位前,司机应将速度控制在km/h以内。操应平稳,减少车辆冲撞.装卸作业同一股道上禁止边作业边对位或移动车辆.装车台对位应服从台负责对位人员指挥,没有对位人员,禁止盲目对位。由于设备故障需拉口或单个车对位,应与台上人员配合,做到准确对位,并做好防溜措施.进入油台调车,禁止调车人员在靠近油台一侧作业 ,上下车时注意建筑物及管架使用信号作业时,调车员站在油台外侧,若司机位置在油台的一侧,对调车员,由副司机负责.机车进入台位作业前,调度提前20通知台作业,台位作业人员检查设备、线路、车辆封盖情况,确认完好后,.机车或车辆进入台位,台上作业人员全部按规定立岗,站在对车位及其适当位置监视机车车辆动态及设备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调车人员联系.相邻两股道对位或拉车时油台接到通知后,检查车辆装车情况及周围环境无可燃气体泄漏,确认达到条件。.铁路槽车装车单位应制定充装各类油品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装油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进行外观检查,车体开裂或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

 4.对充装液化气等压缩液体的槽车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资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

 5.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装油设施、梯子、平台等辅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槽车进出油台撞坏各种设施。

 对充装完后的槽车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卸车作业除执行装车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做到:

 1.对槽车的下卸管、球阀、中心阀、加热管等进行检查;

 2.对加入蒸汽的槽车应经常检查,以防跑油、漏油。

推荐访问: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 企业
上一篇: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事迹材料-
下一篇:河北省2019-2020学年四年级上学期数学月考试卷(9月)C卷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