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特定人群权益保障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第四章 特定人群权益保障 老年 1.家庭赡养与扶养(赡养-扶养-监护-婚姻-继承)
2.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扶养-保障措施)
3.社会服务 4.社会优待(外埠老年人同等优待;社会服务、法律服务、医疗服务、公共服务优待)
5.宜居环境(无障碍)
6.参与社会发展 妇女 权益内容:
1政治权利(选举;人大;村居)
2文化教育权利 3劳动与社会保障 4财产权利(责任田、丧偶儿媳第一继承)
5人身权利(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防止性侵;人格权)
6婚姻家庭权益(与男子平等:婚姻自主权、反对家暴、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和生育权 )
三、未成年 (一)权益内容:
1、生存权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 3、受保护权(家庭、社区、社会)
4、参与权 5、受教育权
2、严重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矫治措施:工读学校(父母监护人+学校等);司法矫治(治安处罚;不满14岁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社会包容(工读学校毕业和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3. 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的预防: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不满18岁的,不公开审理; 2、未成年人罪犯分开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法制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4、社会帮教与权力维护(父母、学校、居委或村委)+权利维护(复学、升学、就业歧视)
残疾 六大权利:
康复 教育 劳动(就业方式:集中25%-分散1.5%)
文化生活(盲文读物、电视手语节目)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公共服务、政治参与无障碍)
第五章 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双方自愿+法定年龄+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直系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程序:
一方户口所在地;双方亲自到场;当场登记或不登记;境外人士-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未成年)
夫妻财产(法定+约定)
个人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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