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30 点击: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以及投资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凡在集团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团建设工程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集团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集团项目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集团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

 理:

  (一)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二)国债项目工程;

  (三)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工程;

  (四)住宅建设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集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八条

 进入集团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与其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自治区外的监理单位,出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明。

 第九条

 集团项目实施单位经集团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出具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在施工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指定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和其他监理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集团建设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经集团建设工程管理部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仍由集团委托的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进入集团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二)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未经集团建设工程管理部同意,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集团的监理委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建设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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