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追赃挽损【对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进行追赃挽损的思考和设想】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对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进行追赃挽损的思考和设想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涉及公安、法院两个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本人认为,应该区别情况,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解决好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这个难题。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资产及其共犯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对于符合《意见》规定,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或者是具有《意见》中应依法追缴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对于涉案财物中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动产或不动产,应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作查封决定书,送达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封。对于涉案财物中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公安机关应制作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冻结。

  (二)对于案发前从犯罪嫌疑人处借贷资金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下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一律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建议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如下操作:

  1、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作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向社会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确凿无疑的,但是,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与社会上的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将集资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纯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构不成犯罪。因此,不能因为是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就剥夺了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建议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对到期借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诉讼。否则,无论公安还是法院都不能对这部分人采取任何追缴措施,最终受害的还是最广的集资参与人。

 2、允许集资参与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绝或怠于对其到期债权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此规定,建议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集资参与人可以选取代表,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对犯罪嫌疑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参与人损失。

  对上述不成熟意见,建议由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商议,形成具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分工负责制度,明确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形成合力,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来源:公安内网)

   

 本文来自香当网http://www.xiangdang.net/

推荐访问:追赃 设想 案件
上一篇:爱普生【LQ-630K】拆机换打印头线圈及维修主板_爱普生r330
下一篇: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