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复习笔记】经济法(中级)教材与习题解析——三色笔记系列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1-02-27 点击:

 第一章

  总

  论 ● 考情分析与备考建议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作后续章节的理论铺垫。

 次要章,分值在 6 分左右,题型主以客观题。

 重点节是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本章概念较多、内容抽象,整体学习难度较大。

 学习中应注重理解。就应试而言,应能够与后续重点章节中的相关内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 内容框架与考点提炼

 重难度

  节标题

  考点提炼

  ★★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渊源

  ★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4】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5】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无效与可变可撤的民事行为

 【7】代理(特征与适用,滥用与无权,终止)

  ★★★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8】经济仲裁(原则与适用,协议,程序)

 【9】民事诉讼(诉讼管辖,审判程序)

 【10】诉讼时效(时限与起算,中止,中断)

  ● 考点精讲与真题体验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效力等级

 制定者

 名称

 宪法

 全国人大

 “..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 真题分析 1.【2011 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 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考点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根据

  具体分类

  (一)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全】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

 ● 真题分析 2.【2010 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 政府 B. 各类企业 C. 非盈利组织 D. 外国人 【答案】ABCD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 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二)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 真题分析 3.【2013 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 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 乙捡到一台电脑 C. 丙放弃一项债权 D. 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考点 4】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三要件

  类型

  标准

  1.行为人有相应的 自然完全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18)以自己

 民事行为能力

 人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

  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 5】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类型

 概念

 条件 vs. 期限

 附条 件~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根据。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期 限~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提示】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 6】无效与可变可撤的民事行为

  【提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真题分析 【2009 年·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 显失公平的合同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C 【考点 7】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 真题分析 【2015 年·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 订立遗嘱

 B. 登记结婚 C. 租赁房屋

 D. 收养子女 【答案】C (三)代理的三个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三种滥用:反身代理、双方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五)无权代理 1.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以下几种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越权代理,可认定有效,但若其行为不当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①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授权而实际未授; ② 被代理人将代理权证件交给他人,他人以之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③ 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 真题分析 【2013 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 代理期间届满 B. 代理人辞去委托 C.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 被代理人撤销委托 【答案】C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民间/行政/仲裁/法院的调解)、仲裁、诉讼。

 【考点 8a】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仲裁庭可按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

  4. 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 8b】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

 《仲裁法》

 情形

 可

 适

 平等主体间的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不可

 ——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真题分析 【2014 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 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 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 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 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考点 8c】仲裁协议

 1. 形式

 应书面订立,口头无效。

  2.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续表 2. 内容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委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效力

 (1)排除法院管辖权。(2)独立于合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提示】应试时注意题面表述“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时)

 ● 真题分析 【2015 年·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B.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C. 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无效 【答案】ABD 【2013 年·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 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 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 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 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考点 8d】仲裁程序

 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

 1 或 3 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

 仲裁员有所列情况之一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须回避

  开庭

 仲裁应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据相关书面材料作裁决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和解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可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

 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

 裁决的作出: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

 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 真题分析 【2014 年·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

 A. 是本案的当事人 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 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1)一般(普通)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续表 (2)特殊(5条)~:加诉讼标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 or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 or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管辖; a. 财产保险合同,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b. 人身保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 or 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④交通事故..,由被告住所地 or 事故发生地或车船等最先到达地。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协议(约定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可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5)共同(选择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

  ● 真题分析 【2013 年·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原告住所地法院 B. 被告住所地法院 C. 票据出票地法院 D. 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2014 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2015 年·判断题】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

 1.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一审 (普通程序)

 3. 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审理。

 二审 (上诉程序)

 当事人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5(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再审 (审判监督)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本院院长提出、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

 提出。

 ● 真题分析 【2015 年·单选题】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 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 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 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2014 年·判断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判决就应停止执行。(

 )

 【答案】× 【考点】诉讼时效的特点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真题分析 【2013 年·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诉讼时效的时限

  分类

  时限

  具体说明

  起讫

  普通

 2年

  普通与特别~,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自损害发生日起算。

 短期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求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

 毁的。

  长期

 3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5年

 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

  最长

 20 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规定。

 自权利被侵害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

 保护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情法律效力

 事由

 说明

 形

 中止

 暂停,事 由终止时,继续计算时效。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1)被侵权“无限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或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代理权;(2)不能行使其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定、或非因继承人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

 只有在诉讼时效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算。对其前发生且在最后 6 个月尚未消除的,应从 6 个月开始时起算,直至该障碍消除。

 中断

 归零,事由终止时,重来计算

 1.当事一方请求履行义务。

 2.当事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 20 年最长时效期。

 【提示】法院对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 真题分析 【2014 年·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

 A.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9 个月 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6 个月

 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9 个月 【答案】A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与备考建议 本章作为经济组织法部分,是学习与应试的重点章。

 全章历年分值在 15 分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历年试题基本都会有一道简答题来自本章。

 重点节是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本章试题所针对的考点在历年试卷中的重复率很高,学习中应着力于相应的常规要点,注重总结提炼、归纳对比,强化记忆。

 ● 内容框架与考点提炼

 重难度

  节标题

  考点提炼【24】

  ★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1】总公司与分公司、【2】公司法人财

 产权

 ★★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3】设立登记、【4】变更登记、【5】注销登记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6】股东出资、【7】组织机构、【8】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9】股东权利、【10】股权转让、【11】股东退出、【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5】组织机构、【16】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五节

 董监高的资格与义务

 【17】董监高的资格与义务、【18】股东

 诉讼

 ★★

 第六节

 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

 【19】股份发行与转让

 ★★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20】公司利润分配

 ★★

 第八节

 公司并立、增减【21】公司并立,增减资

 资

 续表 重难度

  节标题

  考点提炼【24】

  ★★

 第九节

 公司解散与清算

 【22】公司的解散、【23】公司清算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法律责任

 【24】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1】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真题分析 1.【2008 年·多选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 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 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CD 【考点 2】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真题分析 2.【例 2-1】A 公司是由甲出资 20 万元、乙出资 50 万元、丙出资 30 万元、丁出资 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 A 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 A 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 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 72.22%,因此通过 D.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答案】D 【考点 3】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真题分析 3.【2013 年·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 120 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 50 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 50 万元出资

 C. 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 60 万元出资 D. 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 120 万元出资 【答案】C 4.【2015 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 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 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 【答案】B 【考点 4】变更登记 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时间

 1.减资、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2.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

 3.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

  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考点 5】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 2.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解散时需要清算。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 6】股东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200]人。

  2.出资额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3.出资方式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出资人以划拨的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房地产或知识产权等出资(交付+权属变更)

 ①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定期内办理。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应予

 支持。

 ②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续表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必备事项与任意事项。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

 ①公司名称与住所;②经营范围;③注册资本; ④股东姓名或名称;⑤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⑥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真题分析 【2014 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 B.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D.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 10 万元 【答案】ACD 【2010 年·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

 A. 公司财务负责人

 B. 公司股东 C.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 公司实际控制人 【答案】ABC 【2013 年·判断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 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答案】√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若未尽全面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在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尽全面出资义务的,未尽公司法定义务的董、高也承担相应责任;其董、高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未尽全面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3)以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不实的,应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认定抽逃出资: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请求。

 (3)代垫资金设立公司情形下,发起人在公司验资后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未尽全面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可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5)股东未尽全面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3.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真题分析 【例 2-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 30 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 20 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 6 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考点 7】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项目

  内容

  1.职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2)选举及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权

 董、监,决定其报酬事项。审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续表 项目

  内容

  2.制度

 召集与主持

 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以后:①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与主持。②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临时股东会

 ①10%以上表决权股东。②1/3 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监事

  特别决议

 须经全部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章程,增减资;并立解散,变形式”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

 项目

  内容

  1.组成

 人数

 3~13

  职工代表

 主要指两个以上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他公司董事会中职代可有可无。

 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正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 执行董事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人少或规模小的,可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其可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正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

 规定。

  2.职权

 职权

 一般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其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 3 项:公司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解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据经理提名聘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续表 项目

  内容

  2.职权

 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4~7)制订方案;(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

  经理

 可设可不设,公司章程可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CEO 等职。

 (三)监事会

 项目

  内容

  1.组人数

 3~13

  职工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

 成

 代表

 代表及职工代表,其中职代比例不得低于 1/3

  主席

 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监事/会

 3 年,可连选连任。董、高(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东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制度

 召集与主持

 监事会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与主持

  次数

 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3.职权

 “监督/要求、检查/调查、提议/建议、列席/质询”;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主持股东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高提起

  诉讼;

  ● 真题分析

 【2013 年·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 万元,股东人数为 9 人,董事会成员 5 人,监事会成员为 5 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 出资 20 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 40 万元 C. 2 名董事提议召开 D. 2 名监事提议召开 【答案】AC 【2013 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是(

 )。

 A. 检查公司财务 B.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C.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D. 建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经理 【答案】B 【考点 8】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项目

  内容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

 合同有效

 除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外,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权益归属

 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能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隐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

 显”

 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章程并办理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

 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股份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可参照物权法规定处理,即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虽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一般若①善意受让人;②以合理对价;③需登记已登记,不需登记已交付,则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二卖

 前受让股东,请求认定二次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参照前述物权法规定处理。

 续表 项目

  内容

  一股二卖

 一股二卖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出资

 冒名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被冒名人承担责任。

 【考点 9】股东权利 分类

  概念

  主要内容

  1

 自益权

 为自身

 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共 为 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临时股

 益权

 公司

 东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和公司事务的质询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

 2

 单独股东权

 可由一个股东单独行使

 所有的自益权,例如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以及部分共益权,例如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少数股东权

 持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

 主要是共益权中的部分权利,包括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股东提案权、股东的派生诉权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真题分析 9.【2013 年·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

 A. 副经理 B. 监事会主席

 C. 董事 D. 董事会秘书 【答案】AD 【考点 10】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自由。

 2.对外转让过半。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作同意转让。

 3.未过半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作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强制转让股权。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的,视作弃权。

 7.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真题分析 10.【2012 年·判断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答案】× 【考点 11】股东退出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利,而该 5 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并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之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法院起诉。

 ● 真题分析 11.【2012 年·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

 A. 公司合并的决议 B. 公司分立的决议 C.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答案】ABC 【考点 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4.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真题分析 12.【2015 年·单选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B.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D.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 1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项目

 主要内容

  1.股东会

 不设

  公司章程由国资委等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 批准。

  职权

  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委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但并立、解散、增减资、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资委决定。

  报批

 重要的并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会

 成员

 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正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中指定。

 董事任期

 每届不得超过 3年。

 兼职限制

 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管,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其他公司。

 3.监事会

 人数

 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续表 项目

 主要内容

  3.监事会

 成员

 由国资委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主席

 由国资委从监事中指定。

  ● 真题分析 13.【2014 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 B.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D.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答案】C 14.【2010 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

  )。

 A.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 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C.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D.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A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项目

  主要内容

  设立

  发起人

  [2,200],其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续表 项目

  主要内容

  设立方式

 发起

 注册资本

 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

 注册资本

 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次募集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章程制定

 发起

 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

 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创立大会

 项目

  主要内容

  召开

 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股款缴足但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只在前述情形下,才可抽回股本)

  举行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设立费用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与费用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责后要求其他人分担的,法院应判令按约定的承责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

  2.返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赔偿公司

 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续表 3.赔偿公司

 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的费用债务的,法院应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要求全体发起人承责。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责。但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承责。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承责。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图私利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则该合同责任的承担者不是公司,而是发起人。但对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考点 15】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项目

 内容

 职权

 股东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还有:(1)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审批1 年内购售重大资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重大对外担保。

  临时~

 召开条件 vs有限~

 ⑴董事数不足法定最低数或章程规定 2/3;⑵未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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